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可撤销合同
(一)概念:是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二)种类: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三)合同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 1 、撤销权的行使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55条
?除斥期间 :又称为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存续的预定期间,
法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该权利消灭。除斥期间是固定不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 、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六、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49条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 、代理人无权代理;
2 、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外表现象;
3 、第三人主观上并不知道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第三人对于这种不知情没有疏忽或者懈怠等过错,即相对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4 、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应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要件。
(三)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 1 、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对第三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进行交易;
2 、交付证明文件与他人;
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代理人持有合同专用章等等。
3 、代理授权不明。
(四)表见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效力。
第五节 合同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履
行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全面履行原则 2 、诚实信用原则 3 、亲自履行原则
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法定义务原则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 60 条第 2 款
二、约定不明的履行 (《合同法》第 62条)
1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价格变动的履行
概念: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何种价格履行的问题。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合同法》第 63条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 1 、抗辩权的概念: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 抗辩权只存在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如赠与不存在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辨权: (1)概念: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权利。
(2 )同时履行抗辨权的 适用条件
①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必须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②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履行顺序上必须是没有先后之分; ③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完全; ④对方履行债务必须是可能的。
3、不安抗辩权
(1)概念: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 ?英美法系:预期违约
(2)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①同一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这是前提条件; ②合同中约定之义务的履行有先后之分; ③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限;
④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前提:有确切证据;
程序:首先通知,中止履行,
①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提供了担保,就应该履行,不履行视为违约; ②只有对方不提供担保或担保不充分,才可以进一步解除合同。 结果:①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合同恢复履行; ②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③承担违约责任。先履行一方的当事人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中止履行的,或者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