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3)

2019-06-11 12:04

(四)要求补办评残的,义务兵需经军级以上单位的后勤部门审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军需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后勤卫生部门审批。

(五)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依据全军统一式样要求,铸制评残专用钢印一枚,并按要求妥善保管。

12、军队评定伤残等级的范围有哪些?

(一)现役军人(含文职干部,下同)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者;义务兵因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者,均可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后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中确有负伤记载并有确切证明(如原始病案资料等),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以补办评残。

(三)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的,档案中确有负伤记载并有确切证明(如原始病案资料等),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以补办评残。 (四)非编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因公(工)致残者不予评残,按国家有关因公(工)伤亡办法办理。

13、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一)任何机关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不搞迁就照顾,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不得以权谋私,坚决抵制和防止损害国家利益和军队伤残人员利益的行为。

(二)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残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并指派原则性强、熟悉业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干部负责惩办具体工作。

(三)严格评残分级管理和请示报告制度。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遇有不明确或难以处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14、军队评残工作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一)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致残,在医疗终结后,经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小组鉴定,残情符合评残条件的,方可办理评残审批手续。

(二)申报办理评残审批手续,应报送下列材料:

1、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负伤时间、地点、原因及其详细经过的证明材料(含现场见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和医疗单位的医疗证明材料,病残应有医院出具的《病历摘要》; 2、个人半身正面免冠二寸黑白或彩色相片三张; 3、医院出具的《评残医务证明书》一式三份;

4、由伤残者所在师级以上单位(含独立团)卫生部门填写的《申请评残报告表》一式两份和《革命伤残军人证》(伤残等级和编列序号由评残审批机关审批后填写);

5、个人申请评残报告材料;

6、现役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要求补办评残的必须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如原始病案资料等);

(三)申报评残的全套材料必须经申报机关挂号邮寄至评残审批机关。非申报机关或个人直接呈送的申报评残材料,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四)评残审批机关收到申报的评残材料后,应依据评残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

15、军队对评残登记、统计、报告有何要求?

(一)严格登记、统计制度。各级评残审批机关应建立、健全登记、统计制度,详细填写《革命伤残军人证盖钢印登记表》,坚持审批一个,登记一个,每季汇总统计一次。

《革命伤残军人证盖钢印登记表》和《评残申请报告表》、《评残医务证明书》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应列入卫生机关档案资料,以年度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二)各大单位评残审批机关每年年终应对所属各单位本年度的评残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年度评残工作统计报表》,于下年一月底前一并报总后勤卫生部。

16、军队评残工作应如何加强监督?

(一)领导监督。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评残工作,要经常听取主管评残工作同志的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研究解决。上级评残审批机关对下级评残审批机关和医院,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二)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或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发现诈残、假残者,经核实后要立即吊销其《革命伤残军人证》,并要严肃处理当事者和有关人员。 (三)地方监督。对地方民政部门反映军队评残工作中的问题,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认真对待和查处,确属错办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与地方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17、对在北京戒严期间和平息反革命暴乱中伤残的军人如何抚恤?

经国务院批准,在北京执行戒严任务和平息反革命暴乱任务中伤残的军人、武警、公安干警,按因战致残予以评残抚恤。

18、现役军人因公出差遇车祸致残可否评残?

根据有关规定,现役军人确属因公外出执行任务,或平时训练、施工、生产等工作中乘车,因非本人责任不幸遇车祸致残,属于因公性质,经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按因公评定伤残等级。

19、现役军人探亲途中因意外事故负伤致残可否按因公评残?

根据因公评残的有关规定,部队干部、战士经组织批准探亲,在途中因非本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后,如符合评残条件的,可由部队按因公评定伤残等级,办理评残手续。

20、军人因公外出救火时烧伤是否能评残?

现役军人因公外出执行任务,在遇火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时被烧伤,经组织调查,情况属实,烧伤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应按因公评定伤残等级。

21、义务兵因公外出被地方青年打成重伤能否评残?

