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教考试教育学基础复习总结(6)

2019-06-10 23:11

1、职业道德是指与人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即在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中从事各种不同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职业行为规范总和 2、职业道德的特点:

(1)鲜明的行业性(最显著特点) (2)适用范围有限性 (3)表现形式多样性 (4)一定的强制性

(5)相对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6)与物质利益具有的直接关联性 3、职业道德的体现方面:

①职业理想 ②职业态度 ③职业义务 ④职业纪律 ⑤职业良心 ⑥职业荣誉 ⑦职业作风 ⑧职业技能 4、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

(1)继承性与创造性相统一 (2)阶级性和人民性相统一 (3)先进性和广泛性相统一

5、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原则使集体主义 第二节 教师职业和教师职业道德

一、教师职业:教师作为一种社会职业,是在学校出现以后逐渐形成的。 二、教师的职业道德

1、教师职业道德是指在长期教育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或准则,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道德观念、情操和行为品质 2、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1)教师职业道德超越一般职业道德,师德具有高远性、全局性 (2)教师职业道德调节比其他职业道德更具有自觉性

(3)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比其他职业道德更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 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①爱国守法 ②敬业奉献 ③热爱学生 ④教书育人 ⑤为人师表 ⑥终身学习

第二章 教育法

第一节 教育法的基本知识 一、教育法的概念和原则

1、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总和

2、教育法原则: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德智体全面发展原则,受教育权平等的原则 二、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保障的含义 1、《宪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三、依法治校和依法执教

1、依法治校就是在民主的基础上,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尤其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来治理学习、管理学校各项事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逐渐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2、依法执教就是教师依据法律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其含义有:①教师的教学行为要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②教师要善于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教育法的责任特点及种类

1、教育法的责任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2、教育法律的责任特点:法律规定性,国家强制性,专权追究性,归责特定性 3、教育法律法律责任的种类

(1)行政法律责任是指相关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赔偿

(2)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相关主体不履行相关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教育法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1、教育权是指负有实施教育责任的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对施教对象(自愿我被强制)进行教育、指导的一种权利。(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教育权

(1)国家教育权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以社会为客体,管理和实施教育的权利。

(2)社会教育权在我国是指社会各主体依法享有关心、支持、参与、监督各项教育事业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3)家庭教育权是建立在亲权和监护关系的基础上,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家庭中享有对子女进行教育和选择教育的权利。

2、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 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②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受教育权的性质: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受教育的主体为所有人

(3)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是:幼儿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出国留学、成人教育、特殊教育、扫盲教育 二、政府的教育职权

1、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为教育厅

2、地区、自治州和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为教育局 3、我国县(市)、市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育局。教育局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4、我国乡镇教育行政部门主要有:乡镇文教组、乡镇中心校、乡镇教育办公室和教育组 三、义务教育

1、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2、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公共性、普遍性、基础性的特点。强制性是本质特性 3、义务教育阶段政府职权的的主要内容:政务义务,政府保障措施,政府管理体制 四、教育法中关于教师的规定

1、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

(1)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

(2)教师资格分七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规定,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4)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双方平等自愿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有关行政部门各级教员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公务,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教师聘任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确立的是双发的法律关系。教师聘任具有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几种形式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教师的基本权利:教育教学专业自主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获得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申诉权

(2)教师的义务: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自身思想和业务水平义务 五、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学生的权利:受教育权(具体表现:平等权、上课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安全健康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权,监督权,参与管理、活动权,隐私权,通讯自由权,财产权,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其他有关权利

2、学生的义务:刻苦学习,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维护集体利益与荣誉,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保证家长能看到学校让学生带回家的各种文件、报告和通知,同不良现象做斗争、维护学习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交纳有关费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公民其他有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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