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宪法学复习资料(4)

2020-07-10 12:04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宪法第67条):

a.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除应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b.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c.监督权:①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两高的工作

②有权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

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d.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

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约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总动员;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e.人事任免权:

①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人、审计长、秘书长人选;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②任免最高法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任免最高检副检察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f.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专门工作机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区基本法委员会 四、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1、性质和作用: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隶属于全国人大的辅助性、常设性内部工作机构,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它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2、组成:常设性专门委员会与临时性委员会 五、全国人大代表:

1、产生、任期和资格终止:

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相结合,而以地域代表制为主。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全国人大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

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暂停代表职务。上述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全国人大代表因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全国人

大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国国籍的、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代表资格立即终止。 2、全国人大代表的职权:

a.提案权:修宪案;罢免案;法律案;批评案,建议案;质询案 质询案:质询对象是国务院及各部委和两高

质询场合是全国人大开会期间(闭会期间只能走监督程序)

人大代表需30人以上联名才可提出质询案,常委会委员需10人以上联名 b.发言、表决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宪法第75条)

c.人身受特别保护: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

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宪法第74条)

3、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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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b.保守国家秘密;

c.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深入了解群众意愿,真实反映社情民情,忠实地

为人民服务;

d.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 六、国家主席:

1、我国国家元首制度沿革: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各国国家机构的

重要组成部分。

《共同纲领》:法律上确立的国家元首是集体形式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但中央人民政

府主席处于实际首脑地位。

1954年宪法:设立国家主席,可统帅军队,协调政府与人大关系。35岁即可当选。 1975年宪法取消国家主席的建制。

1982年宪法恢复国家主席的建制,但削减了主席职权,取消了主席的军权,取消其召

开国务会议的权利。45周岁方可当选。 2、国家主席的地位、产生及任期:

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

国家主席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经大会表决后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宪法第79条)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 3、国家主席的职权: a.法律、命令发布权

b.人事任免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总理及国务院其

他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c.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

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2004年增加“进行国事活动”。

d.荣典权 七、国务院:

1、性质及地位: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

政机关。(宪法第85条)

2、组成及任期: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人、审计长、秘书长 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对其主持的国务院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并

承担全部责任。

a.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总理有权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议案。 b.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

c.总理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d.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

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得由总理签署。 4、国务院的职权:

a.执行宪法和法律,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b.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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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提出议案权;

d.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管理权; e.组织、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 f.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中央军事委员会:

1、性质及地位: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有权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2、组成和任期:主席、副主席、委员 每届任期5年

3、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

责。

九、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1、性质和地位: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2、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4、两高与地方的不同:a.两高承担着立法功能,进行司法解释; b.两高站在司法改革的前沿。 十、地方国家机关:

1、我国地方国家机关设置的层次为四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县、自治县、市的国家机关,乡、民族乡、镇的国家机关。 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的。每届任期5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以及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2、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a.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省级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市级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

准后施行,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b.重大事务决定权

c.监督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常委会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提出对本级

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人员的罢免案;10人以上代表联名可提出质询案;乡镇一级人大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联名可提出对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政府正副职领导人的罢免案。

d.选举、罢免权 e.其他职权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省级、市级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县级不设秘书长。

4、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对重大问题享有依法作出决策的权力。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6、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自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方财政;依照国家的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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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十一、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领导特别行

政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

香港: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在外国无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

永久性居民,中国公民

澳门: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国公

行政长官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2、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即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为特区行政长官,对特区立法会负责。 政府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或建议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或免职 政府主要官员任职资格:

a.香港:在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在外国无居留权,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国公民 b.澳门:在澳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国公民

3、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立

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第一届任期2年,以后每届均为4年

澳门特区立法会议员第一届任期至2001年10月15日,以后每届均为4年 立法会职权:立法权;财证券;监督权;其他职权 4、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1)香港: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终审法院

为最高法院,享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

国公民担任,其任免征得立法会同意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澳门:设初级法院、终极法院和终审法院,其终审法院是行使终审权的法院。同时设

立行政法院,专门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案件。

终审法院院长和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十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a.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b.依法独立审判 c.公开审判

d.被告有权获得辩护

e.各民族公民有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f.合议制 g.回避

2、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a.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b.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c.实事求是,群众路线,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d.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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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制度 一、概念:由政党参与政治的全部内容所构成,是有关政党的组织与活动、政党的政治地位、

不同政党之间以及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等法律和惯例的总和。 二、政党的特征: 1、阶级性(群众性) 2、政治性 3、纲领性

4、组织性:永久性的政治结社组织 三、政党制度的分类:

1、一党制:国家政权完全由一个政党控制,只允许一党存在和执政,不允许其他政党存在,

更不允许其执政。

2、多党制:a.两党制:政权实际上由势均力敌的两大政党垄断,通过定期选举轮流掌握。 美国政治由共和、民主两大党所左右,两党基本构成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 英国由工党和保守党轮流执政,在野党是法定的“女王陛下的反对党” b.多党制:存在三个以上的力量较大的政党,根据竞选的结果,结成政党联盟

轮流执政或联合执政,单个的政党难以对政治决策起决定性影响。

3、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无产阶级政党成为执政党。

四、中国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特点:1、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各政党中处于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各政党共同致力于服务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目标;

3、在国家政权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4、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实行政治协商、互相监督;

5、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都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

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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