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部队列入编制内无军籍的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指无工作单位的农民、城市居民、学生);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无工作的人民群众。
4、何为革命伤残军人?
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之指战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国家规定的评残条件,办理了评残手续,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者,均称为革命伤残军人,可以享受国家的抚恤和优待。
5、什么是因战致残?其具体范围是怎样的?
因战致残,是伤残性质之一。一般是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一) 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的;
(二)临战前在战区执行潜伏、侦察(包括巡逻、执行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其他意外伤残的;
(三)平时在边境线执行潜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误伤致残的; (四)对敌斗争中被俘不屈负伤致残的。
6、什么是因公致残?其具体范围是怎样的?
因公致残,是伤残性质之一。一般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一)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伤致残的;
(二)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
(三)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致残的;
(四)患职业病致残的;
(五)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也按因公致残对待。
7、什么是因病致残?其评残范围是怎样的?
因病致残,是伤残性质之一。一般是指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基本终结,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的。
因病评残的具体范围仅限于因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
8、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是根据伤残者的伤残轻重,丧失劳动能力和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的。所谓丧失劳动能力,主要是指体力劳动。我国评定伤残等级实行四等六级制,即: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9、确定病残等级的原则是什么?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基本终结,病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国家评定病残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依其丧失劳动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
10、民政部1989年公布的评残条件同1950年内务部规定的评残条件有什么区别? 1950年12月11日内务部公布的《革命伤残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评残条件,是总结战争年代评残经验制定的。其评残条款主要是外伤内容。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基本条款是可行的,但随着情况的发展,有些条款显得不规范,缺少内伤脏器损伤和职业病的评残条款,特别是各条款缺少定量标准,这对确定伤残等级带来很多不便,迫切需要进行修订。因此,民政部于1989年制定公布了新的评残条件。这个评残条件与1950年评残条件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第一、增加了内伤脏器损伤和职业病条款。原评残条款共44条,新评残条款70条,新增26条。其中:外伤9条。脏器(肝、肺、心、肾、胃、胰、肠等)损伤17条。患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符合三等甲级至特等的,可按规定评残。
第二、内、外伤评残条款尽量明确了定量标准。比如对视力、听力程度,肢体失去和内伤脏器切除的部位等,都明确了具体标准,执行起来便于掌握。
第三、从伤残部位影响劳动程度或实际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出发,与原评残条件相比,等级间有宽有严、有升有降。比如原评残条件规定,肢体瘫痪“三肢以上瘫痪者”评为特等,而新评残条件规定:“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升为特等评残条款。
11、军队评定伤残等级的审批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军队评残工作由具有审批权的卫生机关负责,并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制度。
(一)总后勤部卫生部为全军最高一级评残管理和审批机关,负责对全军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资格的审核与确认,负责业务指导;同时兼管总后驻京部分单位的评残审批工作。 (二)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管理局(直工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行政)处,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基地指挥部卫生部,各军区空军、新疆军区、西藏军区后勤部卫生处具有对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的评残审批权,并负责所属直(代)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的评残审批工作。
沈阳、兰州军区后勤部卫生部分别代管总后嫩江基地、总后青藏兵站部所属部队军官(含文职干部)、志愿兵的评残审批工作。
(三)各省军区、各集团军、北京卫戌区、上海警备区、天津警备区、海军各基地、舰队航空兵、国防科工委和二炮军级基地、南疆军区、昌都军分区后勤部卫生处(科),各后勤分部、办事处卫生处,总后青藏兵站部后勤部卫生科,各军医大学,总后基地指挥部第一、二、三、四后方基地卫生处具有对义务兵的评残审批权,并负责所属直(代)供部队的义务兵的评残审批工作。
(四)要求补办评残的,义务兵需经军级以上单位的后勤部门审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军需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后勤卫生部门审批。
(五)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依据全军统一式样要求,铸制评残专用钢印一枚,并按要求妥善保管。
12、军队评定伤残等级的范围有哪些?
