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宪法学复习资料(6)

2020-07-10 12:04

 

常委会解释宪法,但是如果将全国人大也列出来应不应选呢?全国人大是否有权解释宪法是个理论问题,严格从法治意义上讲宪法将该项权交给谁就应由谁来行使;然而从理论上,宪法虽未赋予全国人大宪法解释权,但是全国人大若要解释宪法亦是可以的。原因在于,宪法谈到全国人在职权的时候,有个第15项职权即“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的其他职权”,该项职权目前不明确,或许可将解释宪法以包括其中。当然严格法条上看,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解释的种类,由于通过法理学已经学过法律解释了,现在我们只从宪法的角度提一个小知识点即可。一般命题的时候,多项或不定项选择容易出题,单项选择题虽然很多但是不易命题,因为单项选择只有一个正确,其他题干要设干扰项,干扰项要设得很想像,否则出题水平较低。因此,在单项选择较多的情况下,一般是反着问、逆向问,比如说下列哪个不对,就宪法解释这部分内容而言,一般比如问:根据宪法解释的效力,我们将宪法分成什么?也可以逆向问,比如:合宪解释和补充解释的划分根据什么标准?目的、效力、方法、尺度这几个选项中应选目的。

宪法解释的原则就不详述了。 第七节 宪法监督制度

复习本节时,首先应把握一个原则,即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有很多相同之处,一般凡是享有宪法监督权的也享有宪法解释权,因为某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了,判一项行为违宪或判一项法规违宪,如果该机关无宪法解释权往往也就无法判断。因此,有宪法监督权的机关往往就有宪法解释权,或者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往往就有宪法监督权,两者基本一样,当然在个别地方亦有不同。总之,谈宪法监督体制时,可以同宪法解释体制相理解,叵出现分歧,一是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监督和解释,二是普通法院(司法机关)监督和解释,三是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监督和解释。

本节的重点有三个:

第一个重点就是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根据《宪法》第62条第2项和第67条第1项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权,这跟我们一般理解的有所不同,我国宪法解释权从宪法上看只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所以为什么有人提出全国人大应有权解释宪法。这个问题若设干扰项,最高法院是否有权监督宪法实施,香港的终审法院是否有权监督?都是否定回答。1999年1月29日香港终审法院的一个判决曾说,香港终审法院有但可以裁判香港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是否合“宪”(当然这里指的是基本法),而且还可裁判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否全法,不合法即可撤销,这就等于它获得了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当然后来香港终审法院作出了澄清声明,承认无权审查或撤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决议。 第二个重点是我国宪法规定了一整套自上而下的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体系,几个比较细的地方应予注意。一是全国人大对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改变或撤销,注意是两个;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只有权撤销,而不能改变;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也只能撤销,不可改变;四是国务院对各部委及地方各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既有权撤销又有权改变,它们之间是一种领导关系。 第三个重点就是我国的地方立法机关,涉及几个小知识点,即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首先应明确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主体不一样,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包括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就是经济特区,经济特区的该项权力来自全国人大的专门授权。曾出现过一个题目,就是说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能不能制定地方性法规?很多人府为可以制

26

 

定,实际上深圳市和深圳经济特区不是一个概念。再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谁制定呢?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注意不包括人大常委会。

此外,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上还有一个不抵触原则和依据原则的问题,这实际上又可涉及到立法法的问题。关于地方性法规,有人认为是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实际并不正确,我国宪法并未如此表述,而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不得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采取的是不抵触原则,而非依据原则。行政法规采用的是依据原则,即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有人认为依据原则和不抵触原则是一样的,其实不然,不抵触原则比依据原则要宽,依据就是必须有上位法才能制定下位法,而不抵触当然包括存在上位法时不抵触,无上位法时实际上也不可能抵触了。比如,宪法只有一个原则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均未立法的情况下,地方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1982年宪法给地方的一个重大权限。比较精明的地方看到只要中央没有立法,就先行立法,由于我国原来没有立法法,实际上应属于中央的很多立法权旁落地方,经6年时间通过的立法法就主要解决两个重大问题。一是解决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问题,虽然现在衽不抵触原则,但是中央先划出十几项立法权地方不能行使,从而给不抵触原则限定了范围。一是地方立法的生产程序,地方性法规制定后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非批准),并且备案已经生效;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而非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先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须予注意的是,批准是事先审查,备案是事后审查,先批准后备案是复合性审查。曾有日本学者指出,中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权,便是享有自治权的地方权力似乎没有普通地方权力大,因为普通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只需备案,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批准,批准程序比备案程序更为严格。事实上,该学者未看到地方性法规在制定时有一个“不抵触原则”的限制,但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没有这个限制,它可以改变或变通国家法律,比如我国《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但是某些实行早婚的少数民族就可以改成男20周岁,女18周岁。前提不一样,当然要批准。 第八节 宪法实施的问题

