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原注:曰字上所缺,当是议论此事的人名。(3页注[三]) [4]原释文在“解”、“舍”二字间加逗号,今将逗号移至“舍”字之后。古书中有“解舍”之语。《管子·五辅》:“是故上必宽裕而有解舍,下必听从而不疾怨。”尹注:“解,放也。舍,免也。”《韩非子·五蠹》:“故事私门而完解舍,解舍完则远战,远战则安。”帛书此处“解”“舍”二字似亦当连续,“??无解舍”当是议论者批语夷吾归国为君后不应无所赦免之语。
[5]“几”字,帛书原文省从一“幺”。此书“几”字全部如此写。“亓”字,原释文释“其”,以下各篇皆同,不再加注。帛书“者”字原漏写,旁注在“後”“也”二字之间的右侧。
[6]“或”下一字原未释,细审可知是略有残损的“道”字。本书47及52行皆有“道”字,可以比勘(注意其所从“首”旁上端笔画偏左)。“几”“岂”古通(参看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会典》515页“几与岂”条,齐鲁书社,1989。以下引此书简称“《会典》”)。几或道之乎,疑当读为“岂或导之乎”。“导”字似与下句“塞”字为对文。
[7]原释文读“路”为“赂”,当可信。《国语·晋语二》记夷吾返晋前谓秦使者公子絷曰:“中大夫里克与我矣,吾命之以汾阳之田百万。嬖大夫丕郑与我矣,吾命之以负葵之田七十万。”又言秦君若能辅之,归国即位后当献“河外列城五”为报。《晋语三》谓“惠公入而背内外之赂”。《左传》僖公十五年追述其事曰:“晋侯许赂中大夫,既而皆背之。赂秦伯以河外列城五,东尽虢略,南及华
山,内及解梁城,既而不与。”郑良树〈《春秋事语》校释〉谓“本句‘路’上缺文,可从《左传》补入‘背’字”(同人《竹简帛书论文集》19页,中华书局,1982年。以下引此文简称“《校释》”)。今按:《校释》认为此句言惠公背赂之事,可从。但从帛书图版看,“路”上一字显非“背”字。其字下部从“贝”,左上部残去,右上部颇似“此”或“化”字右旁的残画,据文义似应释为“货”。惜上文残缺,无法通读。
[8]“秦”“今”二字间有两个残字,所存笔画极少,无法确释,所以从原释文打了两个缺文号。其第二字从残画看,有可能是“”(师)或“而”字。“”,原释文径释作“间”。按:“间”为“”的后起分化字。以下遇此字不再加注。
原释文读“午”为“忤”,并在“韩间午(忤)秦”下加注说:韩间,人名。《左传》僖公十五年(即晋惠公六年,公元前645年),晋国和秦国在韩交战,“晋侯逆秦师,使韩简视师。”杜预注:“韩简、晋大夫、韩万之孙。”简与间通用。(3页注[五])原注以“韩间”为“韩简”,当可信。原释文虽在“韩间午秦”下加注,但并未在此加逗号或句号,这是很审慎的。疑“秦”下一字或二字当属上读。《荀子·富国》:“午其军,取其将,若拨。”杨注:“午读为迕,遇也。”“韩简午秦??”之“午”,似当与此“午”字同义。
据《左传》僖公十五年,秦穆公伐晋深入至韩,“九月,晋侯逆秦师,使韩简视师。复曰:‘师少于我,斗士倍我。’”接着,
晋侯又使韩简请战。“壬戌,战于韩原,??梁由靡御韩简,虢射为右,辂秦伯,将止之。郑(指晋大夫庆郑)以救公(指晋侯)误之,遂失秦伯。秦获晋侯以归”。《国语·晋语三》所记略同。帛书此处所言“韩午秦□□今公将先□”,似应与韩之战有关。
《国语·晋语三》:“惠公入而背内外之赂。舆人诵之曰:‘佞之见佞,果丧其田。诈之见诈,果丧其赂。得田而狃,终逢其咎,丧田不惩,祸乱其兴。’既里、丕死,祸公陨于韩。”据此,时人是将晋惠公韩原之败与其背内外之赂的行为联系起来的。所以帛书此章所记时人议论,在说了惠公背赂之后,又说到韩之战的事。
最后还应提出一点,从图版看,第五、第六两行的联系并无确据,也有可能此二行间原来尚有他行,但其残帛已无存留或未被发现。
二 燕大夫章[1]
