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一零级五班
民 法 笔 记 | | 刘 心 稳
二○一一年 XXXXXXXXXXX
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和调整对象
第一节 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点说明: (一)民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二、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的民法
1.实质意义(广义)的民法 2.形式意义(狭义)的民法。
三、民法的语源
(一)外来语之说 (二)固有词汇之论
(三)从观念、制度层面分别讲,有不同的结论。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三)民法与婚姻法 (四)民法与劳动法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
一、调整对象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确认、保护的社会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
1.主体。主体是指在民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2.平等。平等是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平等有四层含义:
(1)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容许隶属和服从的关系。 (2)当事人的人格和身份平等。
(3)在财产利益上,当事人除对方同意无偿者外,都应遵循平等对待、等价有偿的原则。 (4)法律保护平等。
二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
(1)人格关系的意义。 (2)人格权关系与人格权。 2.身份关系。
(1)身份关系的意义。
身份关系是指自然人与其亲属之间的关系。
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等。 3.财产关系。
(1)意义。社会成员之间因财产归属和财产移转发生的社会关系。 (2)类型。两类:
第一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类,根据行政法律、法规发生的,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属于调整。 如,行政拨款、税收等关系。 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两类:
第一类,是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物权关系为典型。民法理论称其为“静态财产关系”。所有权关系是其典型。
第二类,是财产移转关系。包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赔偿等关系。 通常叫做“动态财产关系”。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一、渊源的意义 二、民法渊源的种类
(一)宪法中的有关规范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行政法规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五)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制定的在本地方有效的有关民事关系的地方性法规和规定。
(六)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三、规范作用与效力位阶
(一)规范作用
(二)规范效力位阶
第四节 民法的效力
一、民法效力的意义
三
二、时间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其内涵主要指两个方面:
(一)民法生效的起、止时间。即效力何时开始,到何时终止 1.民事法律生效的时间。 2.民事法律的失效时间。
(二)民法对本法生效前的民事关系的效力。 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空间效力
(一)全国人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地方性法规,只在该地区内有效,在其他地区不发生效力。
四、对人效力
民法的对人效力,指民法对哪些人有效力。 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都具有效力。
(二)对于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另外,我国民
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利,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但是,依照我国法律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适用我国民法的,应当适用我国民法。
第二章 民法的演进、内容和体系
第一节 民法的演进
一、罗马私法
公法、私法。由此产生的公权力和私权利 罗马私法的精粹:《法学阶梯》和《学说汇纂》。
二、欧洲国家继受罗马私法
(一)法国民法典近代民法的开端 (二)德国民法典
近代民法的技术尖端(政策方面,但主要是技术层面) (三)英国法律 普通法、 衡平法。 (四)美国
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
对我国民法和民法学的影响愈来愈大。
三、我国民法的固有和引入
四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内容
一、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内容
(一)“三编制”,财产法。 (二)确立了民法“三大原则” 1.人格独立原则。
人的社会身份平等,每个人都是独立的权利主体。 2.私权神圣原则。
由私权与公权关系的理念; 财产即人格理念。 3.契约自由原则。
(1)由“社会契约论”理念导引; (2)契约自由作为私法理念,
主要是意思自治、过错责任。
二、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内容
(一)“五编制”,财产法
(二)法律技术上的精巧构思 (三)主要的成就和贡献 1.总则。
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则(总则)个别规则(分则)的合理构建。 2.法律行为制度的概括规定。 (四)民事权利能力的设计 (五)法人制度的首创
(六)形式主义(外观主义)哲学思想在法律上应用。 (七)确认和保护一般人格权 (八)财产权细化
1.财产权物权、债权二分。
将财产权分解为物权(对物支配权)和债权(对人请求权)。 与法国民法的区别。 2.权利体系的构建:。
(1)建立了请求权体系; (2)发现了形成权。
3.物权法、债权法的一般规则与具体物权、债权的规则的体系化搭构。 物权法的一般规则与个别规则。 债权法的一般规则与个别规则。
三、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对德国民法的继受 四、我国以《民法通则》为龙头的单行法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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