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合同法(7)

2019-05-26 20:05

----《 合同法》 第90 条

第八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概述

1、合同终止: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

2、原因:(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合同法》91 条

二、合同的解除 1、概念:

广义上,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

狭义上,仅指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合同法规定的为广义上的)包括双方协议解决和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两种。

2、特征:

①合同解除的对象是已有效成立的合同;

②合同解除必须要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来实现。 3、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 ①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

----《 合同法》93 条第1 款

②约定解除: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 合同法》93 条第2 款 4 、附条件解除

在所附条件成就后,发生合同自然失效的后果。 5 、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合同法》94 条

6 、合同解除的方式

⑴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双方合意) ⑵单方行使解除权 7 、解除权的消灭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8 、合同解除的效力

①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②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③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9 、通知义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96条

三、债务的抵销

1、抵销的概念:指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双方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待数额内相互消灭。包括法定抵销和合意(约定)抵销。

2、法定抵销:是指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主张以自己的债权与对方的债权按对等数额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

3 、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①须两人互负债务,是对待之债,可拱抵销之用;

②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如都是货款,如一方是劳务,一方是货款,则不能抵销;

③必须已经到期;破产案中无需到期; ④必须是可以抵销的债务;

4 、禁止抵销的债务:

①合同性质决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此类债务; ②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包括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故意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债务。

5 、抵销权的行使方法: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6 、抵销的效力:尚未抵销的部分,债务人仍继续负有履行的义务。 7 、合意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合同法》100条

四、提存

1 、概念: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 、提存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合同法》第101条

3 、提存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或其它得为清偿之人将债的标的物提存之后,不论债权人受领与否,依法产生债消灭的效力。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合同法》第103条

五、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合同法》第105条 六、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法》第106条

第九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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