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4)

2019-06-11 12:04

34、革命伤残人员随着年龄增大,残情发生变化可否提高伤残等级?

有些革命伤残人员,由于年龄增大,体质发生明显变化,因此,残情也随之加重,这是一种自然现象,一般不可调整伤残等级。但对个别因伤口复发、残情变化较大的,应予适当调整伤残等级。

35、部队在实弹演习中误伤群众致残是否可以评残?

部队在实弹演习中误伤群众致成伤残是不应评残的。但对于伤残者的善后问题,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与部队联系,由部队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抚恤,以后有困难时可按社会救济处理。

3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如何办理评残手续?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负伤致残,按军人的评残条件办理评残手续。其评残程序一般是:个人向所在县(市)或直辖区的民政部门提出评残申请;出具原始记载、可靠证明和所在单位或地方基层组织的意见等材料;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初审;指定医院检查残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分别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伤残证件。

3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如何补办评残手续?

根据现行政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从医疗终结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补办的可视残情确定伤残等级;对三年后个人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和明确证明,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评残条件者,可予以补办评残,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补办评残手续。

38、为什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病不能评残?

因病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医疗都是有保障的,他们的待遇一般都高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的标准。因此,对他们不应再给予评定病残等级,另发抚恤金。

39、加入外国国籍的伤残人员要求补发伤残证件如何处理?

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伤残人员要求补发伤残证件,如伤残情况属实,有可靠证明,应承认其伤残人员身份,但不宜办理补发伤残证件手续。

40、地方民政部门怎样发挥评残监督作用?

地方民政部门要发挥好评残监督作用,主要把好两关:一是把好从部队转业或退伍到地方的伤残军人的接收关。要严格登记审查手续,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不予办理抚恤登记手续。二是把好地方评残关。要建立健全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严格按评残规定办事。

在把好上述两关的同时,还应充分发挥领导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1、伤残人员证件从何时统一制发,它的款式如何?

伤残人员证件,最初是建国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统一制发的。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内务部撤销,各类伤残人员证件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名义制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维护国家伤残抚恤工作的严肃性,切实保障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于1981年以民政部名义重新统一印制了各种伤残人员证件,即:《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人民警察残废抚恤证》和《民兵民工残废抚恤证》。其款式均为长方形,红色塑料证皮,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字样。同年,在全国范围内(包括军队和地方)进行了统一换发证件工作。1989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和广大伤残人员要求,民政部依据《军人抚恤条例》规定的有关内容,再次统一印制了各种伤残人员证件,其款式有较大变动。其中,以伤残军人证件的变化最为明显,由原来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改为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证皮仍为红色,封面加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样。其它三种人员的伤残证件也有了新的变化:证皮由原来的红色改为蓝色;证件名称,由《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由《人民警察残废抚恤证》改为《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由《民兵民工残废抚恤证》改为《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字样。1990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将1981年制发的各类伤残证件换发为新证件。

42、确立伤残抚恤标准的原则是什么?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和物价的调整,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也应随之逐步提高。1988年有关部门确定了提高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的原则,即:(一)伤残抚恤金标准。以特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标准(包括现在按规定发给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生活补贴)参考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为基础,其他各个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依次按一定比例计发,同一等级因战、因公和因病致残的抚恤金标准,拉开档次,体现差别。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残情较重,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扶助,这一部分人数较少,抚恤金提高的幅度稍大一些。(二)伤残保健金标准。考虑到虽然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人员在生活和医疗等方面较有保障,但他们的工资收入一般较低,为适当增加营养补助,其标准也适当作些调整。从总体上来说,各个伤残等级之间的抚恤比例应趋于合理。

43、现行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怎样的?

现行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从1988年1月1日起公布实行的。其各个等级的具体标准见下页表。

44、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由哪些部门负责发给?

