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 - 图文(7)

2019-06-02 13:32

此外,依按份共有规则,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主要义务是对合伙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入伙与退伙 1.入伙。 2.退伙。

(五)合伙的终止。

五、设立社团法人

自然人有权依社团法、企业法人制度、《公司法》等设立社团,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自己成为社员,通过社团法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社团法人理论,有专章讲解。

第 六 章 法 人

第一节 法人的意义、特征和本质

一、意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是《民法通则》第36条给法人的定义。 两点说明:

(一)法人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的法律人格,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法人独立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二、特征

(一)是独立的组织 独立的含义。

存疑的是,财团法人不是组织,是为特定目的事业的财产。 (二)有独立的财产

(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有其独立的财产,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限责任、全部责任)

法人与其设立人(出资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按照“人格独立”、“自己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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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依法出资之后,对法人的债务不负责任。(成员的有限责任)

如甲、乙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二人向公司缴足20万元后,公司发生30万元的债务,30万元是公司的债务而非甲、乙的个人债务。

三、法人和合伙的区别(略)

法人和合伙都有团体性,因此在认识上很容易混淆,把握二者的主要区别,十分重要。 (一)成立条件宽严不同

法人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且以登记为必要条件之一。

合伙的成立条件有任意性,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合伙即可成立。商业合伙的登记,是商业经营活动的许可登记,不是成立条件。 (二)存续期间长短不同

法人存续具有长久性,少者几年,多者上百年。合伙的存续通常呈现为短期,合伙目的实现,合伙就终止。

(三)内部机构设置不同

法人内部机构的设置有一般模式,而合伙的内部机构由合伙人自由设置,没有什么模式。

(四)团体与成员之间的关系 疏密程度不同

1.财产关系的疏密程度。

合伙人与合伙之间的财产关系密不可分,合伙的财产是合伙人的按份共有的财产,合伙没有独立于合伙人的财产。

法人与其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疏远,法人成员将其出资财产交付法人,以所有权换得“社员权”,就失去了所有权。 2.团体独立性程度。

法人是独立存在的社会团体,与其成员分属不同的社会成员; 合伙是合伙人的合同关系,未形成独立于合伙人的社会团体。 (五)财产稳定性的要求不同

法律规定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增减。公司法有“资本不变原则”。 合伙无此要求,可随意变化。 (六)财产状况是否公开不同

法人的财产状况和负债能力对社会相对公开,他人能够通过一定程序查询。(企业登记机关可查)

合伙的财产状况是隐秘的,未经合伙人同意,无法得知。 七)债务清偿责任不同

法人的债务由法人用自己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其成员依法出资后,对法人的债务没有清偿责任,未获清偿的债权人要自受损失。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合伙人以未投入合伙的财产,连带地清偿全部债务。(合伙人的连带无限责任) 四、法人的本质 (一)拟制说 意义及利弊。 (二)否定说 意义与利弊。 (三)实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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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与利弊。

第二节 法人制度的产生及法人的价值(略)

一、法人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法人制度是资本主义时期市场经济的产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该制度有了新的内涵和作用。

在简单商品经济社会条件下,受生产力水平限制,没有大规模的生产、经营组织无从产生法人的概念和制度。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和经营不仅需要集聚大量的资金,而且还渴望在激烈竞争中减少风险,逐渐,社会上产生了大规模的经济组织,许多其他性质的团体也积极参与民事关系,这些经济组织和团体对社会发展有很大作用,它们需要社会特别是法律的认可。

从另一方面讲,在立法上确认它们的法律地位,有重大的意义。19世纪末德国民法典认可了法人制度,后来的立法都规定了这个制度。

我国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确认了法人概念。《民法通则》在第三章有了较系统的规定。《公司法》是法人制度的组成部分。

二、法人的价值

法人有重大的社会价值,与自然人相比,主要有四个优势: (一)集资价值

法人能够聚敛巨资,兴办自然人个人财力难以企及的事业。 (二)长生价值

法人具有永续性,能够突破自然人寿命的限制,完成须经数代人努力才能完成的事业。 (三)分散风险的价值

法人经营中的风险,如亏损、债务清偿等由法人自行承担,成员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风险。 (四)管理价值

法人能够集中各种知识人才的智慧和才能,通过统一的调配和管理,形成智力资源及人力、物资、信息等资源的优化配置,产生超越自然人个人能力的决策和行为,取得超乎自然人个人能力的效益。

三、法人的负面影响

团体力量远大于自然人个人,加之掌握大量物质财富,所以: 极易凌驾于自然人个人。

易被少数人操控而成为少数人牟取暴利的工具。大、小股东。 经营失败会造成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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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

一、对法人分类的目的和方法

目的在于了解各种法人的本质和特征,以便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并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方法是用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分析。

二、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这是按照法人的宗旨及宗旨实现方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1.公法人。 (1)意义。

(2)宗旨与价值。为公共利益。

(3)设立依据。依据国家命令和政府行为设立。 依据法律进行目的事业。 2.私法人。 (1)意义。

(2)宗旨与价值。实现私人意思和私人利益。

(3)设立依据。按照自然人的意思、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 依据法人章程从事目的事业。 (二)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民法通则》有这样的分类。分类的标准是法人的性质和宗旨的不同。 1.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是企业法人。 公司是其典型。还有其他非公司的工厂。

企业法人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国有独资公司)、集体所有制 法人(乡镇、村办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是指以非营利事业为宗旨的法人。 包括:

(1)机关法人。指有独立财政预算经费的、享有法人资格的各级国家机构以及人民团体的县级以上领导机构。

(2)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之外的、从事非商业的、有独立财产的法人。

(3)社会团体法人。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民团体法人。 (三)营利性法人、公益性法人、中间法人

这是按照法人是否为其出资人营取利润进行的分类。

1.营利性法人。设立目的是为其出资人营取利润的是营利性法人。企业法人是营利性法人。 2.公益性法人。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是公益性法人。 包括学术、慈善、宗教等团体法人。 3.中间法人。即难以归入营利性或者公益性法人中的法人,如商会、工会等。或称“共益法人”,非营利但是为成员的共同利益。 (四)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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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私法人成立基础的不同的分类。 1.社团法人。 2.财团法人。

二者的主要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如前述。

(2)设立人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社员;财团法人没有社员,设立人自然没有成为财团法人成员的条件。

(3)设立行为的性质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共同行为、生前行为;而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单方行为,且可以遗嘱为设立行为。

(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须有意思机关,而财团法人没有该机关。

(5)目的事业不同。社团法人的目的事业可为营利,也可为公共利益、社员共益;而财团法人的目的事业只能为公益,不得营利。

此外还有本国法人、外国法人的区别。外国法人除有“国民待遇”者外,不能享有本国法人相同的权利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略)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

(一)意义 (二)特点

1.以社会属性而不是以自然属性为基础。

法人的权利能力建立在社会属性基础上,其内容不能包含属于自然人专有的权利义务,例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2.有个别性和特殊性。

所谓个别性,是指每个法人的权利能力都独具个性,各不相同。

法人的权利能力取决于其成立所依据的法律、章程、设立目的等因素,故权利能力各不相同。

一如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其权利能力不同。再如,同样是社团法人,营利性的和非营利性的权利能力不同。即便同为营利性法人,权利能力也有差异。例如,百货公司和汽车制造公司的权利能力就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所谓特殊性,是指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各具特点,不像自然人那样人人相同。 3.权利能力的起止具有特殊性。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而终于法人终止。法人成立前的筹备阶段,没有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法人的行为能力

(一)意义 (二)特点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行为能力有如下特点: 1.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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