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通常所说的“4∶1”。这是为了保证我们国家的性质,体现实际意义上的平等。选举基本原则中的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只需记住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选,其他各级人大代表均为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原则不需详述。
第二节 选举的民主程序
选区划分这个知识点,我们应掌握我国按什么标准划分选区?这可以出一个多项选择题,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原来不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现在按居住状况划分成了首要标准放在最前面。我国直选人大代表在县乡两级,两级均设立了选举委员会,其中有一个知识点可以出单选题,乡镇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时受谁领导,向谁负责?注意是受县一级的人大常委会领导,原来是受县级选举委员会领导,但由于1995年修改选举法后县乡人大换届不同步,而县级选举委员会又是临时机构,没法再向其负责。
选民登记其中有几个知识点应注意。据说河南某乡选举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的人可以进行选民登记,最后有100多个老人要告状,注意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民年龄有下限没有上限。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天以前公布,若对选民名单有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选举委员会不服还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的裁决即终审裁决。
代表候选人提名里有几个知识点。
第一,谁有权提名代表候选人?根据《选举法》第29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实际上包含了四种情况。
第二,差额问题,各级人大都搞差额选举,但是差额数不一样,直接选举时候选人比应选代表多1/3到1倍,间接选举时候选人比应选代表多1/5到1/2。当然命题时不会这么直截了当问,一般会提出一些数字让你换算。考试命题时尤其是部门法一般不允许用法律条文直接命题,往往是将法律条文转换成案件,而考生在答卷时应注意能将案例还原法律条文,不应把注意力放在案例本身。
第三,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15天前还是5天前公布呢?应是5天之前,15天之前是候选人名单的公布。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不一样,候选人可能很多,而正式候选人要少一些,当然正式候选人在选票上的排列方式或顺序也较为重要。
选举投票里面也有两个知识点。 第一,选民进行投票
可采取三种方式,在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
第二,代表候选人当选的确定,须记住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区别。直接选举记住两个过半数,一次选举必须有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出席选举才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票即可当选。比如有5000个选民,2500个选民以上参选选举就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1251张选票就有可能当选,所以“参加选举”比“全体选民”的要求要低。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可能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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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罢免制度
本节主要讲一项重点,即罢免代表的法律程序。
关于此,我国《选举法》第44条和第45条作了规定。在直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由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间接选举比较复杂,在人大开会期间,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的提名,可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后者更关键,以成克杰案为例,全国人大常委会能不能罢免成克杰副委员长的职务?不可以,因为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由人大产生,常委会不能自己罢免自己,比如常委会共150人,80人联名罢免另外70人显然不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由全国人大罢免,然而全国人大处于闭会期间,所以,只能罢免他的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代表罢免的原则是“从哪产生,由哪罢免”,成克杰由广西人大产生,亦由广西人大罢免,但是广西人大亦在闭会期间,所以由广西人大的主任会议提出对成克杰全国人大代表的罢免。当成克杰不是全国人大代表了,当然不能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不是委员,当然不能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对于整个罢免的过程,给个形像说法就是“釜底抽薪”,把代表的身份罢免,由此产生的一切职务就不存在了。
第五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本章涉及以下知识点。
第一,国家结构的概念包括四要素,即单一制,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民族地方、设置自治机关,行政自治权的制度。
第二,国家结构的分类,即分为单一制和联邦制。
第三,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第五,自治机关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
第六,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先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人大及常委会还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七,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六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本章是重点章,涉及两个指定法规,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概述
首先应指出特别行政区设立的理论依据是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方针。“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可以出多项选择题,包括四个方面:坚持国家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原有的三个制度不变(即社会经济制度、生活方式、法律),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注意没有司法机关。香港、澳门原有的法治主要依靠司法来维系,在香港尚有一些本港华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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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共权力的运作,而澳门本地华人很少能够进入公共权力运作之中,实际上港澳法律的本地化主要是人员的本地化,没写司法机关的本地化是因为培养法官很复杂;要求政府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就是为了将政权交给他们,看他们怎样来管。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二是《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是特别行政区的两个依据,有时设干扰项时将两个基本法和两个联合声明摆进题肢,应注意鉴别。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
其主要内容是: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单一制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通过逐步缩小外延、增加内涵阐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特别行政区是一级地方政权,只有一级政府、一级政权,大陆地方政权至少是两级(如直辖市)、省一般是四级。而特别行政区政府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如香港的街坊会不是政权机构。
中央管理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包括五个方面。一是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二是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国防事务主要是通过在特别行政区驻军来实现;三是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任命官员是一项实权,包含着否决权;四是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战争状态;五是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其中国防和外交是国家主权的最主要的特征。基本法解释权是中央和地方的共有权力,分为两块:基本法解释权的所有权属于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授权特别行政区进行解释。关于中央授权特别行政区解释基本法又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特别行政区完全自治范围内的事自行解释,中央不管;二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自治范围之外的条款(如涉及中央与地方关系、国家主权行为等)也可解释,但在作出终局判决前,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对以前没有拘束力、对以后要发生效力)。比如近年香港终审法院判的“无证儿童案”和“焚烧国旗案”,这两个案子均涉及到基本法的解释权,实际上基本法关于解释权的问题仍然有些未能说清楚,在法律具体操作时就会产生争议。基本法的修改权这里提一个知识点,两部基本法均规定基本法只有一个机构有权修改,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陆的法治一般说凡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均有权修改,但不能跟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两部基本法作出了例外的规定,这两部基本法均由全国人大制定,但是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无权修改,只有全国人大才可以修改,所以有人说修改基本法的程序有点像修宪。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内容即“四大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注意特别行政区虽然享有终审权,但对某些案件没有管辖权,比如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享有司法豁免权,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乃至终审法院均无权管辖。
