帛书《春秋事语》校读(4)

2019-06-02 13:14

33行、第二十五章279行)二字并用,情况与此相类。

[8]《校释》:案《国策·赵策》一首章载郗疵谓知伯曰:“夫从韩、魏之兵而攻赵,赵亡,难必及韩、魏也。??城降有日,而韩、魏之君无喜志,而有忧色。”难及韩、魏,此韩、魏二家之所以有忧色也。本句“亡”上缺文,可据《国策》补“而赵氏”三字。(23页)按:《校释》对文义的解释是对的,所补之字未必正确,“而”字、“氏”字都不是必有的。

[9]原注:“二家”与“二主”均指韩、魏。(5页注[四])《战国策·赵策一》“知伯从韩魏兵以攻赵”章,记郄疵警告知伯韩、魏将反,知伯以告韩、魏之君,魏、韩之君反驳说:“夫胜赵而三分其地,城今且将拔矣。夫二家虽愚,不弃美利于前??是疵为赵计矣,使君疑二主之心而解于攻赵也。今君听谗臣之言而离二主之交,为君惜之。”文中“二家”“二主”的用法与帛书同(参看《校释》23页)。

[10]“??子恐兵之环之而佴(耻)为人臣”句,如缀合无误,似亦是分析韩、魏之君心理之语。“??子”似即指韩、魏之君,“环”疑当读为“还”。“恐兵之还之”,即惧怕灭赵后韩、魏将成为知伯的用兵对象。“佴”与“耻”皆从“耳”声,故“佴”可读为“耻”,也可以把这种“佴”字就看作“耻”的异体(参看拙文《墨经“佴”“”“廉”“令”四条校释》,北京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国学研究》第三卷260-261页,1995年)。此字也见于第一三、一四章。

[11]“乡”上一字原释文作“之”。此字只存些微残画,细审似是“也”之残文,原释不可信,姑缺释。

[12]原释文在“知”字下只打一个缺文号。原注:知伯本与韩魏围晋阳,赵襄子使张孟谈阴约韩、魏,反击知伯,见《战国策·赵策一》。(5页注[五])《校释》认为“‘知’下缺文,当是‘伯’字”(23页)。今按:“知”字下所缺是否只有一字难以断定,故改用省略号。

四 鲁文公卒章[1]

[3]东门襄中[·][2]鲁文公卒,叔中(仲)惠伯□□□佐之。(仲)杀适(嫡)而羊(佯)以[君]令(命)召惠[伯],[4]□□□□,[5]20亓(其)宰公襄目人曰:“入必死”。[6][惠伯]曰:“入死,死者君令(命)也。”[7]亓(其)宰[公]襄负人曰:[8]“□□□21□□□□劫於祸而□□□□能无[9]患,亓(其)次??22??也??何听。”[10]??23□□之□□□也,非君令(命)也,有子之所以去也。初□□□□□以召人,今祸满矣,[11]24不与君者,顾君令(命)以召子,[12]亓(其)事恶矣,而??无□初失备以25□君,今亓(其)谋??26入,东门襄[仲]杀而(埋)□□□□中。[13]27

[1]本章记鲁文公卒,叔仲惠伯立其嫡子为君,东门襄仲杀嫡立庶(即宣公),诈以君命召惠伯而杀之之事。原注:此事见《左传》文公十八年(公元前609年)和《史记·鲁世家》,但较详。(6页注[一])按:帛书此章所记惠伯之宰劝谏惠伯之言,较《左传》、《史记》为详,参看注[10]。

[2]章首圆点已残去,原释文未补,今为补出。

[3]原注:叔仲惠伯是鲁国宗族,鲁桓公的曾孙。鲁文公死后,东门襄仲要立宣公,叔仲惠伯不同意,立文公嫡子恶而佐之。(6页注[二])《校释》认为“惠伯”与“佐之”间的缺文应为“立适而”三字(24页),似可信。

[4]原注:东门襄仲是鲁庄公的儿子,据《左传》,他在取得齐国同意后,“杀恶及视(引者按:视为恶之母弟)而立宣公”。又说:“仲以君命召惠伯。”此章说“佯以君命”,当指假托叔仲所立的君的命。(6页注[三])

