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属于语言习惯,不是意义差别的区分。
标的物的外延小于前两个概念的外延,但是,与二者有部分重合。
如,债权的客体是特定行为,包括交货行为、付款行为等,而标的物,则是交货行为中的货物、付款行为中的金钱。
有的债权关系,有客体或标的但没有标的物,如旅客运送合同,运送行为是客体或者标的,没有标的物。技术咨询合同的客体或者标的是技术问题的解答行为,没有标的物。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下一节详细说明。
(四)民事责任
1.意义。 2.性质。
义务不履行的后果说; 二次义务说。
第二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意义和本质
(一)意义
民事权利,是民法确认的当事人实现其正当利益所可实施的行为的依据。 三点说明:
1.是可为行为的依据;
2.是实现自己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 3.具有法律的强制力。 (二)本质 意思说; 利益说;
法力说。
(三)权利的结构与能为性
1.结构。
标准的权利,其结构有三重。
(1)权利人得直接就权利客体为一定行为,实现利益。
如所有权人使用物而享受物的利益,买受人受领出卖人交付的物取得利益。 (2)权利人得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实现利益。
如,卖方有权请求买方按合同付款,从而得到价款利益。 (3)权利人得请求法院进行司法救济。
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使权利不能正常实现时,受损害的权利人得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2.能为性是权利的核心。
十一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及其特点
(一)按照权利内容划分的财产权与人身权 1.财产权。
(1)意义。财产权是具有经济利益内容的权利。
(2)特点。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可用货币计量,除法律禁止者外,得自由转让、抛弃。 (3)种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财产继承权等是财产权。 (4)作用。保障权利人享受权利标的的经济利益。 五点说明:
(1)标的是财产。
(2)是具有经济利益、能被人掌握的客观对象。 (3)对应地分成有体财产权和无体财产权。
对有体物的权利是有体财产权。智慧成果权、债权等是无体财产权。
(4)知识产权是以对智慧成果的独占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5)继承权是无偿取得死亡近亲属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2.人身权。
(1)意义。没有经济内容、以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特点。第一,标的是人身利益;第二,与人身不可分离;第三,不以经济利益而以精神、伦理利益为内容;第四,不可转让、抛弃;第五,不能用货币计量。
但是,有些具体人身权能够产生财产权。如,肖像权的肖像使用权,能够得到使用报酬。又如,父母子女身份权,得发生抚养请求权。
(3)种类。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有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两种意义。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个人隐私权以及不能列举穷尽的随着社会文明进步所出现的其他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统称。不能对其进行列举式表述。 身份权分为亲属权、亲权、监护权。
(4)作用。保障权利人享受权利包含的精神利益或者伦理利益。 (二)按照权利的作用区分的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民事权利的作用,是权利所具有的保障权利人能够实施一定行为实现其利益的法律上的功效。
它是权利的本质和价值的所在。权利有多种,作用各不相同。 有的权利,作用是保障权利人得直接就权利客体为一定行为而享 受利益。典型如个人物品所有权。
有的权利,其作用是保障权利人得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而实现利益。典型如出租人的租金债权。
有的权利,作用是对抗、阻止权利人的不正确要求。典型如未到付款期而出卖人要求付款,买受人有拒绝的权利。
还有的权利,是保障权利人得单方面决定既有法律关系的存亡变更。如承认权、拒绝权、撤销权等。
1.支配权。
(1)意义。支配权是权利人享有的得直接支配权利标的而享受其
十二
利益的权利。
支配,是对权利标的实施的各种行为。具体形式是对权利标的的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行为。
(2)特点。首先,权利人得就权利标的直接为一定行为而享受利益。其次,权利的实现,仅凭权利人自己的意思,无需他人的意思,也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相配合。
再次,义务人不特定,即义务人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而是任何人。
最后,义务人负担的是消极义务,即容忍、尊重和不干预权利人支配的义务。义务的形式是不作为。
例如,甲有一私房的所有权,他能够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按照自己的意思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支配的具体形式); 就该私房所有权,任何人都是甲的
义务人,都应当尊重其所有权;但是,任何人都没有积极配合他支配房屋的义务,只要容忍、尊重、不干预、不妨害其支配就履行了义务。
(3)种类。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
不同的支配权,支配的对象、形式等各有不同。
第一,物权的支配对象是特定的有体物。如建筑物、设备、货币。支配的形式是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第二,知识产权是对智慧成果的支配权。支配形式是对特定智慧 成果的独占性利用。
第三,人格权支配的是人格安全,不可认为对人格的支配。人格不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4)作用。使权利人得以自己行为直接享受权利包容的利益。 2.请求权。
(1)意义。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义务人为特定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权利。 此之谓请求,是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提出要求。
特定行为,是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定的具体行为。如交货、付款等。 [例3] 买卖合同当事人A、B约定,5月1日,买受人A应清付款。 [例4] 甲摔坏乙的MP3,依侵权责任法,乙有权请求甲照价赔偿。 说明: [例3]中,依约定,B对A有付款请求权。A的付款是约定的“特定行为”,货款是标的物。
[例4]中,乙依侵权责任法,对甲享有赔偿请求权。甲的赔偿,是法定的“特定行为”,赔偿金是标的物。
(2)特点。权利人须通过请求义务人为特定行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利益,不能支配标的物。
如,[例3]中,出卖人B有权请求A付款,不能不经A支付而直接取得价款。 (3)种类。三类基本请求权。 物权的请求权; 身份权的请求权; 债权的请求权。
各类基本请求权又有多种具体的请求权。 如物权请求权,又有: 原物返还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停止侵害请求权等。
十三
又如债权请求权,可以是: 给付请求权; 违约赔偿请求权; 定金返还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4)请求权须有基础权利。
上述三类基本请求权及其各自的具体请求权,展示了请求权与物权、债权、身份权之间的关系。
问题:
请求权与物权、债权、身份权之间有什么关系?