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包括四个方面,即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行政与立法互
相配合,行政主导和司法独立。比如问香港、澳门实行的是不是三权分立?港、澳跟西方三权分立不太一样,它们政治体制的特点首先是行政主导型的,而三权分立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平行,不存在哪个权高于另外两个权的问题。以香港为例,原来实行的是殖民统治的总督制,英王派总督去管理香港,总督代表国王掌握行政权;香港回归后政治体制有了一些变化,但核心还是强调行政主导型的,政府在三权里地位比较突出。立法一块变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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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立法权也在总督,当时的立法会只是一些咨询机构,现在的立法会成了实权机构,能够跟行政机关有一些配合和牵制,司法独立这一块基本没变。
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结构里有几个知识点:首先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行政
长官在特别行政区具有双重角色,打个比方,有点像美国的总统,总统在美国政治体制里面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或代表,又是其政府的领导人。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在香港和澳门大多一样,有一些差别。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为五个条件:年满40周岁,在香港居住满20年,香港永久居民,中国公民,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行政长官的前四个任职资格要求与香港一样,但没有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限制。为香港制定基本法时本来也无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限制,只是因为末代港督彭定康当时大搞居英权计划,让22.5万的香港各界精英持英国本土护照,中方作为对策才增加了这一限制,从而挫败了彭定康的图谋。澳门回归没有这些周折,中方也就未设如此限制。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成,香港主要是三司及各局、处、署,三司是最核心部分,即
政务司、财政司和律政司,律政司同大陆的司法部不一样,它更像大陆的检察院,香港的刑事检控权由律政司掌握;澳门政府由司、局、厅、处组成,它有检察院。
立法会这个知识点,注意香港和澳门立法会的议员任职资格的区别,在香港有三个
限制:在外国无居留权,永久居民,中国公民;澳门只有一个条件,即澳门的永久性居民即可。
司法机关这个知识点,香港的法院系统由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
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组成,澳门法院设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这是两个法系的法院设置,香港属于普通法系、澳门属于大陆法系,因而澳门设了一个行政法院以有别于普通法院;港澳回归后法院系统最大的变化就是各自增设了终审法院,原来两地无终审权,香港案件要上诉到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来裁判,澳门案件要上诉到葡萄牙的最高法院,现在两个特别行政区均有了终审权,他们的司法同中央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基本没有关系。港大陈弘毅教授曾提出,终审权到底属于自治权还是主权?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
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包括四部分:基本法,被继续采用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被继续采用的法律在香港和澳门不大一样,香港继续采用的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澳门继续采用的原有法律包括: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香港实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是制定法还是判例法?注意普通法、衡平法都是英国法的概念,实质上是判例法。香港司法机关没有本地化的要求。
至于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主要指两个立法会制定的法律,知识点在于这
些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还是备案?注意是备案,即事后审查,并且这种备案同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又有不同。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但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然而一旦发回该法律就失效了。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主要是体现“一国”要求的法律,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当然是,关于国家主权的如国防、外交方面的立法也适用于香港。至于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以及区域法的冲突问题,主要涉及到理论上的探讨,不加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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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本章是重点章,涉及到的法律条文比较多,从《宪法》的第33条到56条。 第一节 基本权利概述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国籍这个条件,即可成为我国公民。这里有个问题,我国《民法通则》里讲法律关系主体的时候提到“公民(自然人)”,那么自然人和公民是否一样,哪个范围广?应当注意,自然人包括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儿。这个知识点就是说基本权利的主体是公民,而非其他。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谈两个知识点。
第一,平等权的法律渊源是《宪法》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如果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不对?法律上一律平等是1954年宪法中的说法,那么“法律上”和“法律面前”有什么区别呢?法律上平等包括立法平等、司法平等、守法平等这三个方面,而法律面前平等只包括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这两点,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当然从世界各国来看,法律面前平等一般都包括立法上的平等,但我国1982年宪法制定的主流意见认为立法上没有办法平等。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深入,实际上会涉及对立法进行审查的问题。比如说地方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制定的某项法律法规侵犯了公民平等权时,能不能对该项法律或法规进行审查?若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就不能对该法表示异议了。实践中也有这样的问题,某医科大学规定凡吸烟的人学校不予录取,虽然这不是法律,但是这种规定将公民分为吸烟的人和不吸烟的人,涉及国外宪法中的可疑性分类,这种分类是否合适?事实上这种分类剥夺了部分吸烟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国外关于平等权的诉讼很多,涉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如用人、用工若提出可疑性分类,这种可疑性分类就可能侵害公民的平等权。
第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有四点。一是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即《宪法》第33条第3款,讲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二是任何公民享有的平等权都不是绝对的,要受法律的约束;三是公民的平等权,主要指司法上的平等,主要内容包括实施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上平等;四是法律面前的平等指权利能力的平等,而非行为能力的平等,因为行为能力各人千差万别,而权利能力一样。 政治权利和自由包含了几个知识点。
第一,政治权利的范围可以出两个题。一是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的范围是什么?可
以分为两类权利,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后是六大政治自由,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一般设干扰项时,将《宪法》第41条摆上,把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列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其实《宪法》第41条单独列为监督权,不属政治权利。二是在刑法里有个“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其中可剥夺的政治权利除了宪法规定的以外,还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组织和人民团体职务的权利,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比如判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实际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开始于主刑执行完毕,而主刑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已经讲过,这里主要讲六个政治
自由。
首先是言论自由,提两个知识点。一是言论自由的范围主要包括五个方面:言论自
由的核心是表达自由,表达思想见解或意见;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样化;言论自由的行使不应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言论自由是相对权而非绝对权,存在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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