现役革命军人(含现役军人改任的文职干部和按规定由军队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伤残保健金,由其所在部队发给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也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

45、何谓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88年8月1日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之中。它是由原来的“在乡残废抚恤金”和“在职残废金”变更而来的。随着革命残废军人称谓的改变,“在乡残废抚恤金”和“在职残废金”,既不科学,也不严密,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伤残抚恤金,是对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一种补偿费用。伤残保健金,是对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具有保健性质的一种补助费用。

46、哪些革命伤残人员领取伤残抚恤金? (一)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

(二)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经征得当地民政部门同意,被所在单位解聘,生活低于当地职工生活水平的,可改领伤残抚恤金。 哪些革命伤残人员领取伤残保健金?

(一)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有正式工作的; (二)在全民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的;

(三)县以上管理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生活有保障的; (四)服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

47、伤残抚恤(或保健)金从何时计发?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革命伤残人员经法定机关审定批准,发给伤残证才正式确认其为革命伤残人员身份,同时享受有关抚恤待遇。因此,伤残抚恤(或保健)金应从评残发证之日起计发。

服现役的革命军人有没有伤残抚恤(或保健)金?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服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部队主管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不发伤残抚恤金。转业或复员退伍后,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

48、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应如何抚恤?

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服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抚恤关系转移后,伤残保健金如何发放,由后勤部自行规定。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以及民政部门主管的其他伤残对象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其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和转移手续,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予以抚恤。

49、革命伤残人员因伤残证遗失,伤残抚恤(或保健)金应如何处理?

革命伤残人员遗失伤残证件后,应及时报告当地民政部门,原则上不应影响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的发给。但遗失证件期间个人跨年度未领取的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的,一般不予补发。

50、享受抚养金待遇的革命伤残人员,其标准偏低怎么办?

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和物价的调整,享受抚养金待遇的革命伤残人员,其抚养金标准较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规定:享受抚养金待遇的革命伤残人员,所领取的抚养金与伤残保健金、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和地区物价补贴五项金额之和,低于现行的同一等级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可改发伤残抚恤金。高于同一登记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如本人同意,也可改发伤残抚恤金,高出部分予以保留。

51、领取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的革命伤残人员,其待遇偏低怎么办?

最近几年,随着伤残抚恤金标准的提高,少数领取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的革命伤残人员反映,他们的救济费或退休费与所领取的伤残保健金之和低于伤残抚恤金标准。为了妥善解决这部分人员抚恤标准偏低的问题,可实行差额补贴的办法,即:对领取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含国家统一规定的副食品补贴、困难补贴)与伤残保健金之和低于同一等级伤残抚恤金标准的革命伤残人员,采取补差的办法,使其达到同一等级伤残抚恤金标准数额,不必改领伤残抚恤金。

52、原在企业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调入国家机关后如何抚恤?

企业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原按劳保条例或企业单位规定享受抚恤后,调入国家机关工作,其伤残抚恤待遇仍应按照劳保条例或企业的有关规定,由原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处理。

53、伤残军人随集体转业后,到哪里领取伤残保健金?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从军队集体转业到地方有关部门工作的伤残军人,同通常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一样,向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领取伤残保健金。为保证这部分人员伤残保健金及时发放,可由领取人所在单位事先与当地民政部门取得联系,并办理伤残抚恤金转移手续。

54、革命伤残人员长期在外未及时领取伤残抚恤金能否补发?

根据我国现行财政体制,当年抚恤金(保健金)应当年领取。革命伤残人员长期在外,未按期领取伤残抚恤金(保健金)的,在他们返回原地以后,可以发给当年未领取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对于过了发放年度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一般不再补发。对于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可酌情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55、革命伤残人员出国安家伤残抚恤金如何计发?

革命伤残人员经批准到外国定居,可按照当时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五年的抚恤金或保健金,以后不再发。

56、哪些伤残人员可以享受领取护理费待遇?

根据有关规定,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确实长期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中,属于分散供养的和领取离、退休费的可享受护理费待遇。属于由国家集中供养的和少数在职继续工作的,不享受这一待遇。

57、离、退休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离、退休革命伤残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享受护理费,其标准按《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执行,并随着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

58、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包括革命伤残军人、伤残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应参照《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标准执行,并随着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领取伤残保健金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由发给其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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