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宪法学复习资料(2)

2020-07-10 12:04

 

合审查)。

九、新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认我国为新民主主义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

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54年宪法:全国人大第一届第一次全票通过,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确

认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为其宪法原则。

3、1975年宪法 4、1978年宪法

5、1982年宪法: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1)确定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四项;

(2)强调以经济建设为工作重点,同时又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4)保障和扩大公民基本权利;

(5)开始注意促进国家机构的民主化和效率化 6、对1982年宪法的修正:

(1)1988年修正: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2)1993年修正:a.对我国政党制度作出简单规定;

b.确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法地位; c.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

d.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3)1999年修正:a.确认邓小平理论的宪法地位; b.提出“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

c.对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作出规定;

d.确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和宪法保障。 (4)2004年修正:a.确立“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 b.“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c.将“决定戒严”修改为“决定进入紧急状态”;

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e.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统一为五年; f.确认《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国家结构形式

一、概念: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对国家机构体系

进行纵向权力配置并规范其运用的国家形式。

二、类型(概念、特点、比较):

1、单一制: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所采取

的国家结构形式。

特征:a.地方服从中央的统一管理,地方的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权;

b.全国只有一部统一的宪法,只有一套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体系; c.只有统一的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有中央政府才享有外交权,公民只有统

一的国籍。

(1)中央集权单一制:地方自治权较小,中央直接监督、指挥、控制地方政权机关。 (2)地方自治单一制:在地方性事务管理中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中央指派控制,并有一

定程度的宪法保障。

 

2、联邦制: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组成的统一的联盟国家所采取的国家

结构形式。联邦国家一经成立,成员国原则上就丧失了脱离联邦而独立的权利。

特征:a.联邦中央和成员单位的权限划分是依据宪法明确加以规定的,而宪法关于权限

划分的内容往往是基于中央和成员单位的合意。

b.既有联邦宪法,也可能有成员国宪法,存在联邦中央和成员单位两套立法、行

政、司法系统,上下级政权机关之间不存在绝对的从属关系。

c.公民既有统一的联邦国籍,也可能有成员国国籍。有的联邦制国家允许成员国

有一定的外交权。

3、单一制国家的联邦化倾向,联邦制国家的单一化倾向。

4、邦联:由若干独立的主权国家为了共同的目的或利益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盟。 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2、影响我国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因素:a.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

b.民族关系的发展和民族的构成与分布状况 c.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 d.政党因素

e.建国初我国采取单一制形式的特殊背景

3、行政区划是指国家根据行政管理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把国家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次

不等的行政单位,在此基础上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在中央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四、我国单一制下的地方分权

1、基本关系:(1)立法方面:①中央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 ②地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③规定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和法规冲突解决机制 (2)行政方面:①中央政府对行政工作的统一领导 ②地方事权的扩大

③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基本规则(影响范围,重要程度,权

能统一,立法行政相协调)

(3)财政方面:分税制,划分各级政府财税的收支范围,建立中央税、地方税、

共享税及税收返还制度

(4)中央的监督与地方的互动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

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1)理解:a.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统一领导与民族自治的结合; b.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c.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内部事务、地方性事务的自治;

d.实现方式是在自治地方内,建立自治机关,并赋予其广泛的自治权。自治权

的享有和保护是该制度的核心。

(2)原因:a.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历史依据;

b.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和分裂的斗争中形成的中华民族国家认同精神,是

政治基础;

c.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距,是

现实条件。

 

(3)民族政策:a.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

b.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文化,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c.禁止对任何民族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反对

大民族主义。

3、特别行政区制度:在我国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实行特别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理论依据:“一国两制”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分权关系:

(1)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 (2)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监督与管辖:

a.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

b.特区政府组织权(特区政府不是中央派出机关) c.紧急状态宣布权

d.外交权:外交部在特区成立特派员公署,驻特别行政区处理有关外交事务 e.防务权:中央负责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并驻军是恢复行使主权的重要象征 f.对基本法的制定、修改权:ⅰ.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ⅱ.基本法的提案权属于特别行政区、国务院及全国人

大常委会

ⅲ.基本法的修改议案,须经特区全国人大代表三分之

二多数、特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特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特区全国人大代表团提出

g.对基本法的解释:ⅰ.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区法院可对基本法“自治范围内”的

