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宪法学复习资料(8)

2020-07-10 12:04

 

界限,可对其进行限制。二是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依《宪法》第51条,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实我国《宪法》第33条到第50条规定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宪法》第51条是从后面把前面的权利均加以限制,所以说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

出版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权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

品;二是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人认为,我国制定了著作权法,从而公民的出版自由得到保障,这种说法对不对?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出版自由强调的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两者不是一个概念。出版自由更关注的是能不能办出版社、电台,出版的东西是事先审查还是事后审查。目前我国没有出版法和新闻法,国务院只有一个出版管理条例,新闻侵权(如侵犯名誉权)均由民法调整,而民法的调整手段比较有限,特别是现代社会里的一些新闻官司,涉及的已不仅是私法问题,更涉及公法问题。比如说公民有隐私权、媒体有报道权,政府有管理权、媒体有舆论监督权,两类权利出现冲突怎么办?哪类权利更优先一些?这应由公法或宪法来作出平衡更为妥当,目前的解决方式非常有限,所以迫切需要出版自由、新闻自由方面的立法。国外新闻出版自由有个第四权理论,而我国只能源于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并不必然推导出新闻特权,所以这里面其实存在很多问题。

结社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营利为目的的结社主要由

公司企业法来调整,非营利目的的结社在我国又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我国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以成立社会团体等非政治性结社为内容。我国目前只有国务院1998年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调整结社自由,在我国不可以组织政党,只有九个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属合法。

在公民的六大政治自由中由法律规制的只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我国对集会、

游行、示威采取的态度是申请和许可制。根据1989年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若要集会、游行、示威,应向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并且对集会、游行、示威有限制性规定,四种情形不被允许:反对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这可以出多项选择题。集会、游行、示威若未被允许,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被允许的集会、游行、示威也有一些其他的限制规定,得遵循两个原则:一是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二是不得妨碍公务,注意哪些地方限制游行、哪些地方禁止游行。

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

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教的公民和不信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注意三个主体可以出选择题,此外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三件事: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妨害国家的教育制度。对于外国人在中国进行宗教活动,有几个限制性的规定: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或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的宗教活动。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人身自由有几个知识点。

第一,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

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剥夺和限制人身

自由的权利,人身自由是相对权,不受非法侵犯,但须受合法限制,国家某些公共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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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的情形下可以限制之。

第三,在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里边最严厉的手段就是逮捕,宪法对逮捕作出了规定,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的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须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是检察院自侦案件以及某些自诉案件。

在国外就是发逮捕令和搜查令这类令状。我们看到,人民检察院享有较大的批准逮

捕权,这样对公民实施逮捕拘留实际上没有或

缺乏一个司法审查的过程,这给司法改革尤其是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留下了一个问题。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涉及两个知识点。

第一,人格尊严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五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第二,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诽谤和诬告、陷害”这四件事。这里面有个问题,人格尊严是绝对权还是相对权?注意应为绝对权,因为宪法没有用不受非法的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是说禁止任何方法的上述行为,不给公共权力的干预留有任何余地。

住宅安全的问题。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说

明公民的住宅安全是一个相对权,可以合法地搜查、合法地进入。通信自由的核心是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什么情况下可以对通信进行检查?谁可以检查?通信不仅包括书信、电报、电话,还包括某些个人隐私的资料,宪法作了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并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执行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权利谈几个知识点。

第一,社会经济权利写入宪法最早始于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它是近代宪法

和现代宪法的一个分界点。

第二,公民的财产权宪法规定了所有权和继承权,即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

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注意措辞上“合法”和“私有”的区别。

第三,公民社会经济权利里面包括劳动权和休息权,如果说: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对不对?实际上,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注意两个权利的主体不同,一个是公民,一个是劳动者。

第四,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获得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丧

失劳动能力者享有获得物质帮助权,可能设未成年人的干扰项,未成年人不享有该项权利,应由其监护人给以物质帮助。

监督权。《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不带任何限制;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是在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时提出的,有限制。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本节不是重点节,只需注意几个知识点。《宪法》第52条至第56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依法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我国兵役法和国防法对某些人服兵役的情况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一是不得服兵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不得服兵役;二是不征集服兵役,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决犯;三是缓征,或者是维持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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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惟一劳动力,或者是在校学生。有人问独生子女是不是可以缓征?注意只有在该独生子女是维持家庭生活的惟一劳动力时才可以缓征,否则不可以。 第八章 国家机构

本章涉及《宪法》第57条到第135条共79个条文,还涉及到三个组织法,即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人大及地方政府组织法。相应来讲,知识较多,也较为重要。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的产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兼顾了区域代表和职业代表,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

全国人大的主要职权里面有几个知识点。

第一,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前已详述。

第二,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我国《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在国家立法权里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国家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至于基本法律的范围主要指刑事的、民事的、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可参照立法法。

第三,全国人大的人事权,选举决定任免国家领导人。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领导人包括五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决定产生的领导人有三类: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命,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判长、秘书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命,中央军委副主席及军委委员由军委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中央军委主席任命。选举和决定国家领导人的主要区别有两个:一是领导人的提名方式不同,选举的提名在大会主席团,决定产生国家领导人各有特定的提名程序;二是代表投票不同,选举投票时可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以及另选他人,而决定产生领导人只能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而不能另选他人,另选他人则为废票。罢免国家领导人的知识点主要在于提出罢免案的三类主体,即大会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1/10以上的代表联名。