第一,宪法实施包括宪法的执行、宪法的适用和宪法的遵守。

第二,宪法实施的原则包括最高权威性、民主性、合法性、稳定性和发展性五个原则。 第三,宪法的修改包括全面修改、部分修改和无形修改三个方面。 第四宪法解释包括统一解释、条理解释、补充解释和扩大解释四种。

第五,宪法保障的方式包括事行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第二章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本章的重要性比起第一章弱,为次重点章。 第一节 国体概述

国体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性质,本节重点掌握两个知识点。 第一个知识点是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了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

第二个知识点是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宪法》序言规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这可以出单选题。我国1975年、1976年宪法都说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1982年宪法改成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需对两种国家性质之间的联系作一说明,就在宪法里加了一句“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了巩固和发展。”后来语言学家吕淑湘教授指出,“即”就等于两个完全一样,而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本质上是一样,在非本质上又有不同,存在着广泛的统一战线,所

27

 

以在“即”前加了三个字“本质上”。 第二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 本节主要有四个知识点。

第一个知识点是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我国由党来领导国家,在党的十三大上确立了党对国家实现领导的三个方面,即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 第二个知识点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在国家性质里未提到知识分子,而当时知识分子强烈要求在宪法里写明他们的地位,彭真委员长解释说知识分子不是一个独立的阶级,而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所以宪法里面写了工人阶级也就写了知识分子,当然在《宪法》序言中还是作出规定:“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第三个知识点是统一战线,又包括了几个小知识点。一是统一战线的性质,我国曾有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人民民主统一战线、革命统一战线,现在是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是统一战线的性质。二是统一战线的范围,即两大联盟(社会主义劳动者联盟和一切爱国者联盟);爱国者联盟又包括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三是统一战线的任务,邓小平提出了统一战线的三大任务,即“经济建设、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四是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主要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五是统一战线的职能,即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六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应明确它是1993年由民主党派提出,经中国共产党接受建议,将其写入宪法。 最后重点提一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主要形式。一是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政治协商,它是党和党之间的协商,主要表现为中共中央总书记同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定期举行座谈会、谈心会、恳谈会进行协商;十是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三是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提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四是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中发挥作用等。 第三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经济基础 我国《宪法》第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关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民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原来称“国营经济”,1993年改为“国有经济”,这主要涉及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国家规定应当注意,比如下列自然资源: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问哪些必须属于国家所有?答案是矿藏和水流,因为《宪法》规定:“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以外的其他一切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关于地地所有权,必须属于国家所有的是城市土地,城市郊区和农要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此外,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土地实行征用,征用以后的土地所有权也就变了,从集体所有载成国家所有。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有两个知识点,一是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政策:“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二是关于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已,法律规定这些土地仍是归集体所有。那么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集体是指谁?列出乡、村委会、生产队,实际上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是这个土地的代表者。 非公经济这里有两个知识点,一是说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出一个选择题,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包括哪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之外是否包括三资经济?实际上都是。1999年修宪在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政策上有一改变,对个体经济的政策变了,将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政策统一起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

28

 

家保护它们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原来对个体经济是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此外,三资企业里的知识点在于宪法对中方和外方主体的要求不一样: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时,中方要求必须是企业或组织,外方是企业、组织或个人。从面,中方个人不能同外方搞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 第四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精神文明建设里提四个知识点。

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包括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两个方面。 二是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其中义务教育是指小学6年和初中3年,高中就不属于义务教育了。

