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合同法(2)

2019-05-26 20:05

(5 )承诺必须是明确的肯定的回答,而不是模糊的回答;沉默不能认为是承诺; “默示”

默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 作为的默示即推定,是指当事人并不用口头和书面形式而是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进行意思表示。

? 不作为的默示即沉默,是指当事人不用口头和书面形式而是通过实施某种消极行为进行意思表示。

默示的效力:

? 作为的默示是一种积极的意识表示方式,其主张权利或接受义务的意思表示明确,可以直接根据其行为确定其意思。

? 不作为的默示则不同,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视为意思表示。

? 法律规定的不作为默示表示积极的意思表示的有: ? 《 民法通则》 第66 条第1 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代理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 ? 《 合同法》 第171 条:试用买卖中试用期满,买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 ? 《 担保法解释》 第54 条第2 款:共同共有人明知个别共有人擅自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没有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 ? 《 继承法》 第25 条第1 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法律规定的不作为默示表示消极的意思表示的有: ? 《 合同法》 第47 条第2 款:第三人催告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 ? 《 合同法》 第48 条第2 款:第三人催告后,无权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 ? 《 继承法》 第25 条第2 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

遗赠。

3、承诺的生效

(1)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27条

四、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

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先合同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 、两者责任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法定性;违约责任----约定性。 2 、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3 、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 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

4 、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责任形式: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④支付违约金;⑤定金罚则。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1 、合同不成立;

2 、违反附随义务(如:通知义务等) 3 、擅自撤回要约; 4 、意思表示不真实; 5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6 、无权代理。

(五)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违反保密义务;

4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二)合同的条款

一般来说,一份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的形式

1 、口头形式的合同

2 、书面形式的合同:数据电文、公证形式、鉴证形式、登记形式、审批形式等

3 、其他形式的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联系密切,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的生效的前提条件。

(二)区别: 1、涵义不同: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的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形成合意;

而合同的生效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2、要件不同:

成立:订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生效:

(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 (4) 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3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的生效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如:附条件,附期限。

三、效力待定合同

指合同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原属无效合同)。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有效,不追认,无效;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或纯粹是获利的,无需追认。

----《合同法》47条

2、无权代理人签定的合同。指狭义的,超越代理权限的(表见代理除外),追认的,有效;不追认的,无效。 ----《合同法》48条

3 、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 , 产权人同意的,有效。

----《合同法》51条

4、法定代表人超越自己的权限的,对方不知情的,有效。

----《合同法》50条

四、无效合同

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有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主要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 、返还财产; 2 、折价补偿; 3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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