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宪法学复习资料(5)

2020-07-10 12:04

 

宪法复习提纲及重点提示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2002年考试的宪法和以往相比较有了一些变化,司法部指定的考试教材再次将宪法与法理学合并为一本收;今年宪法方面指定的法律法规依然比较多;在考核内容上将“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单独列出来;等等。

该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本节应重点掌握两个问题:一是宪法具有法的共性,二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第一, 宪法具有法的共性共涉及两个知识点。宪法具有法的共性可以假设这样一个题目,其背景是在宪法是根本法这个共识上,宪法是不是法律?能不能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得以适用?这是理论和实践中都提出的问题。讲宪法具有法的共性,应当注意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由宪法、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等诸多法律构成,这里讲宪法具有法的共性是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宪法的特点。宪法和法的关系实际涉及两个层面,一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一是作为部门法的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是从法律效力和法律位阶角度来看,宪法效力最高、位阶最高;从部门法的角度看,宪法也是法律的一个部门,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在这个角度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性质一样,具有司法适用性,尽管当下我国宪法并未进入诉讼领域。

第二, 宪法和普通法的区别。它们之间的区别教材写了三个方面,一是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二是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三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比较重要的是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涉及三个知识点:第一,宪法是普通法利以制定的基础和依据;第二,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第三,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原则。将这三点概括起来可以出选择题,以往谈宪法的最高效力主要指前两个方面,现在增补了第三点,即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原则。这里涉及两个宪法条文,一是《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其中涉及几个主体即宪法监督和宪法保障的主体,可以出选择题,这几个主体应当注意。二是《宪法》第5条,其第1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这是讲宪法的最高效力。 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也较重要,其中包含了几个知识点:

第一,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那么,这个专门机构是临时性还是常设性机构?我们认为是临时性机构,比如我国1954年制定宪法的时候,成立了一个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制定后该机构就撤销了。相关问题是,我国从建国至今共制定了几部宪法?有人认为制定过四部宪法,其实只制定过一部宪法,即1954年制定的宪法,以后我国对宪法进行过多次修改,总共八次修改。其中有三次是大的修改,五次是小的修改。三次大修改分别在1975年、1978年、1982年,五次小的修改分别是1979年、1980年、1993年、1999年的修宪,总之,就制定而言我国只制定过一部宪法。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政权的性质不发生变化就不存在制宪问题。

第二,在宪法修改方面涉及三个小知识点。

一、是修宪时谁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这可以出多项选择题,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两个方面有权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1993年修宪时这两方共同行使了提案权,一般题目会设干扰项,如:中共中央能不能提?大会主席团可不可以提?现在,我国修宪实际上惯例是中共中央提出建议,但它无权向全国人大直接提出修正案,其建议可以提到常委会讨论,然后经由常委会提到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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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宪法的通过。宪法通过可以是单选题,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干扰项前后均可设,前边比如说由全国人大出席会议的代表,请注意全体代表同出席会议的代表是不一样的;后边可以设2/3多数,宪法中规定的是“2/3以上多数”。 三、是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通过程序如何呢?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比如说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就以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而不用1/2以上多数,原来也用过,瑞不用这个提法了。国为1/2以上多数涉及到一个法律的本数问题,比方说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包不包括3年和7年呢?包括,在法律上“以上以下”是包括本数的。若用1/2以上多数就涉及到包不包括1/2的问题,在我国1/2是不符合民主政治的规则的。国为民主政治基本特征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果1/2就是等数,不能通过,比如说我国通过公路法修改案,经过人大常委会投两次票才通过,第一次投票时出现了77票对77票,是等数的1/2,未获通过。

至于宪法的政治性特征,不作重点讲解。 第二节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以往教材作为一章出现,现在缩为一切,内容简单了,涉及几个知识点。

第一个问题,宪法产生的基本条件,这里谈三个知识点。

一是宪法产生的基本条件有哪些?教材写了四大条件或四个因素,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法律因素,这可以出一个不定项选择题。

二是宪法产生的经济因素,可以出单项选择题,宪法的产生是以市场经济的产生为条件,当然这种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是指原始的宪法或自发的宪法,不是指舶来品或模仿的宪法。这里面有一个概念,比如说,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所以从历史上说,宪法的产生早于普通法律,这是否正确?我们认为宪法是根本法是从它和部门法的关系角度来讲,若从历史上讲,则是先有法律,后有宪法,宪法的产生至今还不过二百年,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是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所以说宪法是近代的产物,有人问:古代有没有宪法?古代有宪法这个词,比如说中国古代文献里面有“赏善罚奸,国之宪法”,这个宪法不是控宪法,它们没有对人权保障和限制公共权力作出规定,那时的宪法概念上和刑法等部门法一样。

三是宪法产生的思想因素,西方启蒙思想家所创立的一些理论为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比如“法治、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社会契约论、权力分立”等。