[5]《校释》:案:“惠伯”下缺四字,疑当作“惠伯欲往”。《左传》曰:“仲以君命召惠伯,其宰公冉务人止之。”仲,即襄仲。盖惠伯欲往,公冉务人方始止之也。(24页)此说颇有道理。此说若确,帛书原文“惠伯”二字皆应有重文号。帛书此行“惠”字下尚有一些空白残帛,比照他行末尾,残帛之下已残去的行尾部分,似只能有三字地位,补“伯”字后只能再补二字,原释文打四个缺文号,不知是否由于已考虑到“惠伯”二字应有重文的缘故。

[6]“亓”字原释文作“[其]”。按此字尚残存右下方一笔,据文义当为“亓”字无疑,故不用补文符号。《左传》叙此事,作“其宰公冉务人止之曰:‘入必死’。”公冉务人,帛书此句作“公襄目人”,下文又作“[公]襄负人”。原注:“目”、“负”与“务”并音近。(6页注[四])

[7]原注:《左传》作:“叔仲曰:‘死君命,可也’。”(6页注[五])

[8]“亓宰”二字,原释文作“其□□”,与上文“入死,死者君令也”合为一句,“也”字后用逗号,后引号加在“其□□”之后。《校释》从之,并说:《左传》曰:“其宰公冉务人止之,曰:‘入必死’。叔仲曰:‘死君命,可也’”。据《传》文,“其”下所缺者,当是“可也”二字。(25页)今按:“亓”下一字残存上部右侧,笔画形状与上文“宰”字所从“宀”旁右侧相同,故今将“其□□”改释为“亓宰”。“宰”与“襄”字形皆较长,在“亓”与“[公]襄”之间只补一个“宰”字,从位置上看是说得过去的。按一般文例,上文既已出现“亓宰公襄目人”,此处即不必再重复“亓宰”二字。但写文章或抄文章的人由于疏忽而重复此二字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这并不影响文义。《校释》把“亓”下一字补为“可”,与残画形状全不相合,不可信。

[9]此“无”字原释文误为“无”,参看第二章注[9]。

[10]原注:《左传》作:“公冉务人曰:若君命,可死。非君命,何听。”只有十六个字。此书所记公襄负人的话较详,有一百五十六字。(6页注[六])

[11]原释文将“祸”下一字隶定为“”(引者按:实应隶定为“”),注曰:疑是满。(6页注[七])马王堆帛书古地图“满”作(《字形表》796页),此即其变形。今径释为“满”。

[12]原注:疑是的误字,此处当利用讲。(6页注[八])此字究为何字,似尚须进一步研究。

[13]原注:从足旁的字似是路字(引者按:从图版看,当指‘’字下第

二或第三个缺文号所代表的残文)。《左传》此处作“弗听。乃入。杀而埋之马矢之中。”(6页注[九])《校释》:案:《左传》曰:“杀而埋之马矢之中。”然则《事语》“中”上缺文,当是“之马矢之”四字明矣。(25页)按:原注已指出缺文中有一从“足”之字。又“中”上一字尚存下部残画,显非“之”字。可见《校释》之说不可信。《校释》写作时,其作者尚未见《春秋事语》帛书图版,故所补之字往往与其字在帛书上的残存笔画不合。以下对《校释》补字之明显错误者,不再一一指出。

五 晋献公欲得随会章[1]

·晋献公欲得随会也,[2]魏州馀请召之。[3]乃令君羊(佯)囚己,斩桎(逾)??[4]28晓朝曰:“魏州馀来也,台(殆)□□随会也。”[5]君弗□也。[6](魏)[州]馀果与隋会出,[7]晓朝(赠)之以策,29曰:“□□吾(赠)子,子毋以秦□□人,吾谋实不用□。”[8]□□□与[9]吏□□闻之[曰]:[10]“□□30□□□□□()亡人以[11]??魏州馀??31??矣果□不□[12]□是以二[子]弗知畏难而□□□□晋邦□□32□□谋而晓朝得之,椁亓(其)心也。[13]二子畏亓(其)後事,必谋危之”。□□会[14]果使(谍)(谗)之[16]34 曰:33“是知馀事,将因我于[15]晋。”秦大夫信之,君杀晓朝。[1]原注:此章事见《左传》文公十三年(公元前614年),此所记有些不同。评论者的话是别的书所没有的。(7页注[一]) [2]原注:此在晋灵公七年,帛书作晋献公,误。据《左传》,随会在晋灵公元年奔秦。由于秦国用随会,晋国人觉得不安,此时六卿相


帛书《春秋事语》校读(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开题报告及文献综述 - 模板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