全国人大的监督权主要涉及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和全国人大关系最密切的两个机构,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构,国务院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构;这两个机构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宪法对此有明文规定。

第二层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他们都由人大产生,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对人大负责,但宪法未要求他们向人大报告工作,实际上他们报告工作。

第三层次是离人大关系最远的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他们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宪法中不要求他们向人大报告工作,实践中他们也不向人大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几个知识点。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第二,在所有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里惟一差额选举的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其他均为等额选举。

第三,1982年宪法一个重大的进步就是废除了国家领导人的终身制,规定国家领导人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哪些人任期不能超过两届呢?一是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副委员长,三是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四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五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没有任期限制的是中央军委主席。 第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其他兼职的限制,宪法规定全国及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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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不能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若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人大常委会辞去委员职务。不属一个层次的也不可以,比方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能兼任省长,可以兼任的是军队的职务和党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里有几个重点的知识点。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这里讲法律的解释权,法理、宪法、行政法,教材中均有涉及,按立法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均无法律的解释权,这三个机构以及省一级的人大只有权提出法律解释的建议或者要求。

第二,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重点谈一项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重要协定的批准或废除,目前国务院对一般条约有权缔结,重要条约协定国务院可以签署,但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家主席公布。

第三,决定全国及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戒严权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共同行使,国务院行使的戒严权的范围要小一些,一般为一省、直辖市、自治区部分地区的戒严。 第四,人事权有几个知识点。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可以任免国务院的一些组成人员,但不能任免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二是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可以任免军委副主席和委员,比国务院的任免层次要高;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命最高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还有权批准、任免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目前共设置民族、法律、内务司法、财经、教科文卫、外

事、华侨、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这九个委员会,注意区别这九个专门委员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设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等,有人认为基本法委员会是临时机构,其实它是常设机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起草完基本法即解散,但是基本法委员会是协调港澳基本法实施的常设机构。

全国人大代表里面谈几个知识点。

第一,全国人大代表有提案权,原来凡全国人大代表提的都是议案,现在对提案多了一个议事规则加以规范,提案必须符合法定人数,提案应属于人大的职权范围,提案要有案由、案据、方案,提案可于表决之前撤回。

第二,全国人大代表或地方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全国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应记住质询对象,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2年宪法中质询对象没有“两高”,1993年修改制定代表法时将“两高”纳入质询对象,目前为止中央质询两高的还没有,地方上已有了先例,如1996年四川省人大代表就夹江县打假案质询省高院院长。 第三,人大代表具有言论免责权,指人大代表在人大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各种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小组会、代表团会、联组会等,但在闭会期间则无此特权。

第四,代表享有人身受特别保护权。宪法规定,在人大开会期间非经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非经人大常委会许可,代表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如果代表因民事纠纷拒不出庭,对其实行拘传,人大代表主张人身受特别保护行不行?实际上在民事、经济、行政审判中代表不享有此项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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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主席

国家主席的当选条件有三个: 第一,须是中国公民;

第二,须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须年满45周岁。1954宪法曾规定年满35周岁即可。

国家主席的职权,教材谈了立法方面、人事方面、外交方面和代表国家发号施令方面四大职权。立法方面,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公布法律,那么国家主席有无否决权呢?没有,因为这是他的职权也是他的职责。关于国家主席的继位和代理制度可以出单项选择题,如:国家主席出现缺位时,由谁替代?题肢为副主席继位、副主席代理、全国人大委员长代理、全国人大补选,应该是副主席继位。因为继位和代理有区别,民法上讲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作出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而继位是以自己名义、自己承担责任。

第三节 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有三点:一是中央人民政府,二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三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须记住,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的会议制度有两种,一是国务院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组成人员参加,但是比如,国家海洋局局长、国家海关总署署长等并不参加,因为他们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二是国务院常务会议是由部分人参加,即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参加。 国务院职权里提一个监督权,有行政监督还有审计监督。问一个问题,从乡镇到中央哪几级设审计机关?注意县级以上设审计机关,但名称有不同,地方的审计机关是审计局,国务院设审计署。还须明白国务院设审计署的目的何在?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国务院的机构设置谈两个知识点。

第一,国务院设置了六类机构,即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四种机构。部和委员会的区别在于部管单项的事务,委员会管综合的事务。宪法中未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属组成部门,原来人民银行属财政部管,后来独立形成部级机构。至于各类局属于直属机构,地位低于部委。

第四节 中央军委

关于中央军委,宪法的规定较为简单,我们只提两个知识点。 一是中央军委的组成可以出题,如中央军委由哪些人组成?题干为军委主席、军委副主席、军委委员、秘书长,注意军委组成人员没有秘书长。

二是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如果说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负责,对

不对?不对,《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委主席个人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中央军委和国务院不一样,国务院虽实行总理负责制,但是由国务院全体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中央军委就是军委主席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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