条款自行解释

ⅲ.涉及中央管理事务条款的解释也可以由特区法院解释,但如

该解释将影响案件解决,在对案件做出终审裁决前,要由终审法院提请常委会作出解释

(3)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 a.行政管理权

b.立法权:ⅰ.在自治范围内,特区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 ⅱ.特区立法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ⅲ.全国人大常委会如认为特区立法不符合基本法条款,可将法律发回但

不作修改

c.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d.处理对外事务的权能

e.其他权力:特区保持财政独立,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有权发行自己的货币并自

行制定金融货币制度

g.特别行政区参与管理全国性事务的权力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司法独立,行政主导,立法与行政既制衡又配合 (1)司法独立:独立于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外;独立于内地

(2)行政主导:以行政长官为权力核心,具有较高地位及广泛职权,并在特区的政治生

活中起主要作用的政治体制。

①行政长官地位高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代表特区向中央负责 ②行政长官领导政府

 

③行政长官有立法创议权,立法会的法案由行政长官签署并公布 ④行政长官享有对法官的任免权及特赦或减轻刑事罪犯刑罚的权力 (3)行政与立法既制衡又配合: a.行政长官的相对否决权 b.解散立法会

c.政府必须遵守立法会通过的法律并向立法会负责

d.行政长官任免终审法院、高等法院院长,实现须经立法会同意

e.行政长官可以解散一次立法会,若新立法会仍通过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则行政长官必须解职

f.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可组成调查委员会。若调查委员会认为

有足够证据构成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向中央提出弹劾案

g.制约是手段,配合是目的。配合的主要机制是行政会制度。

选举制度 一、概念:

1、选举:公民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法定的原则和形式,选出一定的公民担任国家代表机

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2、选举法:规定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法律规范总称。 3、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沿革

1953年选举法:确认了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a.普遍性 b.平等性 c.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并用 d.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 e.候选人提名上主要采等额选举制

1979年选举法:a.将直选范围扩大到县级 b.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 c.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参加全国人大 d.将基层直选方式改为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

e.将原来规定按照选民的居住状况划分选取,改为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

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

f.若候选人提名过多,可进行预选

g.将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半数以上选票始得当选,改

为必须获得选区全体选民或选举单位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1982年修改:a.规定全国人大农村与城市代表人口数比例为8:1,省级为5:1,县级为4:1 b.将宣传候选人改为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c.补充规定,不足的名额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得票多者当

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d.地方各级人大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缺额另行补选。

1983年补充:除因反革命案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

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外,其余所有未被剥夺或停止行使政治权利的人均准予行使选举权。

1986年修改:a.规定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上一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而非受本级人民政府领

b.直选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

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可当选。

 

c.关于代为投票,将原第35条修改为“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1995年修改:a.条文由原来的44条扩充到了53条

b.规定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c.将原来的省级和全国人大中农村与城市代表人口数比例修改为4:1,进一

步在城乡之间,落实选举权平等原则。

d.规定选区大小按每一选区应选代表一至三名划分

e.在直选中,将选民名单的公布由选举日30日前改为20日前,将初步候选

人名单的公布由选举日20日前改为15日前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公民享有选举权只需具备三个条件:a.具有中国国籍 b.年满18周岁 c.依法享

有政治权利

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由于病患之故行使其政治权利,故

此暂不行使其选举权。

2、平等性: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相同法律地位,其所投选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表现:(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一般表现为一人一票 (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相同

(4)一切代表在代议机关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保护 复数选权:a.城市选民—--形式上的不平等,实质上的平等

b.少数民族----民族政策以及对弱势群体实现选举权的保护性措施 c.职业军人----人民解放军实行单独选举,其选举办法由军队自行规定 3、直选与间选并用:

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直选产生 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

级人大选举

4、秘密投票:选举人在选举时采用不公开的投票方法,无需在选票上签署投票人的姓名,

选票填好后选举人亲手投入票箱的选举方法。使选举人的意思表示不公开,保证选举的自由抉择,他人无权干涉也无从干涉。

本质:体现选民意思表示的真实。

5、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 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5至1/2 四、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1、选举的组织机构:县级以上由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县级以下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

其中县级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2、选区划分:选区是由法律规定选举代表或议员时划分的区域单位,是选民开展选举活动

和产生代表或议员的基本单位。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3、选民登记:由法定机关或组织对有选举权的选民进行登记注册,按照在册名单发放选举

资格证明,选民持该资格证明参加投票选举的一种制度。

4、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定:

(1)推荐代表候选人:组织提名(各政党、工会、妇联、共青团)或选民10人以上联名

推荐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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