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教育叙事:是指教师“叙说”自己在教育活动中个人化的教育“问题解决”和“经验事例”,或者是“记叙”教育问题的提出过程以及在解决问题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教育事件。 教师“写”教育事件实际上就成为转变教学观念与变革教学行为的一种行动方式。
5、网络教研:是指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发和利用网上教育资源,建立开放、交互动态的网络教研平台,实现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以教育信息化推动教育现代化的教研活动。 6、教学课例:是指对一堂课进行课堂教学实录以及以此为基础而对这堂课进行的阐述分析与反思。
第三章 教育研究与校本研究
第一节 教育研究概述
一、教育研究的含义:教育研究是以教育问题为对象,运用科学的方法,遵循一定的研究程序,搜集、整理和分析有关资料,以发现和总结教育规律的过程。 二、教育研究的特征
1、教育研究的目的在于探索教育规律,以解决重要的教育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导向 2、教育研究要有科学的研究设计,准确系统的观察记录和分析,并做好资料收集 3、教育研究是运用一定的科学方法、遵循一定的科学研究程序的认识活动 4、教学研究应具有创造性 三、教师成为研究者的意义
1、教师成为研究者有利于教育改革 2、教师成为研究者能促进自身专业化发展 3、教师成为研究者有利于教育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四、教育研究的基本方法
1、观察法:是人类认识事物最古老、用的最多的一种方法。
(1)自然观察法和实验观察法 (2)直接观察和间接观察法 (3)结构式观察和非结构式观察 (4)参与式观察和非参与式观察
2、调查研究法:是在教育理论的指导下,通过运用观察、列表、问卷、访谈、个案研究以及测验等科学方式,搜集所需的资料,从而形成科学认识的一种方法。 (1)访谈调查法
访谈是一种研究性访谈,是研究者通过口头谈话的方式从被研究者那里收集第一手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是社会科学研究中一个十分有用的的研究方法
(2)问卷调查法:是根据需要精心设计一系列问题,编成标准化问卷,然后发给调查对象,根据回收的答案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结论的方法。
3、实验研究法:就是研究组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计划,合理控制、创设一定条件,对被试者施加教育影响,然后观测被试者的变化和教育效果,从而验证假设,推断所施加的教育影响同教育效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的研究方法。
4、行动研究法:前哥比伦大学师范学院院长考瑞在1953年出版的《改进学校实践的行动研究》一书中,第一次系统的将行动研究的定义运用到教育中来。教育行动研究是教育工作者或学校的一线教师针对自己在教育领域、学科教学和班级管理的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在专业教育研究者的指导下,对问题进行科学的定位、诊断、制定解决计划及具体的实施步骤,来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提高研究者自身的教育水平,改善教学质量的行动。 第二节校本教研
校本教研是将教学研究的重心下移到学校,以课程实施过程中教师所面对的各种具体问题为对象,以教师研究为主体,理论和专业人员共同参与的研究活动。这种研究强调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性研究,既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又注重经验的总结、理论的提升、规律的探索和教师的专业发展。
一、校本研究的基本理念和要素
1、校本教研的基本理念:(1)学校是校本教研的主阵地 (2)教师是校本教研的主体 (3)解决教学的实际问题是校本教研的核心 2、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的基本要素:
教师的个人自我反思、教师集体的同伴互助、专业研究人员的专业引领是校本教研的三个核心要素,构成了开展校本教学研究的三个基本要素
自我反省、思考、探索和解决教育教学过程中各个方面的问题,是校本教学研究中的一个最基本要素,也是开展校本研究的基础前提 二、校本教研的过程
1、教学问题 2、教学设计 3、教学行动 4、教学总结 三、校本教研的主要形式
1、开展校本教学研究的主要形式
(1)集体备课 (2)定向研究 (3)案例教学
校本研究形式还有说课、听课、评课、公开课、反思教学、沙龙会谈等,在校本研究中都可以灵活运用。
2、校本研究成果的表达形式
(1)教育日志:是教师对教育生活事件的定期记录,在把真实的教育场景转化为文字的过程中梳理教学实践中的关键问题。日志一般包括事件、地点、人物、事件
(2)教育案例:是含有教育问题或疑难情境在内的,真实发生在教育现场中的典型事件 (3)教学课例:教学案例自始至终都是围绕特定的问题开展的,以问题的发现、分析、解决、反思为基本线索;而教学课例展现的是某节课或某些课的教学实际场景,也包含着问题,但问题可能是多元的、没有明确问题指向,并且实际情境的叙述、师生对话的描述通常是举例式的,没有像案例那样经过细致加工。 四、校本教学研究的管理
教学研究的机制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即采用上级行政推动的方式开展教研工作;二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即以基层学校为核心开展教学工作。
第四章依法治校与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教育法律原理 一、教育法概述
1、教育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教育法的特点:
(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 (4)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二、教育法律规范
1、教育法律规范,又称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2、教育法律规范的特征
(1)提现国家意志的最高地位和效力的社会规范
(2)规定教学参与者权利和义务,维护教学秩序,具有明确性 (3)使用对象和适应范围具有普遍性
3、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假定(法定条件)、处理(行为准则)、奖惩(法律后果) 4、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1)按处理部分内容不同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安确定性程度可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三、教育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分为个人、组织机构和国家三类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方面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3、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1)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的教育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义关系
4、教育法律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型的,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一类是横向性的,一般称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5、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真正引起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亡是符合教育法律规范设定条件的法律事实。 四、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1、教育法的制定
