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正式候选人的确定和预选制度的恢复: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5日以前予以公布 (3)介绍代表候选人
5、投票和选举结果的确认:在各选区设立选举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投票 6、代表的补选
五、选举权的救济: 1、选举罢免制度:
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开会期间,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提出对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须经同级人大过半数代表通过,人大闭会期间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b.全国人大主席团、1/10以上代表或3个以上代表团可联名提出国家领导人的罢免案 2、选举监察制度:选举过程中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选举行为进行监督、纠正的制度。 3、选举诉讼制度:
行政手段: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不服可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该判决为最后决定。
刑事手段:妨害选举案件
六、国家领导人及地方政府组成人员的选举与任命:
1、全国人大选举产生:a.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b.国家主席、副主席 c.中央军委主席 d.最高法院院长 e.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大决定产生:a.国务院总理、组成人员 b.中央军委除主席外其余组成人员 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领导人由人大主席团任命;
国务院总理由主席提名,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国家主席任命;中央军委其余组成人员由军委主席提名
2、地方政府组成人员是地方人大选举产生,正、副职均由人大提名 3、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行政机关主要官员由中央任命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理论:
1、基本权利:由宪法规定或实际存在的公民享有的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不可转让的权
利
基本义务:由宪法规定的公民须遵守和履行的重要责任 2、公民: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国籍:人属于某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代表了主权国家的保护。 出生国籍与取得国籍
中国: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3、人权:人作为人具有的尊严和价值应受到尊重和保障的权利。
基本权利来自于宪法的确认,是一个宪法性概念,人权则不依赖于宪法。 二、基本权利的保障:
1、宪法对公民基本人权的规定:a.平等权 b.知情权 c.隐私权 d.财产权 e.环境权 f.发展权 g.经济自由权 h.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2、宪法委托:委托立法机关设立法律保障公民权利 三、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重点):人的基本权利(人权)是宪政的价值基础,限制国家权
力则是宪政的重心。(p274)
?
四、平等权:
1、含义:(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
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因素,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国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地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
为,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无论什么人都要严格遵
守宪法和法律
2、表现:(1)立法平等: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直接或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权利和经过立法程
序制定的法律应充分体现公民的平等权利
(2)司法平等:国家对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依法予以平等保护,对违法行为依法
予以平等处罚
(3)守法平等:所有公民平等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既无超越法律的特权,也
不受法律以外的歧视
3、平等权的相对性 五、政治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自由: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及电影、戏剧、隐约、广播、电视等方
式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是最重要的、核心性的政治自由。
义务主体:国家和政府
a.消极不侵犯 b.排除妨害保证权利实现 c.能动义务
限制: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
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法律限制方式:预防制与追惩制
3、出版自由:公民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
利。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5、结社自由: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六、宗教信仰自由:
1、含义: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
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而现在不信,也有过去不信现在信的自由;有参加宗教仪式或活动的自由也有不参加仪式或活动的自由。
信仰的自由,礼拜的自由,组成宗教社团的自由
2、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宪法第36条第3款) 3、宗教对外友好关系:自传、自教、自治 七、人身权利:
1、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
相对权利:宪法委托立法机关立法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行政强制措施)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绝对权,公权力不可进行限制
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a.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
b.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
?
c.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
相对权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通信自由: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通信秘密:公民通信的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私拆、毁弃、偷阅他人信件。
相对权:防御、抵抗政府随意侵犯;社会权
5、人身权限制的条件:(1)作出限制行为的机关必须是合法的国家机关 (2)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 (3)必须遵循合法程序 八、监督权:
1、内容:a.批评建议权
b.申诉权:诉讼上的申诉
非诉讼上的申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申请要求重新处理
c.控告检举权: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提出指控,
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给予制裁的权利。
d.取得赔偿权 2、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宪法第41条第1款)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宪法第41条第2款)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第41条第3款) 九、政治经济权利:
1、概念:公民依照宪法所享有的经济物质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实现其
他权利的物质保障。
2、劳动权: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其
核心内容,是公民行使劳动权的前提。劳动报酬是公民付出一定劳动后所获得的物质补偿
a.平等性:凡事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权平等地参加社会劳动,享有平等的就业机
会。
b.参加社会劳动的公民有权根据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获得相应的报酬 c.劳动权具有双重性。劳动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3、休息权: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 宪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a.休息权是实现劳动权的必要条件,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b.休息权是劳动者自我发展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c.休息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在享有休息权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其权利。 4、财产权: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
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保护方式:a.刑事制裁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
b.通过民事诉讼,以确定产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c.通过行政诉讼,对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造成侵权的要求给予赔
偿。、
5、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6、物质帮助权: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劳动获得物质生活资料,或以获得的劳
动报酬不能完全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时,享有由国家和社会给予金钱或实物帮助的权利。
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
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十、文化教育权利:
1、基本特征:a.综合性的权利体系,主要由文化权利与教育权利组成。 b.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 c.是主观权利客观价值秩序的统一。
2、受教育权: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 基本内容:a.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 b.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c.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
3、文化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十一、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
1、妇女的权利保护:a.政治权利方面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享有宪
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政治权利;
b.社会经济权利方面妇女在广泛的经济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同工
同酬权、平等就业权、特殊劳动保护权以及生育权等;
c.在家庭生活中平等权利的保护。 2、儿童、老人的权利保护
宪法第49条第1款: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宪法第49条第4款: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保护 宪法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
权利和利益。
4、我国境内外国人权利的保护
庇护权: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
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享有受庇护的权利。
享有庇护权的外国人在所在国的保护下,不被引渡或者驱逐。受庇护的外国人应当遵守居留国的法律,享有外国侨民的待遇。 十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宪法第52条) 2、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第53条)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宪法第54条) 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宪法第55条)
5、依法纳税(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
国家机构 一、概述:
1、国家的统治者为实现统治职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全部国家机关的总和。
国家的产生是国家机构的前提,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构成要素。
2、目前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特点是国家权利机关领导和监督下的行政、司法、军事等国家机关相对独立、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机制中形成的一个统一的国家机构体系。
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法治。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地位: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原为4年,1979年改为5年。 2、全国人大的职权(宪法第62条): a.制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b.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
人大是行使基本法律制定权和修改权的唯一主体。
c.选举、决定和罢免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及
组成人员,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组成人员,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d.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
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e.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可以改变或撤销全国
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国务院和两高要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委会主席也要对全国人大负责。 f.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3、全国人大会议 (1)会议制度: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
或者有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集全国人大临时会议。
列席人员:a.法定列席人员,包括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两高院长 b.惯例列席人员,全体全国政协委员 c.其他列席人员,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允许列席会议的其他机关、社
会团体负责人以及各国驻华使节等。
(2)会议形式包括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和小组会议 (3)工作程序: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公布法律、决议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及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
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组成和任期: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差额选举)
任期5年,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