(5)作用。保障权利人得通过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实现利益。
(6)请求权的结合。
数请求权结合一体的现象。
违约时,违约金数量不足弥补损失时,违约金给付请求权和损害 赔偿请求权的结合。 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买受人其他损害的,受害人违约赔偿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的结合。 3.形成权。
(1)意义。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仅依自己的意思就能够使既存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如,在无权代理的场合,本人有承认权,只要他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无权代理就成为有权代理。
承认权是一种形成权。
(2)特点。只要权利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就能按照其意思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3)种类。承认权、拒绝权、解除权、撤销权、代位权等。
(4)作用。保障权利人在因他人的行为涉及自己的权利义务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使该权利、
义务发生或者不发生、或者消灭。 4.抗辩权。
(1)意义。抗辩权是义务人享有的对抗、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所谓抗辩,是提出反对理由,对抗请求的意思。
(2)特点。第一,是请求权的反对权。请求权人主张请求权时,义务人有理由拒绝的,得行使该权利予以拒绝。例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还要求付款,买受人即有“标的物质量瑕疵”的抗辩事由,得行使抗辩权,拒绝付款。第二,抗辩事由成立的,抗辩权有效,对方的请求权暂时地或者永久地不能行使;抗辩事由不成立的,不成立抗辩权,属于无理拒绝履行义务。第三,其作用是暂时地阻止或者永久地阻止对方的请求权。第四,抗辩权由义务人享有。不存在请求权人反对、阻止自己请求权的事理。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人、义务人,任何一方只有在处于义务人地位,对方行使请求权不当时,才有抗辩权。由于双方都有义务人地位,在具备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时,都有抗辩权。 (3)构成要件。
第一,须对方有请求权。一方无请求权的,另一方也无抗辩权。被请求者的拒绝不是行使抗辩权。
第二,须请求权人不当行使请求权。如违反同时履行的约定要求对方先履行,对方即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三,须有约定或法定的抗辩事由。也叫抗辩理由。 (4)种类。有两种:
第一种,一时性抗辩权。也叫延期抗辩权、阻却抗辩权。是暂时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抗辩权。
十四
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第二种,永久性抗辩权。也叫灭却抗辩权”。是永久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抗辩权。 如,时效期间已过的抗辩权等。
(5)作用。暂时地或者永久地阻止对方的请求权。
(6)举证责任。主张抗辩权者承担存在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
问题:[例3]中,A、B两人约定5月1日付款,4月20日B要求A付款,A不同意,他有何种权利?
设:双方约定5月1日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届时, A要B交货但是自己要三天后付款,问,谁有何种抗辩权?
(7)民事诉讼其实就是请求权和抗辩权何者成立的讼争。原告诉称、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被告的侵害;被告提供自己有抗辩事由的证据,进行抗辩;法官审理究竟原告有无请求权、权利的效力如何,是否受到被告的侵害,被告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有无抗辩权等,然后作出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在这个意义上,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可谓“冤家对头”。 (三)根据义务人是否特定划分的对人权和对世权
1.对人权。
(1)意义。权利人仅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实现利益的权利,是对人权。 对人权中的“人”是“特定人”的意思。
特定人,即权利义务成立时,与权利人相对而承担义务的那个人或那些人。 如[例3]中的付款,出卖人B是权利人,义务人是A这个人而不是其他人。
又如,甲、乙二人共同砸坏丙的汽车,共同承担赔偿义务。二人就是对丙有赔偿义务的特定人。
由于义务人特定,权利人只能请求该人履行义务,无权请求其他 人对他承担相同的义务。 债权是对人权。 (2)特点。
第一,义务人是特定人。即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某个人或者某些人。
第二,权利的客体,是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定的特定行为。约定的行为如买卖合同中的交货、付款等行为;法定行为如侵权赔偿关系中的赔偿行为。
此之谓“特定行为”,通常也叫“给付”。
第三,权利所相对的义务,是约定的或者法定的那个义务。 通常表述为“给付义务”,或“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例如,甲摔坏乙的眼镜,乙对甲只能请求照价赔偿,甲没有其他义务。此为法定义务。
再如A、 B两公司约定A以2万购买B的机器,A对B 有2万元价款给付义务。此属约定义务。
第四,权利的作用是供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对人权没有支配功能,权利人对义务人交付之前的财产没有支配权,更不允许支配义务人的人身。
第五,权利的实现以义务人全面履行义务为必要条件。
如出卖人的价款债权,以买受人付款为实现的条件;受害人赔偿请求权有待侵害人的赔偿,等。
由此特点决定,义务人必须全面履行其义务,否则,权利人的权利就会落空。比如出卖人无理拒绝交货,买受人就要受到损失。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