第二个问题是资本主义宪法产生与发展,这里涉及几个知识点。

在宪法产生的问题中首先讲英国宪法的产生,可以出两个选择题。英国是最早进行工业革命的国家,也是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同时也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性文件并宪政的国家。英国最早制定宪法性文件,但到目前仍没有成文的典。宪政这个概念很多人不大熟悉,近几年讨论多了一些,宪政和民主是两个对应的概念,民主是讲政权的合法性,宪政是讲不管是民主还是专制的政府,它的权力要不要受限制的问题。英国最早对国王的权力实行限制,但是它们民主可能起步较晚,真正的普选制实际是本世纪的事情,然而它搞宪政已经搞了几百年,所以说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英国宪政的体制反映了两方面特点:一是内容上的特点,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一是在形式上,英国没有统一完整的宪法典。从法律上说英国君主享有很高的权力,但实际上英王没有实权,另外英国是世界上宪法的母国,是最早出现宪法的国家。

美国宪法的产生以前考过一题,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美国宪法产生之前,美国还有两个著名的文件,即《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有人或许记错为《联邦条例》,其实不然,美国是1787年以后才建立联邦的,在这之前它是13个州成立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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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联,邦联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而是国家的联合,所以它当时叫《邦联条例》,这两个文件为美国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美国宪法作为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其实法典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宪法序言、一是宪法条文(共七条)、一是宪法修正案。美国宪法到目前为止通过了27个修正案,以往是26个,新教材改为27个,因为最近又通过了一个关于给议员长工资的修正案。

法国宪法以往考过一题,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是不是1791年法国宪法的组成部分?是,因为法国将《人权宣言》纳入了宪法的序言,所以它是宪法的组成部分。那么,法国现行宪法是哪年由谁通过什么方式制定的?实际上,法国宪法1958年由戴高乐总统主持制定,是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制定的,这个宪法最大的变化是将原来的议会制改成半总统制,所以它的政治体制更趋于稳定。以上是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几个重点,至于其宪法的发展不作重点。

第三个问题是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涉及几个知识点。

首先是《共同纲领》,需要掌握它是1949年9月29日由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当时政协代行人大的职权)制定的,在没有宪法的情况下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宪法提到两个知识点:一是五四宪法的性质,可以出单项选择题,比如:在我国宪法史上它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宪法?题干列举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第一部新民主主义宪法,每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应选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正如毛主席说,五四宪法不是一部完整的社会主义宪法,而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将我们党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写进了宪法,所以当时毛主席预测其能保证我国实现三个五年计划,亦即能管15年。二是五四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两个,即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民主原则在《共同纲领》里已经有了,五四宪法真正确立的是社会主义原则,所以从1954年以后中国开始搞社会主义,到现在快50年了,现在我们对社会主义又有了新的认识,1993年认识到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99年对社会主义的两个根本问题(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的看法亦有改变。

所谓的七五宪法、七八宪法不太重要,因为这两部宪法是在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不正常的情况下制定的。1979年、1980年我国对宪法又进行了两次小的修改,前两次都是大修改,推翻以后重新开始,这两次是通过人大决议的方式来修改,很多人对这两次小修改不太注意,实际上这两次修改的内容虽不很多,但对我国的政治影响非常大,应引起特别注意。第一,1979年修宪主要修改了三处:一是在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以后我国就设立了2000多个常委会,增加了大批干部;其二,将直接选举由乡一级扩大到县一级,实行县乡两级人大直选,这对当时影响比较大,从1979年到现在我国直选还是只对县级,未能扩大至地市级至省级;其三,将上下检察院的关系从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这也是重大变化,学了苏联列宁做法。目前司法体制改革大家讨论较多的其中涉及检察院定性的问题,我们以往把检察院定性为司法机关,狭义司法机关就是法院、检察院,广义司法机关还包括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现在对这些定性有不同看法,比如说检察院到底是不是司法机关?从世界各国来说,司法机关行合的是司法权,而司法权其有被动性和中立性;而检察院实施的权力都是比较积极主动干预社会的,比如像反贪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绝非纯粹的被动权力。1980年修宪主要取消了“四大”(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这是邓小平提出的,认为“四大”总体上没有起到好作用,另外“四大”含义也不清楚。

1982年宪法须提几个重点知识点。

第一,八二宪法通过时间是1982年12日4日。

第二,它由哪几部分组成?由宪法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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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国徽和首都这五部分组成,或为序言外加四章。

第三,八二宪法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三次修改。1988年修宪改了两处,

一是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一是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两点是我国改革先“违宪”,“违宪”以后通过修宪将其合法化。1993年修宪改动较多,共9条6个方面,但已经考过,不再多讲。1999年修宪主要修改了6个方面:(1)在宪法序言中将邓小平理论写了进去,把它溶进四项基本原则了,就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2)在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所有制和按劳分配实行多元化;(4)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1993年修改基础上又进一步修改,在实行承包经营为基础后加了一个“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新特点;(5)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性质原来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现在改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它们性质上的重大变化;(6)把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

我国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世界典型的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宪法,英国宪法构成如下:一是宪法性法律文件,二是法院的宪法性判例,三是宪法惯例,共三部分。其中在宪法性法律文件里,以下列举应当注意: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等。 还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这是以有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划分的,若反过来问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怎么划分的,就有个逆向思维问题。 第四节 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

