帛书《春秋事语》校读
北京大学中国古文献研究中心 裘锡圭
内容提要: 本文对马王堆帛书《春秋事语》的原释文作了校订,并在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作了较详细的注释。篇首的“说明”对《春秋事语》的性质和时代等问题有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 马王堆帛书 春秋事语 释文校订 注释
[说明]
此帛书于1973年出土于马王堆三号汉墓,原无标题,其所记皆春秋时代史事而重在有关议论,故整理者为之拟定今名。
此书抄在幅广约23厘米的帛上,横幅直界乌丝栏,墨书,每行字数多在三十至三十五个之间。原来卷在一块宽约3厘米的木片上,揭裱时碎成大小不等的二百来块碎片,由帛书整理小组加以缀合复原。帛书现在约长74厘米,卷首残破殊甚,可能缺去了几行。卷尾较完整,并留有几行空白。现存文字九十七行,但残损不完整之行颇多(参看张政《(春秋事语)解题》,《文物》1977年第1期36页,以下引此文简称“《解题》”)。
此帛书字体为早期古隶,含有较多篆意,抄写时代当不晚于汉初。从不避汉高祖讳的情况来看(书中“邦”字屡见),大概抄写于高祖称帝之前(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灭项羽而称帝)。
有学者认为,在秦文字中,“虚词‘也’在秦始皇及其以前都用
‘’??秦二世时多改用‘也’,《春秋事语》用“也”,当抄写于“秦二世元年至汉高帝初年”,即公元前210至前203年间(李裕民《马王堆汉墓帛书抄写年代考》,《考古与文物》1981年4期101页)。按:秦惠文王时所刻的诅楚文大沈厥湫石就已用“也”字。睡虎地四号秦墓所出秦统一前夕秦国军人所写的两块家信木牍,都有“也”字。大约下葬于始皇三十年的睡虎地十一号秦墓所出秦简中,也有不少“也”字。此墓所出秦律抄本是用“”字的,但其“工律”部分也出现了两个“也”字。另一方面,秦二世时的文字也并不是很少用“”字的。例如秦权量上所刻的那些二世诏书,就是有些用“”,有些用“也”的。可见上引说法的论据有问题。《春秋事语》只用“也”而不用“”的现象,也许是此书抄写于秦亡之后的反映。秦禁诗书百家语,秦亡之前,不管在始皇时或二世时,恐怕都很少有人敢传抄《春秋事语》这样的书。
又有学者根据《春秋事语》不避秦始皇讳的现象(第九章有“正[政]必宁氏之门出”之文),认为“作为楚汉交争时期的写本,是最合理的”(李学勤《〈春秋事语>与<左传>的传流》,同人《简帛佚籍与学术史》277页,时报文化出版公司,1994。以下引此文简称“《传流》”)。此种推测比较合理。
《春秋事语》共有十六章,每章都提行另起,行首有大圆点作为一章开始的标识。每章各记一事,彼此不相连贯,既不分国,也不论年代先后。所记之事的时代的上下限与《左传》一致。第十一章记鲁隐公被弑,首句为“鲁桓公少,隐公立以奉孤”,与《左传》开头一
段文字说鲁惠公夫人仲子“生桓公而惠公薨,是以隐公立而奉之”相合。第三章记知伯率韩、魏围赵晋阳,三家反灭知伯之事。《左传》最后也述及此事(参看《解题》36页,《传流》279-280页)。
各章所记之事,基本上皆见于《春秋》三《传》及《国语》等书。因重点在议论,记事颇为简略,但仍有可以补充传世典籍之处。如第五章记随会归晋事,有绕朝谏秦君之语,并言随会归国后使谍谗绕朝于秦,秦君信而杀之,为《左传》等书所未载。《韩非子·说难》说:“故绕朝之言当矣,其为圣人于晋而为戮于秦也”。于此得其实证(参看《文物》1974年第9期《座谈马王堆汉墓帛书》51页唐兰发言及《解题》37、38页)。第二章记晋燕之战,似亦不见旧籍,但也有可能是见于《史记》的齐晋伐燕入燕君之事的“传闻之异”(参看杨伯峻《春秋左传注》1280-1281页,中华书局,1990)。
