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通则的结构、内容与性质 (二)民法通则的地位 (三)民法通则的不足 (四)其他主要的单行法
五、立法机关的民法典草案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并向社会公开的草案。 九编、1209条。
包括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 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六、学者建议稿
梁慧星稿 王利明稿。
徐国栋稿:“绿色民法典”。 法大稿。
第三节 民法的体系
一、民法体系的意义
(一)体系的意义
若干有关事物或意识相互联系而构成的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特点:若干部分组成一个整体;各部分有独自的特质和功能,但各个部分之间有共同的特质和功能,整体的功能大于各个部分的功能的简单相加。 自然界、社会,都存在无数的体系。 人们的思想,也都是成体系的主观意识。 法律是行宪政制度的法律体系: 宪法;
按照宪政理念和制度构建的部门法,包括: 民法及民事诉讼法;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刑法及刑事诉讼法。
劳动法;社会法;经济法等。 为规范的体系。
(二)民法是个价值判断体系化的法律规范群
1.民法由若干相对独立但又相互连接的部分共同构成。
2.民法的各个部分虽有各自不同的特质和功能,但是相互间有共同的特质和功能,价值判断相同。
(1)基本原则。
宣示民法的最高价值判断:
民法以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作为基本手段和最高准则,保障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益。 (2)主体制度。
确认自然人和法人是权利主体。
其价值判断是:每个人都是民事权利主体,都平等享有民法上的权利,不能成为他人权益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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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不受他人支配。
(3)权利制度。确认三权利: 人身权:个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
其价值判断是:民法以自己的原则和方法,全面保护个人尊严。 财产权:个人的物权、债权。
其价值判断是:每个人都得享受有合法财产利益,即“个人生活的物质资源”并不受他人侵害。 知识产权:个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其价值判断是:个人智慧成果的利益专属本人享有,不得侵害。 (4)行为制度。规范个人如何为自己取得权利、行使权利。
其价值判断是:个人只能通过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尤其是合法行为,如有效的合同、赠与、遗嘱等取得权利;不合法的行为,不能按照行为人的目的分配利、害。 该部分以法律行为制度为核心。 (5)权利救济制度。
个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的救济制度。 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制度。
违约责任制度是违反合同者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制度。
侵权责任制度是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者承担损害赔偿等不利后果的制度。
其价值判断是:个人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法律予以周到救济,使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者承受不利,使受害人的权益回复到受损害之前的状态(原状)。
(二)价值判断的同一性、公开性、稳定性,要求价值符号体系化
二、民法体系的作用
价值判断标准的统一,利于立法、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利于民法深入人心。
第三章 民法的本质和基本原理
第一节 民法的本质
一、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 二、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三、是私法
四、是权利本位的法
五、是以同质救济维护权利的法 六、我国民法具有社会主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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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法的价值的高度集中体现。 二、西方国家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国民法确立的三大基本原则 人格独立、私权神圣、契约自由。 1.人格独立原则。 (1)意义。
社会身份平等与权利能力平等。 (2)实质。
每个人在法律上都独立为人。个人生活利益方面,无人身依附,无株连。 2.私权神圣原则。 (1)意义。 2)内涵。
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 3.意思自治原则
(1)意思自治的意义。
(2)意思自治的前提及其正当性。 前提:自由和理性。
正当性: 人是理性动物,能够理性地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自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属性,自治是人自由和理性的具体化;凭借理性,个人能够在合作秩序中实现自治,利益最大化。 (3)内涵。
积极面:自主选择、自主参与。 消极面:自己责任、过错责任。 继受、质疑和发展。
(二)德国民法以来新发展的基本原则 保留三原则,发展新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个人本位、权利本位
与社会本位、义务本位的理念冲突. 1.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 2.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主要有: (一)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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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有偿行为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公共利益原则 (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外参考读物 1. 谢怀栻著:《外国民商法精要》第一编。
2. 徐国栋:“ 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流考”,载于《法学》2001 年第 10 期。
3. 徐国栋:“ 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载于《法学研究》2000 年第 1 期。
第四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和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符合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点解释: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符合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相比较,民事法律关系有三个特征: (一)主体地位具有平等性
(二)内容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对等性 (三)法律关系保障措施的补偿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必要元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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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型。自然人、法人、国家。
3.称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叫“权利人”,负担义务的一方叫“义务人”。 大多数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人、义务人。典型如买卖合同等双方都有义务的法律关系。
4.主体的单一和多数。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二人以上。
[例1] 甲购买乙的机器设备。
[例2] 甲、乙二人合伙购买丙、丁二人的机器设备。 问题:
上述两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状态有无不同? [例2]这样的法律关系的特点:
(1)存在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有一方内部各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又有一方中的各个人,与对方整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4)还有各方中的各个人与对方的各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典型如[例2]的双方都是合伙的买卖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利益的载体、形式。
1.客体的通说与质疑。通说:客体为三种:物、行为、智力成果。 质疑:人身权关系的客体呢?
任何客体都应当是利益载体或者利益的体现。 2.物。
意义和特点。
有体物与无体物。 3.行为。
(1)意义与特点。 (2)形式。
作为。又称“积极行为”。 不作为。也叫“消极行为”。 (3)不同行为的法律属性。 合法行为。 不法行为。
事实行为。 4.智力成果。
著作、发明、商标。
5.人身权关系的客体的学说。 人格、身份说与人身要素说。 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说。 人格、身份安全说。 6.客体与标的、标的物。
(1)客体与标的一般是同义词。 如权利客体、权利标的。
(2)法律关系多用客体,如,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标的多用于权利,如权利标的。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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