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章 民法 - 图文

2019-05-26 23:03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本部分是教材的重点内容,所占分值比重为40%-50%之间。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本章是民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行使,诉讼时效起算、中止、中断。

【近五年考情】

单项选择题 年份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题量 5 4 4 5 7 分值 5 4 4 5 7 多项选择题 题量 3 1 1 分值 6 2 2 综合分析题 题量 2 2 1 分值 4 4 2 合计 题量 7 7 7 6 8 分值 9 10 10 7 9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了解)(2009年单选) 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 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与人身密切相连而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 物权 债权 人格权 身份权 人身关系 注意:非“平等”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掌握) 见行政法第一章中的链接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和特征(2013年单选)

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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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的法律关系。其特征:

(l)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2)是民法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 (3)主要是由当事人自主意志或法律规定设定。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掌握) 1、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

在我国,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有三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

(1)概念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法人作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其独立性体现在:其是独立的组织、有独立的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分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 客体 行为 智慧产品 人格和身份 物权关系的客体 债权关系的客体 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 人身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标准 分类 人格权 人身权 具体特点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身份权 配偶、亲权、亲属权 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 财产权 包括物权、准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可以同主体发生分离。 知识产权 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社员权 包括表决权、盈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支配权 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民事权利的作用 请求权 如债权,成立在先的请求权并无优先效力。 单方意思表示,包括承认权、同意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形成权 抵消权、终止权。 抗辩权 拒绝对相对人履行义务 2

权利实现方式 权利效力所及范围 绝对权 无须他人协助,如物权、人身权。 相对权 借助他人的协助,如债权。 对世权 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如物权、人身权等。 对人权 仅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如债权。 (2011年单选) 权利可否与专属权 不得让与和继承。如人身权、结婚、离婚、收养权等。其主体分离 非专属权 可以让与和继承的权利。如财产权。 权利相互间的地位 原权 原生性权利 救济权 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时产生的救济性权利 权利要件是既得权 全部法律要件齐备 否全部具备 期待权 只具备部分法律要件,须待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 第四节 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类型(掌握) 划分标准 责任类型 侵权责任(11年综合) 违约责任 其他民事 责任 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 责任 无过错责任 含义 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他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义务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外的、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 以过错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责任。 以过错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行为。但加害人的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而是由法律推定的。 不以过错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责任。该责任形态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同时加害人也不得以自证无过错而免责。 依产生的原因 依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方式 (第三章第四节) 依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11年单选) 有限责任 出资人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承担的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单选)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无限责任 出资人以其包括出资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链接】法律责任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民事责任 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2013单选 赔礼道歉。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行政处罚 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行政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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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 附加刑 (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第五节 民事法律事实(熟悉)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自然事实 又称为非行为事实,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事件 状态 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的发生等。 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自然人的下落不明、时间的经过等。 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表意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以外,当事人实施的意思通知、感情表示的行为)。 即事实行为。如作品创作行为、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表意行为 行为 非表意行为(2006年多选)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是民事行为中的一种。 民事行为 (表意行为)上节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实行为 合法 不合法 需第三人表意确定效力的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等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了解)(2011年单选) 表意行为+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掌握)——合法的民事行为(2007年单选)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掌握)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2010年多选) 多方行为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行为、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行政行为为单方行为)形成权 双方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多方行为是指三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3人以上的合伙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双方需为对价的行为,如买卖行为。 无偿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行为,如赠与行为。 4

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 实践性行为:指除意思表示+标的物的交付=成立,如借用合同。 要式行为是指依法或约定必须有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不要式行为是法律不要求有一定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

五、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掌握)注意该问题与以上四个问题的提法的不同,变为民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是:(1)将来发生的事实;(2)不确定的事实;(3)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4)合法的事实。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期限与条件的区别在于:期限是必然能到来的,条件则是可能到来。 (三)无效民事行为(详见第四章无效合同)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五)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处在不确定状态,尚待第三人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存在能力欠缺 处分权的欠缺 代理权的欠缺 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了超出其能力的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无处分权人实施的行为,只有时候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事后取得处分权,该处分行为有效 无权代理行为需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方可有效 如债务人转让债务,需事先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该转让无效。债权人同意后,可以有效。 六、代理

1、代理的种类(掌握)(2011综合)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注册税务师进行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指因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所产生的代理。 一般代理与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在未指明为特别代理的情形下,如果无法确定代理权限范围,则推定为一般代理。 特别代理(2009单选) 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 本代理与再代理 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再代理(又称复代理、转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效果移转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如信托行为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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