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8)

2019-06-11 12:04

(二)在全民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的;

(三)县以上管理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生活有保障的; (四)服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

47、伤残抚恤(或保健)金从何时计发?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革命伤残人员经法定机关审定批准,发给伤残证才正式确认其为革命伤残人员身份,同时享受有关抚恤待遇。因此,伤残抚恤(或保健)金应从评残发证之日起计发。

服现役的革命军人有没有伤残抚恤(或保健)金?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服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部队主管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不发伤残抚恤金。转业或复员退伍后,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

48、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应如何抚恤?

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服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抚恤关系转移后,伤残保健金如何发放,由后勤部自行规定。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以及民政部门主管的其他伤残对象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其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和转移手续,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予以抚恤。

49、革命伤残人员因伤残证遗失,伤残抚恤(或保健)金应如何处理?

革命伤残人员遗失伤残证件后,应及时报告当地民政部门,原则上不应影响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的发给。但遗失证件期间个人跨年度未领取的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的,一般不予补发。

50、享受抚养金待遇的革命伤残人员,其标准偏低怎么办?

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和物价的调整,享受抚养金待遇的革命伤残人员,其抚养金标准较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规定:享受抚养金待遇的革命伤残人员,所领取的抚养金与伤残保健金、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和地区物价补贴五项金额之和,低于现行的同一等级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可改发伤残抚恤金。高于同一登记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如本人同意,也可改发伤残抚恤金,高出部分予以保留。

51、领取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的革命伤残人员,其待遇偏低怎么办?

最近几年,随着伤残抚恤金标准的提高,少数领取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

休费的革命伤残人员反映,他们的救济费或退休费与所领取的伤残保健金之和低于伤残抚恤金标准。为了妥善解决这部分人员抚恤标准偏低的问题,可实行差额补贴的办法,即:对领取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含国家统一规定的副食品补贴、困难补贴)与伤残保健金之和低于同一等级伤残抚恤金标准的革命伤残人员,采取补差的办法,使其达到同一等级伤残抚恤金标准数额,不必改领伤残抚恤金。

52、原在企业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调入国家机关后如何抚恤?

企业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原按劳保条例或企业单位规定享受抚恤后,调入国家机关工作,其伤残抚恤待遇仍应按照劳保条例或企业的有关规定,由原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处理。

53、伤残军人随集体转业后,到哪里领取伤残保健金?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从军队集体转业到地方有关部门工作的伤残军人,同通常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一样,向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领取伤残保健金。为保证这部分人员伤残保健金及时发放,可由领取人所在单位事先与当地民政部门取得联系,并办理伤残抚恤金转移手续。

54、革命伤残人员长期在外未及时领取伤残抚恤金能否补发?

根据我国现行财政体制,当年抚恤金(保健金)应当年领取。革命伤残人员长期在外,未按期领取伤残抚恤金(保健金)的,在他们返回原地以后,可以发给当年未领取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对于过了发放年度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一般不再补发。对于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可酌情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55、革命伤残人员出国安家伤残抚恤金如何计发?

革命伤残人员经批准到外国定居,可按照当时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五年的抚恤金或保健金,以后不再发。

56、哪些伤残人员可以享受领取护理费待遇?

根据有关规定,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确实长期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中,属于分散供养的和领取离、退休费的可享受护理费待遇。属于由国家集中供养的和少数在职继续工作的,不享受这一待遇。

57、离、退休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离、退休革命伤残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享受护理费,其标准按《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执行,并随着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

58、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包括革命伤残军人、伤残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应参照《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标准执行,并随着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领取伤残保健金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由发给其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59、革命伤残军人需要集中供养的条件是什么?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所说的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需要集中供养的,必须是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二) 生活需要狐狸,不便分散照顾的; (三) 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60、安置革命伤残军人有何规定?

新《兵役法》对革命伤残军人的安置,分别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规定。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残情严重,由国家负责供养终身。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61、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属的户口可否由农村转到城镇? 根据有关规定:

(一)对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以来和今后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凡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上述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在城镇安置时,要求将农业户口的配偶及16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16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

(二)要及时为上述革命伤残军人本人、他们的配偶以及子女办理户口和吃商品粮的转移

关系,并根据当地条件,由国营或集体单位妥善安排这些伤残军人配偶的工作。 (三)现在革命伤残军人修养院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本人要求分散安置的,可以在本人原籍或配偶居住地的城镇安置。其配偶或16周岁以下的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应同时转为城镇户口。对过去历年来已经回到农村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如有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或配偶在城镇长期分居等特殊情况,必须转移到城镇安置的,也可按上述规定精神办理。

62、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有何优待?

国家对于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历来实行优待。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优先购票,并享受减收票价优待,目前优待具体规定是: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的百分之五十;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的百分之二十。

63、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有何医疗、生活福利待遇?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去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同时也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医疗待遇。

64、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何种医疗待遇?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按国家现行规定应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这部分人的公费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管理,但不得实行包干。

65、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是如何规定的?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66、对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能否实行定额包干? 国家规定,对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公费医疗。但是,最近几年,有些地区对这部分人的公费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即规定每人每年医疗费,交由本人使用。超过的自理。致使一些患重病或伤口复发的伤残军人不能及时就医,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国家对这部分人实行公费医疗,就是为了保证他们的伤、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因此,对这部分人采取定额包干、超过定额自理的办法,是不应该的。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于1983年和1990年两次联合通知,要求各地对在乡二等以上伤残军人的

医疗费用不应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切实安排好这部分人的公费医疗费用,并规定“也不应对乡镇实行定额包干医疗”。

67、革命伤残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如何补助?

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一般由本人负担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领取伤残保健金和离休、退休的,由所在单位或发离休、退休费的单位在有关费用内报销;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其所在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在抚恤事业费内报销。对于个别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负担三分之一伙食费仍有困难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也可给予全部报销。

68、革命伤残人员因复发到外地治疗和到外地安装假肢所需差旅费食宿费如何报销? 革命伤残人员因伤口复发,需要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其差旅费食宿费准予报销。具体办法是: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其所在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69、革命伤残军人需要配戴眼镜能否报销?

革命伤残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后,其眼睛视力受到障碍,无论是领取伤残保健金还是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经医院检查需要配置眼镜并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是可以配置眼镜的。眼镜费用,属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报销,属于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人员按本单位公(工)伤的有关规定办理。

70、哪些革命伤残军人可以配置代步三轮车?

按照有关规定,对于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的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可以配置代步三轮车。

71、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有何待遇?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根据国家的规定,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金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家属待遇。

(三)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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