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部分打基础,在分论部分涉及到每一种具体的合同时,都会涉及) 标准 根据双方权利、义务分担(103页的单一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付出相应代价(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中有涉及) 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 根据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内容名称 分类(了解) 双务合同 含义 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意义(熟悉) 单务合同 1)双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抗辩规则,单务合同则否。(2)双务合同因不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当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而单务合事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同中,出现此种情况时,一律由债务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人负担。(3)双务合同中,一方违约,履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单务合同不发生这种后果。 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1)无偿合同的注意义务较低,有偿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合同则较高;(2)订立有偿合同,行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为能力是一个必要条件。而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不必向对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的一方则可支付相应代价即可享有合以不具有行为能力。(3)有偿合同的同规定权益的合同。如赠撤销权行使比无偿合同撤销权行使要严格。(4)有偿合同适用善意取得与合同、借用合同 制度,而无偿合同不适用。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 诺成合同:交付标的物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 实践合同: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则合同不成立; 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只是不生效。 《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诺成性合同 意思表示一致+实际交付实践性合同 标的物=合同成立。如保管合同 要式合同 指必须采用特定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非要式合同 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要采用特殊形式的合同 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指法律上明确规定其内容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 指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其内容和名称的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订立(熟悉)
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和承诺。
要约的撤回 要约 要约撤销 要约的失效
①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① 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②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16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 承诺的撤回(2012年多选)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 2.合同订立的几种特殊方式
招投标方式 (2009单选) 拍卖
其他(2010年多选) ①商品陈列待售行为 ②寄送商品价目表行为 ③广告 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 只起招徕顾客、吸引顾客 一般说 如符合要约条件,并表达出愿意受其约束 一般说 包括了使合同足以成立的主要条款 要约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 要约 要约邀请 要约 要约邀请 招标公告 要约 投标 应买人所作应买的意思表示 承诺 定标 拍卖公告 拍卖人落槌 注意:以上行为并非所有时候都是要约邀请,只有招标和拍卖公告在所有时候都是要约邀请
(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掌握) 1、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注意: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的形式: 形式 口头 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含义 ①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 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②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要式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其他 书面 其他形式
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4、格式条款合同(2006、2011单选) 定义 拟订的主体 对方当事人的选择 格式条款合同(如旅游合同)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 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拟订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只能在接受格式条款和拒绝合同条款之间进行选择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应属于“采取合理的方式”。——不是绝对无效,关键是提醒对方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解释。 (3)在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提供一方应遵循的原则内容 国家的态度
(三)合同的效力(2007年多选,2013年1个多选,2个综合) 【公式】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合法=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但有瑕疵=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 1.合同生效 种类 情形 效力 ①依法成立的,成立时生效。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合同生效 见109页民事法律行为 准、登记手续,依照其规定。 ③附条件、附期限的,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生效。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①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合同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10-111)三人利益; ②返还财产; (2007年多(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③折价补偿。 选)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④赔偿损失,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⑤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1)重大误解订立; 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可撤销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第三人。 (111页) (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注意: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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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 (111页)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掌握)(2012、2013) 同时履行抗辩权(2010、先履行抗辩权 2012年) 有权行 使方 双方当事人均可行使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 ①法定代理人追认——有效 ②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被代理人不追认,——行为人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因高法司法解释而具有效力 不安抗辩权(2013年)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 相 同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点 (1)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不 均已届清偿期。 同 (3)须相对人有不履行点 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1)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中止履行+及时通知 对方提供担保:恢复履行。 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解除合同。 成 立 要 件 (1)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2)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采取的 措施 其他 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条件: (1)原已存在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3)合同的变更须: ①依当事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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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 ③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具体原因见138页可撤销的合同)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2、合同变更的要求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实质要件)
(2)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程序要件)
(二)合同的解除(掌握)
1、法定解除的情形(2011单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解除的相关规定
(1)解除的时间: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形成权)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解除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解除的后果: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合同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掌握) 1、定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责任。 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上的先合同义务。 (二)违约责任(掌握)
1、强制履行(金钱债务,都可以强制履行,非金钱债务则有例外)
2、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债概述一节中债的分类中的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3、赔偿损失 (1)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实际损失
(2)对方当事人的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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