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合同法(6)

2019-05-26 20:05

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6、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必备要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须抵押权有效设立。

②须债务已届清偿期。 (2)抵押权实现的办法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以抵押物价值优先受偿,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四)质押 1 、概念: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动产占有或以财产权利为保障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担保。

2 、质押的特点

(1 )质押属于物的担保,质权人对质物享有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就质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质押属于约定担保。质押依出质人与债权人所订立的质押合同而设立。

(3 )质押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设立质权时,除了股权和知识产权须办理登记外,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当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3 、质押的分类 (1 )动产质押 (2 )权利质押

①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②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③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④ 应收账款 。

( 五) 留置 1 、概念:

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 、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留置权人的权利

①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②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③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④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2)留置权人的义务 ①保管留置物。 ②返还留置物。

3 、留置权的特征或成立要件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4 、留置权的消灭

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债权虽未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返还留置物于债务人。

(六)定金 1 、概念

定金是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履行,先行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定金的种类 (1 )违约定金

(2 )立约定金 (3 )成约定金 (4 )解约定金 3 、定金的成立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 、概念: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2、条件:

①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为前提; ②合同变更的对象是合同内容;

③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合同法只规定双方协商一致。 3、合同变更的方式 ①双方合意;

②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

4 、效力

合同变更仅对未履行部分发生法律效力。

二、债权转让

1、概念: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让与人:债权人;受让人:第三人。

2、债权转让的限制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等; ②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效力:

我国《合同法》采用通知转让;

权利人转让权利无需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债务人,若未通知,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

三、债务移转

1、债务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

2、债务移转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如果合同的成立需登记、批准的,移转时也要经过登记、批准。

四、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1、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义务概括地移转给第三人,如企业的整体变卖。 2、合同承受: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

----《 合同法》 第88 条

3 、法定概括移转: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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