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时间不同 是否具有预先给付功能 作用 数额限制 定金 订立合同之时/订立合同后未履行前 有 主要是担保作用 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定金罚则作用 违约时支付 没有 违约金 反映的是合同的责任 没有类似限制 3、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 事先约定 给付条件 给付时间 定金 事先要有约定 实践性合同,不给付则定金合同不成立 订立合同之时/订立合同后未履行前 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定金罚则作用 违约即需给付,无须证明损失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无须事先约定 守约方须证明自己有损失 违约时支付 没有类似限制。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减少 赔偿实际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数额限制 预先给付功能 作用 特别注意 具有预先给付功能 主要是担保作用 没有预先给付功能 反映的是合同的责任 二者不能同时并用,只能二者选其一
4、定金罚则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4)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四节 侵权责任制度
【近五年考情】 年份 2009 2010 2011 2012
单项选择题 题量 1 1 1 分值 1 1 1 多项选择题 题量 1 1 2 分值 2 2 4 综合分析题 题量 2 分值 4 1 1 4 3 合计 题量 分值 2 1 7 5 31
2013 1 2 1 2 一、侵权行为的对象(了解)(2011年单选考不属于侵权行为)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 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人身权 物权 知识产权 其他 二、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掌握)(2013年多选)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三项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侵权、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污染环境侵权、动物侵权、监护侵权、雇主侵权等 含义 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建筑物等物件致害、一些医疗损害责任等 适用范围 一般侵权行为 适用方法 一般为 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的倒置。免除原告对加害人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 即损害发生后,加加害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式主害人须证明自己张免责抗辩。 没有过错方能免责
四、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掌握)(2012年单选第23题) 减免责的事由 正当理由 外来原因 范围 (1)依法执行职务。(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 (1)受害人过错。(2)第三人的过错。(3)不可抗力。
★五、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熟悉) (一)关于主体的特殊规定
1.监护人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2012年多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无财产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有财产 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替代责任) 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补充责任) 注意: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用人者责任——替代责任,与以前的规定不同,以前是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2011年多选) 用人者的责任(侵权人与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
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替代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2
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责任 【链接】劳动合同∕个人劳务与承揽合同 目的不同 劳动合同∕个人劳务 在于提供劳务,其标的在于劳动本身 无论劳动有无成果,均能获得报酬 劳动者提供劳务,需服从相对方的安排,其工作具有某种从属性 承揽合同 虽然涉及到劳务,但它的目的不在于劳动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劳动本身仅为获得其成果手段而已 如无成果时,则不能获得报酬 获得报酬的条件不同 从属性与独立性的不同 责任承担人不同 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劳动者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权利时,用人单位承担则责任 由直接承揽人承担
4.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特殊的过错责任(2011年综合题) 网络用户 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 接到被侵权人要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知道该情形,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网络服务提供者 责任承担 谁侵权,谁担责 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责任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直接造成他人损害的,该组织承担侵权责任。
(3)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
6.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由被告举证自己无过错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原告举证
(3)第三人侵权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40条)——第三人侵权,尽责,无责任,未尽责,补充责任
(三)危险活动及物件致害侵权责任 1.产品责任
① 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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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销售者: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③ 销售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5.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法律有关高度危险责任主要类型有: 危险责任类型 责任人 核设施的经营者 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 占有人或者使用人 免责事由 ①战争;②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因受害人故意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减轻责任的事由 1 民用核设施如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 2 3 民用航空器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致损 无减轻事由 4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 ①受害人故意 ②不可抗力 经营者 5 ①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②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如运输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未如实告知管理人,如2014年南京辐射源丢失事件 6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7 未经许可进人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如横穿铁路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1)责任主体: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免责事由: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7.物件损害责任——一般采取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过错推定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公平责任
(4)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施工人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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