义务兵因公外出被地方青年打成重伤能否评残,要根据当时公安部门或军队组织裁决结果而定。如裁决属于义务兵为维护社会治安而致残的,经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可按因公评残:如系个人违反纪律致残,不能评残。

22、义务兵因煤气中毒,生活不能自理能否评残?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义务兵评残按伤残性质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义务兵在执行任务中或住集体宿舍因煤气中毒致残,个人不负主要责任的,原则上可按因公评残。如家属来队,个人住家属宿舍,因自己不注意导致煤气中毒,经治疗终结,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的,一般可按因病评残。

23、军人因手术致残能否评残?

军人因手术致残能否评残,要区别情况而定。现役军人因病实施手术时,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可按因公评残。非医疗事故经手术致残的,如系义务兵且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可按因病致残;军队干部(含文职干部)和志愿兵不能评定病残。

24、军人因脑震荡后遗症可否评残?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因公致脑震荡留下严重后遗症,影响正常工作的,可视其伤残情形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和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对于轻微脑震荡,经治疗后基本恢复,对工作基本上没有影响,不予评残。

25、为什么义务兵因病可以评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同时,还规定了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义务兵因病评残,主要是基于对他们退出现役后的生活考虑的。服现役的义务兵,大多来自农村或城镇待业青年,他们患病致残后,劳动能力有了不同程度的丧失,日常生活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且旧病容易复发,需要经常医疗。但是,他们退出现役后,大部分人无工资收入,医疗亦无保证。因此,国家按规定给他们评残,可以使他们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减轻生活负担。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他们的体贴和关怀。

26、志愿兵评定病残有何规定?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志愿兵在服役期间因积劳成疾致残的,同军队干部一样,不予评定病残,可由部队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转地方工作。

27、为什么现役军官因病不能评残?

服现役的军官,不同于服现役的义务兵,他们有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生活是有保障的,疾病的治疗也有保证。这些人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给他们安排工作,其生活福利待遇一般都高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的水平。因此,对现役军官不应评定病残等级。

28、义务兵带病入伍,入伍后病重能否评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也就是说,因病致残的对象要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一是在服役期间患病;二是服现役的义务兵。不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不能评病残。所以,对义务兵带病入伍,入伍后病情加重经手术后致残的不予评残。

29、现役军人如何补办评残手续?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服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从医疗终结之日起,对三年内申请补办的,可视残情评定伤残等级;对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评残条件者,可予以补办评残手续,并由军队按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义务兵需经军以上单位后勤部的卫生部门审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需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部的卫生部门审批。

从医疗终结日起,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残情虽符合三等乙级或三等甲级条件,亦不再办理评残手续。

30、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如何补办评残手续?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要求补办评残的,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包括二等乙级),由原所在部队按规定补办评残手续,士兵需经军级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需经军区级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批。(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包括二等乙级),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思念规定补办评残手续,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对已经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残情符合三等乙级或三等甲级条件的以及对因病致残的义务兵,不再补办评残手续。

31、移交地方后人武干部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能否按现役军人评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县(市)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其工作人员已不属于现役军人,而是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因此,人武部改为地方建制后,人武干部因战因公致残不能按现役军人评残,应按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评残规定办理。

根据有关规定,从1990年10月1日起,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青海省海北、黄南、海南、果洛、玉树、海西藏族自治州,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等行政区划内的71个县(市)人民武装部重新收归部队建制。因此,在上述县(市)的人武部正式办理了移交手续,归为部队建制后,其干部、战士的评残工作应由军队负责,即按现役军人评残。

32、县人武部移交地方前人武干部因公致残,移交后能否补办评残手续?

人武部移交地方前其干部因公致残,未办理评残手续,移交后要求补办评残手续的,由地方民政部门按规定处理。医疗终结后三年内,可视残情评定伤残等级;三年后,只有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才能予以评残。

33、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病情发展可否予以评残?

对于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由于病情发展,经医疗终结后,符合病残条件的,应当采取优待补助的办法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不应给予评定病残等级。但是,对于个别已经取得伤残待遇的,一般可不硬性取消。也可以采取不发给伤残证,而给予不低于原来享受的伤残抚恤金的定额的定期定量补助,以解决其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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