[·]燕大夫子□(率)(师)以〈御〉晋人,[2]胜之。归而饮至,[3]而乐。亓(其)弟子惠曰:[4]“□则乐矣,非先王□7胜之乐也。[5]昔者文[王]□宗(崇),[6]能取而弗(灭),以申亓(其)德也。武王胜殷,登??8??9□□□非夫何以贰□。以小胜大而??10□□□生,乐则芒(荒),芒(荒)则□[7]□□忧□□□为起民之暨也。燕以使人(通)[8]言□□□11□□败而怒亓(其)反恶□□□寇属 (怨)之胜忧□在后[9]□□□而??12□□□君之忧。”处十一月,[10]晋人□燕南,大败[燕人]。[11]13”
[1]原注:此章所记的事,在别的古书里没有记载过。(4页注[一])
《解题》指出,此章称晋人侵燕南(引者按:帛书“晋人□燕南”句“燕”上一字不清,释文未释,但从文义可以断定是含有侵伐一类意义的字),可知这个燕是在今北京市附近的北燕,而不是在今河南省延津县东的南燕。(37-38页)
昭公六年(公元前536年)《春秋》:“冬??齐侯伐北燕。”《左传》:“十一月,齐侯如晋,请伐北燕也。??晋侯许之。十二月,齐侯遂伐北燕,将纳简公。晏子曰:‘不入??’”次年《经》正月记燕“暨齐平”,《传》记二月燕齐盟,齐受燕赂,“不克而还。”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史记·燕世家》谓‘齐高偃如晋,请共伐燕,入其君’,则之晋者非齐侯也,又非请许而请共出师。《燕世家》又云:‘晋平公许,与齐伐燕,入惠公。’则非纳而未成也。《晋世家》、《年表》与《燕世家》同(引者按:《史记·齐世家》景公“十二年——相当于鲁昭公六年——,景公如晋见平公,欲与伐燕”。《燕世家》惠公——被纳之燕君,《左传》作“简公”,《史记》作“惠公”——“四年——据《十二诸侯年表》应为“九年”之讹,相当于鲁昭公六年——,齐高偃如晋,请共伐燕入其君,晋平公许,与齐伐燕,入惠公,惠公至燕而死”。《晋世家》平公“二十二年——相当于鲁昭公六年——,伐燕”。《十二诸侯年表》于齐景公十二年书“公如晋,请伐燕入其君”,十三年书“入燕君”;于晋平公二十二年书“齐景公来请伐燕入其君”,二十三年书“入燕君”;于燕惠公九年书“齐伐我”,燕悼公元年书“惠公归至卒”)。近年长沙马王堆三号墓所出帛书《春
秋事语》云:‘燕大夫子□率师以御晋人,胜之,归而饮至,而乐。(下文残缺)处十一月,晋人□燕南,大败[燕]人。’(引者按:“[燕]人”原释文作“[燕人]”)或即此事传闻之异。”(1280-1281页)杨说可供参考。
[2]此句前章首圆点已残去,原释文未补,今为补出。“大夫”原作“夫二”。此书中“大夫”字皆如此作。帛书“御”字原来书写有讹,原释文的隶定与原字稍有出入,今已改正。但我们的隶定仍可能有问题。
[3]“饮”本作“”,为“饮”之古字。《左传》隐公五年:“归而饮至,以数军实。”杜注:“饮于庙以数车徒、器械及所获。”同书桓公二年:“凡公行,告于宗庙,反行饮至,舍爵策动,礼也。”据帛书此文,大夫战胜而归亦有饮至之礼。
[4]“惠”字原释文误作“车”。细审此字,上端中竖两侧各有一笔,与“车”字上端以一横画穿过中竖者有异;其下部有长而弯曲之笔,赤与“车”字有异,故改释为“惠”。
[5]《校释》:案上文云:“胜之,归而饮至,而乐。”则此文“□则乐矣”,“则”上缺文,当是“胜”字明矣。“非先王□胜之乐也”,窃疑“先王”下缺文,亦当是“乐”字。《礼记·乐记》曰:“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乐胜则流,礼胜则离。”《疏》曰:“胜,犹过也;若乐过和同而无礼,则流慢无复尊卑之敬。”此乐胜之义也。弟子车见其饮至而乐,与先王之礼不合,乃举乐胜之古义以谏之??(20页)按:“□则乐矣”句“则”上一字,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