三是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四有”(即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公民。 四是提倡“五爱”教育,“五爱”就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本章为非重点章,注意一些知识点即可。 第一节 政体概述

政体可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

君主制又可进一步划分为专制君主制和立宪君主制;

共和制又可划分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共和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和制。资本主义国家的共和制是以三权分立为原则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和制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建立的。

资本主义国家的共和体制又分为三种,一是议会制,较典型的国家如原西德、1958年以前的法国;二是总统制,典型的如美国,总统和国会都经民选,向人民负责,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任命;三是委员会制,如瑞士。

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和政体有四种形式,一是苏维埃制,典型如前苏联的政体;二是大国民议会制,前罗马尼亚为典型;三是代表团制,它是前南斯拉夫的政体;四是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我们既讲政体又讲政权组织形式,那么两者之间是否同一?毛主席曾说:“政体就是政权组织形式。”所以一般认为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概念等同。当然,从理论上,我们认为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是同一个性质,均涉及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但实际上并非一个层次的问题。

比如说,根据国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我国政体,而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如英国政体从国名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来看是君主制,而它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议会内阁制,政府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成环节可以出多选题,“四环节”即:一是民主选举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二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全部国家机构;三是统一协调全部国家机构,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四是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而西方是三权分立原则,邓小平提出不能学习西方的三权分立。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应当把握,就是既有民主、又有集中,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集中的指导下实行民主,将民主和集中有机结合的制度。按照中国的语言习惯,民主是集中的定语,民主集中制在党内的原则就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

29

 

级、全党服从中央的体制。将党的原则转化成国家原则,集中问题容易解决,目前民主问题尚有待完善。

关于人大制度的几个宪法条文应予注意。如根据《宪法》第2条,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公民、人民、选民还是国民?应是属于人民,而不是属于公民,因为公民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是集体概念。主权在民是在全体人民,而不是在某一个人或某少部分人。现代各国都主张主权在民,听似老生常谈,实际上十分现实。比如有台独分子主张让台湾人民投票表决是统是独(“公投入宪”),其理论依据是主权在民;其实,既然主权在民,应由本国全体人民表决而非由作为一小部分的台湾人民来决定是统是独。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出选择题,一般会设干扰项,如: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再者,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同样可出多项选择题。还有一个知识点就是人大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三个事务,即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

 

第四章 选举制度

 

主讲 教 师 : 焦洪昌

本章是重点章,内容虽然不多,但比较具体,并且有选举法作基础。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

在选举制度概念和性质里重点讲选举法的调整对象,这可以出选择题。如,选举法调整的是:人大的选举、政府的选举、法院的选举、检察院的选举?应选调整人大的选举,政府、法院、检察院的问题都由相应的组织法调整,因为我国的选举法明确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建国以后我国共制定两部选举法,一是1953年的选举法,一是1979年的选举法,其中后者又经历了三次修改,即1982年、1986年和1995年的修改。目前我国各级人大选举都进行差额选举,其中有一个知识点,即差额选举从哪一年开始施行?事实上,从1979年开始各级人大都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已经变成一项选举原则了。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四个知识点较重要。

首先是选举权的普遍性,可以出选择题,比如说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是什么?需是中国公民、需年满18周岁、需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特定的人又有不同的规则,比如说我国精神病患者有没有选举权?1979年选举法规定没有,1986年选举法改成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选举时不列入选民名单。虽然前后从结果看一样,但是在法律角度并不一样,若没有选举权就剥夺了精神病患者的权利能力,而享有选举权只是不列入选民名单,实际上只剥夺了他/她的行为能力。再者,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最后提一个知识点,在对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决犯允许行使选举权的情形,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的场所,对已决犯在劳改劳教场所进行投票;另一种是某些人可以让他们回原来的选举单位去投票,这些人指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即犯罪较为轻微的人。以上提了选举普遍性原则的几个小知识点。

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只谈一个知识点。所谓的平等性是指在一次选举中,每个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张选票的价值和效力是相等的。我国1995年选举法修改以后,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一律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

30

 


大一宪法学复习资料(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新世纪大学英语综合教程3习题翻译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