(一)现役军人(含文职干部,下同)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者;义务兵因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者,均可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后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中确有负伤记载并有确切证明(如原始病案资料等),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以补办评残。 (三)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的,档案中确有负伤记载并有确切证明(如原始病案资料等),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以补办评残。
(四)非编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因公(工)致残者不予评残,按国家有关因公(工)伤亡办法办理。
13、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一)任何机关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不搞迁就照顾,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不得以权谋私,坚决抵制和防止损害国家利益和军队伤残人员利益的行为。
(二)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残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并指派原则性强、熟悉业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干部负责惩办具体工作。
(三)严格评残分级管理和请示报告制度。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遇有不明确或难以处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14、军队评残工作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一)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致残,在医疗终结后,经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小组鉴定,残情符
合评残条件的,方可办理评残审批手续。
(二)申报办理评残审批手续,应报送下列材料:
1、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负伤时间、地点、原因及其详细经过的证明材料(含现场见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和医疗单位的医疗证明材料,病残应有医院出具的《病历摘要》; 2、个人半身正面免冠二寸黑白或彩色相片三张; 3、医院出具的《评残医务证明书》一式三份;
4、由伤残者所在师级以上单位(含独立团)卫生部门填写的《申请评残报告表》一式两份和《革命伤残军人证》(伤残等级和编列序号由评残审批机关审批后填写); 5、个人申请评残报告材料;
6、现役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要求补办评残的必须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如原始病案资料等);
(三)申报评残的全套材料必须经申报机关挂号邮寄至评残审批机关。非申报机关或个人直接呈送的申报评残材料,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四)评残审批机关收到申报的评残材料后,应依据评残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
15、军队对评残登记、统计、报告有何要求?
(一)严格登记、统计制度。各级评残审批机关应建立、健全登记、统计制度,详细填写《革命伤残军人证盖钢印登记表》,坚持审批一个,登记一个,每季汇总统计一次。 《革命伤残军人证盖钢印登记表》和《评残申请报告表》、《评残医务证明书》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应列入卫生机关档案资料,以年度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二)各大单位评残审批机关每年年终应对所属各单位本年度的评残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年度评残工作统计报表》,于下年一月底前一并报总后勤卫生部。
16、军队评残工作应如何加强监督?
(一)领导监督。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评残工作,要经常听取主管评残工作同志的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研究解决。上级评残审批机关对下级评残审批机关和医院,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二)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或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发现诈残、假残者,经核实后要立即吊销其《革命伤残军人证》,并要严肃处理当事者和有关人员。 (三)地方监督。对地方民政部门反映军队评残工作中的问题,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认真对待和查处,确属错办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与地方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17、对在北京戒严期间和平息反革命暴乱中伤残的军人如何抚恤?
经国务院批准,在北京执行戒严任务和平息反革命暴乱任务中伤残的军人、武警、公安干警,按因战致残予以评残抚恤。
18、现役军人因公出差遇车祸致残可否评残?
根据有关规定,现役军人确属因公外出执行任务,或平时训练、施工、生产等工作中乘车,因非本人责任不幸遇车祸致残,属于因公性质,经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按因公评定伤残等级。
19、现役军人探亲途中因意外事故负伤致残可否按因公评残?
根据因公评残的有关规定,部队干部、战士经组织批准探亲,在途中因非本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后,如符合评残条件的,可由部队按因公评定伤残等级,办理评残手续。
20、军人因公外出救火时烧伤是否能评残?
现役军人因公外出执行任务,在遇火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时被烧伤,经组织调查,情况属实,烧伤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应按因公评定伤残等级。
21、义务兵因公外出被地方青年打成重伤能否评残?
义务兵因公外出被地方青年打成重伤能否评残,要根据当时公安部门或军队组织裁决结果而定。如裁决属于义务兵为维护社会治安而致残的,经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可按因公评残:如系个人违反纪律致残,不能评残。
22、义务兵因煤气中毒,生活不能自理能否评残?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义务兵评残按伤残性质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义务兵在执行任务中或住集体宿舍因煤气中毒致残,个人不负主要责任的,原则上可按因公评残。如家属来队,个人住家属宿舍,因自己不注意导致煤气中毒,经治疗终结,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的,一般可按因病评残。
23、军人因手术致残能否评残?
军人因手术致残能否评残,要区别情况而定。现役军人因病实施手术时,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可按因公评残。非医疗事故经手术致残的,如系义务兵且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可按因病致残;军队干部(含文职干部)和志愿兵不能评定病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