第 三 章 合同法(4)

2019-05-26 20:05

4 、后履行抗辩权: (1)概念:

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2 )后履行抗辨权的适用条件

①同一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这是前提条件;

②合同中约定之义务的履行有先后之分;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③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④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第六节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

一、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保全的概述

1 、概念:是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允许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2 、合同保全的特点

(1 )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2 )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3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二、代位权

1 、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享有的对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

2 、成立条件:

①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③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④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 行使代位权要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来实现。

三、撤销权

1 、撤销权的概念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 2 、行使撤销权具备的条件:

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条件); ②无偿转让财产(无条件);

③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要得到保护)。

? 行使撤销权的时候:

①必须发生在债权产生之后,债权产生之前发生的害及债权人利益的,不能行使撤销权;

②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又重新拥有偿付能力的,不需要对其行为进行撤销,法院应做出不予撤销的判决。 ③非财产性行为不属于撤销范围。

3 、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合同法》第75条

这个期限不属于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4 、费用承担:由债务人承担。 5 、效力:

①对于债务人,行为自始无效;

②对于第三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

③对于债权人,加入到一般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

四、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 1 、概念:

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2 、合同担保的分类: ①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 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所有债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

? 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我们通常所说的担保)

②人保、物保、金钱保 ③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定了留置担保。 ④原担保与反担保

? 原担保是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

? 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

“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 担保法》 第4 条

? 反担保的方式?

(1 )留置权不能为反担保方式;

(2 )实践中,也极少采用定金作为反担保方式;

(3 )实践中运用较多的反担保方式是保证、抵押和质押

3 、合同担保的特征

? ①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 ②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 ③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二)保证

1 、保证的概念:

“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 担保法》 第六条

2 、保证人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范围内提供保证。

《 担保法》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

→ 保证人的清偿能力是保证人具有提供保证资格或者保证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

3 、保证方式

我国担保法把保证分为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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