各章所记议论,有当事人在事件进程中所说的话,也有时人或后人对其事的评论。后一类大都不见于传世典籍(参看《解题》37页)。
《史记·十二诸侯年表》说:“铎椒为楚威王傅,为王不能尽观《春秋》,采取成败,卒四十章,为《铎氏微》。”《汉书·艺文志》六艺略春秋家中,除《铎氏微》外,还著录了《左氏微》、《张氏微》、《虞氏微传》等同类著作。《春秋事语》显然也是这一类著作或其摘抄本(参看《解题》37页、《传流》277和284-285页,以及《文物》1974年9期《座谈长沙马王堆汉墓帛书》51页裘锡圭的发言。此发言中说《春秋事语》所记子赣见太宰事不见于《左传》,是错误的,附正于此)。《铎氏微》应是此类著作中出现较早者。《春秋事语》的
著作时代似当晚于《铎氏微》,但不会晚于战国。
以下所录《春秋事语》,基本上采用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以下简称“小组”)的释文,见小组所编《马王堆汉墓帛书》[参]释文注释部分第三至二十页(此书由文物出版社在1983年出版,以下简称“《帛书》”)。小组取各章首句或首句中的词语为章名,加在各章释文之前。释文中,为异体字、假借字注明通行字时外加“()”号;错字注出正字时外加“〈〉”号;凡据上下文义或参照其他古籍补出的字外加“【】”号;不可辨识的字或无法补出的残缺文字用“□”代替(缺文字数据旁行推定,与实际情况可能有出入);为了便于加标点,原用重文符号的一律改成原字。释文还标明了帛书原来的行次,即在帛书每行的释文之末用小字注明行数(以上参看《帛书》卷首4页的“凡例”)。这些体例我们都加以沿袭,但把“【】”号改成了“[]”号,把多于五个的“□”号改成了省略号,把标明行数的汉字改成了阿拉伯数字。《帛书》“凡例”规定,帛书中常见的异体字,如“乱”作“”、“乳”,“其”作“亓”等,都用普通字体排印。我们在这方面不作统一处理,如“乱”的异体径释作“乱”,“亓”则不改作“其”。此外,在释字和标点方面,对小组释文也作了一些修改。这些修改全都在注释中作了说明。注释中在说到小组的释文和注释时,省称为原释文和原注。引用原注时,只注出《帛书》释文注释部分的页码和注码而略去书名。所引帛书图版也见《帛书》,图版原来就未编页码,引用时只注出行数。
一 杀里克章[1]
????[2]□□□□□杀里克,□□曰:[3]“君????1□□□晋将无□□□□者????2□□□无解舍,[4]□□□几亓(其)後者也。[5]今杀里克,????3□□□者死,忠者□□□疾之,几[7]????5??或道之乎?[6]是塞??4??於□□路(赂)弗予,韩(间)午秦□□今君将先□。”[8]6
[1]原注:《春秋》僖公十年(公元前650年)夏,“晋杀其大夫里克”。此章所记当时人的议论,别的古书里没有记载过。(3页注[一])杀里克之事,详见《春秋》三《传》(僖公九年、十年)、《国语》(晋语二、三)等书。晋献公于鲁僖公九年去世。大夫荀息受遗命立献公所宠的骊姬所生之子奚齐为君。时献公之子重耳、夷吾皆逃亡在外,晋大夫里克欲迎亡公子为君,杀奚齐。荀息继立奚齐之弟卓子为君,里克又杀卓子,荀息死之。夷吾许秦君及里克与另一晋大夫丕郑以厚赂,得返国为君(即惠公),即位后不践其言而杀里克、丕郑。
[2]此处省略号代表因卷首残损而缺去的文字(参看前面的“说明”),为原释文所无。所缺文字究竟属于本章,还是属于此前另一章,还是二者兼有,已不可确知。《传流》指出:“在第一章首行‘□□□□□杀里克’这一句‘杀里’二字右侧,还能看到两个字的残笔。《马王堆汉墓帛书》(叁)的〈出版说明〉说:‘前部残缺较重,不知道缺多少行’,当即由此之故。”(276页)此文并据帛书前面十几行的状况,推测“原卷前面还有四行左右的文字”,“所残去的乃是第一章的前面一部分”(2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