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章 民法 - 图文(6)

2019-05-26 23:03

(十一)保管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合同) 1、概念特征:

(1)是实践性合同;

(2)是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客体) (3)既可有偿,也可无偿;(不要式合同) (4)保管物是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2、当事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偿合同的注意义务较低)

(十二)仓储合同(仓单可以质押) 1、概念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主体的特殊性 (2)仓储物应当是动产;

(3)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4)存货人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2、相关问题:

(1)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4)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十四)行纪合同(特殊的委托合同)(2008年多选)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证券、期货交易、其他商业贸易等。特征是: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间接代理) 1、 行纪人是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

2、 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 3、行纪人具有限定性。(需要具备相应的资金能力、专业知识和一定的信用度,故法律对于行纪人的经营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语义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十五)居间合同(特殊的委托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特征是:

1、是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的合同;(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处于中介人的地位,不参与委托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如房屋中介、婚介所等)

2、为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2005多选) 3、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4、是独立的有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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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

【近五年考情】 单项选择题 年份 题量 分值 2009 1 1 2010 1 1 2011 1 1 2012 1 1 2013 多项选择题 题量 分值 1 2 1 2 1 2 综合分析题 题量 分值 1 2 1 2 1 2 合计 题量 分值 2 3 2 3 2 3 2 3 2 4

【链接1】债的担保的形式(134-135页债的担保形式)——本章第一节债概述 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 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 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 保证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定金是特殊的物的担保

【链接2】担保物权的分类(掌握)(128页担保物权)——第二章物权法 1 2 法定担保物权 意定担保物权 优先性担保物权 占有性担保物权 动产担保物权 3 不动产担保物权 权利担保物权 4 登记担保物权 非登记担保物权 留置权 抵押权和质权 抵押权 留置权与质权 动产质押 抵押 权利质押 不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留置权、质权

一、保证(掌握)

1、我国法律规定不能做保证人的有: 不能做保证人 国家机关 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学校、医院、幼儿园 法人的职能部门 法人的分支机构

2.保证的分类 一般保证(2009年单选)

绝对禁止 √ √ 例外情形 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内容 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当债务人不先诉抗辩权的例外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7

能履行债务时,始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 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 注意:履行保证责任时,“一般保证”有先后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连带保证”没有先后顺序,所以说“保证人的责任不是补充性的”。 3.保证期间 约定期间 有约定 未约定 法定 约定不明(如约定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切时间承担保证)

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分类 一般保证(07单选) 2年 期间 时效的起算 自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自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起计算 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中止 2年 按约定 6个月 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连带保证 的诉讼时效同时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5.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注意:这里只是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变更的情况,而没有包括合同标的的变更。因此,变更合同标的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2011年单选)

总而言之,主合同的变更不得对保证人产生不利影响。 二、抵押权(掌握)

★(三)抵押财产的范围与登记

可以抵押的财产(2008年多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含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 书面合同+登记(07单选) 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28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时设立,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规律】:凡是与土地相关的即为法定登记,其他的则是自愿登记。 (二)抵押权的效力(掌握)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权人的权利:(2011多选)

(1)变价处分权。依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抵押物,实现抵押物的交换价值; (2)优先受偿权,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于无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受领清偿; (3)保全抵押物价值权,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该行为,当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与抵押权的保全效力相同)

3、抵押权的效力: (1) 重复抵押时:

①抵押权全部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部分登记部分未登记的,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全部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 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 (七)特殊抵押(2008年多选) 最高额抵押 共同抵押 财团抵押(指以企业之财团为标的而设定的抵押)债权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所作的担保。(回忆最高额保证)(抵押物固定,债权不固定) 为同一债权的担保于数个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或动产上设定的抵押。(回忆共同保证) (1)列入抵押财团范围的财产为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现有财产与将来取得的财产。 浮(2)作为财团抵押人的企业对抵押财产的使用、收益及处分不受抵押权的动影响。 式 (3)抵押财团中的财产不固定,在抵押权实现前一直处于不断增减变化的浮动状态,直到抵押权实现时才固定下来。 29

固定,抵押物不固定,一直在浮动) (1)列入抵押财团范围的财产限于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随企业经营而变化的流动资产不列入抵押财团的范围。 固(2)抵押成立时,作为抵押标的物的财团即由财团财产目录加以固定,企定业以后新增固定资产须列入财团目录才能成为抵押标的物。——以列入式 目录者为限 (3)企业对财团中财产的处分受严格限制,非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脱离财团。

【链接】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法定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债务人 动产 占有 加工承揽、运输、保管合同 法定或约定 约定 担保物所有人 担保物 担保物权设定时间 适用的债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 不动产/特殊动产 登记/合同生效 动产/权利 交付/登记 无限制 三、质权(掌握)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注意:上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例如高速公路收费权。

2、出质权利准占有的移转方式: (1)交付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

(2)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及应收账款出质均须登记。 五、定金(掌握)(2012年多选第56题) 1、定金与预付款: 特征 主从合同 是否具有罚则 适用合同 交付形式 数额 定金 预先支付性+担保作用 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 具有罚则 不仅适用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还适用其他合同 一次性交付 预付款 单纯的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 交付预付款的协议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没有 只能适用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 可以分期交付 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法律无限制 超过部分无定金罚则作用 2、定金与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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