教育法的制定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包括修改、废止)教育法的法定步骤和阶段
(1)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 (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 (3)教育法律的通过 (4)教育法律的公布 2、教育法的实施 (1)教育法律的实施就是通过一定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具体运用和实现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可以有两种方式:法律的遵守和法律的使用
(2)教育法的遵守就是任何组织与个人的活动都按照教育法规定的要求行为,分为行使教育法规定的合法权利、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育法规定的禁令三类 (3)教育法的使用是教育法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
(4)教育法的监督,广义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依法对实施监督;狭义是指国家专门法制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节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1、学校的权利:办学自主权是学校专有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对受教育者办法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挂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法》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是我国在第一次在法律上确定教师的社会地位的专业性和神圣性,并对教师的概念在法律层面进行明确界定 1、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简称为指导与评定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物质保障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2、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习爱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和《教育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 (4)爱护关心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成长的现象
(6)不断的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意义上的学生指的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习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1、学生的权利
(1)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即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这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性受教育权的的前体和基础,也是学生手教育权的具体体现
(2)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即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它体现了国家政府对学生提供完成学业的物质保障的重视,也是学生的一项实质性权利
(3)获得公正评价与相应证书的权利,即在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即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起诉 (5)法定的其他权利,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三节依法治校与教育法律救济 一、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学校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2、学校的行为违法 3、学校行为必须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4学校主管上有过错 二、教育法律救济
1、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调节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2、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
(1)权利受到损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体,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2)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是对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3)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3、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2)维护教育法律权威
(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 (4)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4、教育法律救济途径
(1)教育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学社申诉 (2)教育行政复议 (3)教育行政诉讼
第二部分中学课程与教学
第一章课程和课程理论
第一节课程概述 一、课程概念
从广义上来说,课程是指学生在学校获得的全部经验。其中包括有目的、有计划的学科设置,教学活动,教学进程,课外活动以及学校环境和氛围的影响。
从狭义上说,课程是指各级各类学校为了实现培养目标而开设的学科及其目的、内容、范围、活动、进程等的总和,它主要体现在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之中。 二、课程类型
1、按照学科固有的属性来划分,分为学科课程和经验课程 2、按照课程内容的组织方式,分为核心课程和综合课程
3、从课程计划对课程设置实施的要求来划分,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4、从课程设计、开发和管理主体来区分,分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5、根据课程任务,分为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研究型课程 三课程在学校教育中的作用
1、课程是学校培养人才蓝图的具体表现 2、课程是教师从事教育活动的基本依据 3、课程是学生吸取知识的主要来源 4、合理的课程设置对学生的全面发展起着决定作用 5、课程是评估教学质量的主要标准 第二节课程理论
一、课程理论是研究课程设计、课程编制和课程改革的理论 二、课程流派
1、经验主义课程论:以杜威为代表的经验主义课程论流派认为,以学科为中心的传统课程是不足取的,应代之以儿童的活动为中心的课程;同时强调课程的组织应心理学话
2、学科中心主义课程论:这一课程流派是苏联人造卫星上天为契机而出现的,主要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