首先讲宪法渊源。“渊源”这个词,很多人不清楚,从历史的角度看,其实讲的是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宪法的渊源就是宪法的形式。宪法渊源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宪法典,二是宪法性法律,三是宪法惯例,四是宪法判例,这可以出多项选择题。关于宪法典可以出一个单项选择题,现在许多国家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如美国),那么宪法修正案是不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其实宪法修正案也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宪法性法律是从部门法的角度谈宪法,除了宪法典以外,我国还有宪法性法律。所谓宪法性法律都是同国家公权盍和基本人权相关,比如说民法是国家基本法律,但不属于宪法性法律,而我国的选举法、5个组织法、港澳基本法、国藉法等都是宪法性法律。有关宪法惯例,可以问宪法惯例是不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违反宪法惯例构不构成违宪,能不能引起违宪审查?事实上,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没有特定的法律文书表现形式,因面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不具有司法上的适用性,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也就不可能引起违宪审查,宪法惯例依靠主体的自觉遵守。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惯例很多,成文宪法国家也有宪法惯例,如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直到如今,凡是人大开会的时候,政协就同时开会,政协委员可以列席人大会议,任何法律法规均未作此规定,这种事实上“人大政协一同开会,政协委员列席人代会”即我国的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这个概念值得重视,须明确宪法判例是议会全出的,不还是司法机关作出的,或者是宪法专门机关做好的?这里面有一个知识点,比如说美国一有一项著名的违宪审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政制度,它是宪法规定的,还是宪法判例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1803年的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确立了联邦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合宪应由最高法院审查决定的宪法判例,该判例由当时的马歇尔大法官作出。我们发现美国的法官跟我国的法官不一样,他们法官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对国家政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而大陆法系的法官,主要是适用成文法,法官的能动性较差,法官的培训只是让他知道有了成文法后怎样适用法律。英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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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国家法官造法功能较强,不仅适用法律,法官还可能创造一个判例为以后所用,这样法官的能动性就比较大,他们法官所做的判决以及法官的培养跟我们的差别也较大。法官的判决书要充分的讲道理,有的判决达几十页,上百页,甚至几百页之多,法官讲道理就得搞理论、懂理论,美国的法官跟中国的法学家的概念有共同之处。法官本身也强调经验,念法不院要有其他专业背景,法官从成功的律师当中产生。

宪法的结构体系简单了解即可。 第五节 宪法规范

本节着重提两个知识点。

第一个知识点谈宪法关系的主要内容。法律关系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现在有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宪法关系几种,宪法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有自身的特点,就在于这种关系非常广泛,其中永远有一方跟国家有关系。宪法关系的内容可以出一个多选题,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第二,是国有和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之间的关系,第三,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第四,是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这些是宪法关系的内容。

第二个知识点是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也可以出一外多选题,具体包括根本性和最高性、广泛性、概括性、适应性和稳定性。以往复习中有人曾提出,对于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看不太懂,这主要因为教材编写者未将法理学中关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同宪法贯彻得很一致。法理学讲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传统上讲假定、处理和制裁三方面,现在一般采用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的廉洁,因为任何法律规范要么是授权性规范,要么是义务性规范,要么是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不一定有制裁,而是国家鼓励你做什么。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将两种学说搅在一起了,就很不好懂,所以弄清法理学即可。 第六节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的概念应注意同宪法保障、宪法监督相区分。宪法监督有的国家叫做违宪审查,它同宪法解释不是一个概念,宪法监督往往是一个特定机关(往往是司法机关)权政府议会的行为是下合宪进行判决,然后作出裁断,这种对违宪的行为进行制裁的制度叫做宪法监督。宪法保障比宪法监督概念更广,不公是特定国家机关还包括公民、政党、组织对违宪行为进行监督,从面保障宪法的实施。宪法解释实际上在宪法监督之前,当你要对一个行为、一件法律是下合宪作出判断时,首先应明确宪法本身的含义是什么,某个宪法条文具体的意思是什么,宪法解释起的就是这样的作用。比如说,我国以往人民检察院对于某项行为已构成犯罪,但认为情节轻微的,原来有一个免予起诉权,最高法院认为这应该是法院的权力,某项行为既已构成犯罪,不否判属法院的权力范围,因为宪法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际上连就涉及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宪法解释问题,但是人大常委会从未解释该问题,从而引致纷争,直到1996年理事诉讼法修改时才将检察院的该权取消,回归法院。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这个概念应当明确几个要素:第一,宪法解释的主体是特定国家机关即宪法解释机关,各国规定有所不同,一般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特设机关;第二,宪法解释的依据是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第三,宪法解释的结果是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跟宪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非公一种学术上的说明。总体上把握这三个要素即可理解宪法解释的概念。在宪法解释机关这个知识点里,可以出选择题,如宪法解释机关的种类应包括三种:一是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二是普通法院(往往是最高法院),三是特设机关(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其中在由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中就涉及到我国的情况,那么我国由谁来行使宪法解释权呢?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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