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军人因脑震荡后遗症可否评残?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因公致脑震荡留下严重后遗症,影响正常工作的,可视其伤残情形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和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对于轻微脑震荡,经治疗后基本恢复,对工作基本上没有影响,不予评残。
25、为什么义务兵因病可以评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同时,还规定了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义务兵因病评残,主要是基于对他们退出现役后的生活考虑的。服现役的义务兵,大多来自农村或城镇待业青年,他们患病致残后,劳动能力有了不同程度的丧失,日常生活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且旧病容易复发,需要经常医疗。但是,他们退出现役后,大部分人无工资收入,医疗亦无保证。因此,国家按规定给他们评残,可以使他们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减轻生活负担。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他们的体贴和关怀。
26、志愿兵评定病残有何规定?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志愿兵在服役期间因积劳成疾致残的,同军队干部一样,不予评定病残,可由部队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转地方工作。
27、为什么现役军官因病不能评残?
服现役的军官,不同于服现役的义务兵,他们有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生活是有保障的,疾病的治疗也有保证。这些人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给他们安排工作,其生活福利待遇一般都高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的水平。因此,对现役军官不应评定病残等级。
28、义务兵带病入伍,入伍后病重能否评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也就是说,因病致残的对象要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一是在服役期间患病;二是服现役的义务兵。不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不能评病残。所以,对义务兵带病入伍,入伍后病情加重经手术后致残的不予评残。
29、现役军人如何补办评残手续?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服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从医疗终结之日起,对三年内申请补办的,可视残情评定伤残等级;对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评残条件者,可予以补办评残手续,并由军队按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义务兵需经军以上单位后勤部的卫生部门审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需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部的卫生部门审批。
从医疗终结日起,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残情虽符合三等乙级或三等甲级条件,亦不再办理评残手续。
30、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如何补办评残手续?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要求补办评残的,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包括二等乙级),由原所在部队按规定补办评残手续,士兵需经军级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需经军区级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批。(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包括二等乙级),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思念规定补办评残手续,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对已经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残情符合三等乙级或三等甲级条件的以及对因病致残的义务兵,不再补办评残手续。
31、移交地方后人武干部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能否按现役军人评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县(市)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其工作人员已不属于现役军人,而是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因此,人武部改为地方建制后,人武干部因战因公致残不能按现役军人评残,应按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评残规定办理。
根据有关规定,从1990年10月1日起,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青海省海北、黄南、海南、果洛、玉树、海西藏族自治州,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等行政区划内的71个县(市)人民武装部重新收归部队建制。因此,在上述县(市)的人武部正式办理了移交手续,归为部队建制后,其干部、战士的评残工作应由军队负责,即按现役军人评残。
32、县人武部移交地方前人武干部因公致残,移交后能否补办评残手续?
人武部移交地方前其干部因公致残,未办理评残手续,移交后要求补办评残手续的,由地
方民政部门按规定处理。医疗终结后三年内,可视残情评定伤残等级;三年后,只有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才能予以评残。
33、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病情发展可否予以评残?
对于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由于病情发展,经医疗终结后,符合病残条件的,应当采取优待补助的办法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不应给予评定病残等级。但是,对于个别已经取得伤残待遇的,一般可不硬性取消。也可以采取不发给伤残证,而给予不低于原来享受的伤残抚恤金的定额的定期定量补助,以解决其生活困难。
34、革命伤残人员随着年龄增大,残情发生变化可否提高伤残等级?
有些革命伤残人员,由于年龄增大,体质发生明显变化,因此,残情也随之加重,这是一种自然现象,一般不可调整伤残等级。但对个别因伤口复发、残情变化较大的,应予适当调整伤残等级。
35、部队在实弹演习中误伤群众致残是否可以评残?
部队在实弹演习中误伤群众致成伤残是不应评残的。但对于伤残者的善后问题,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与部队联系,由部队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抚恤,以后有困难时可按社会救济处理。
3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如何办理评残手续?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负伤致残,按军人的评残条件办理评残手续。其评残程序一般是:个人向所在县(市)或直辖区的民政部门提出评残申请;出具原始记载、可靠证明和所在单位或地方基层组织的意见等材料;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初审;指定医院检查残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分别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伤残证件。
3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如何补办评残手续?
根据现行政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从医疗终结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补办的可视残情确定伤残等级;对三年后个人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和明确证明,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评残条件者,可予以补办评残,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补办评残手续。
38、为什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病不能评残?
因病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医疗都是有保障的,他们的待遇一般都高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的标准。因此,对他们不应再给予评定病残等级,另发抚恤金。
39、加入外国国籍的伤残人员要求补发伤残证件如何处理?
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伤残人员要求补发伤残证件,如伤残情况属实,有可靠证明,应承认其伤残人员身份,但不宜办理补发伤残证件手续。
40、地方民政部门怎样发挥评残监督作用?
地方民政部门要发挥好评残监督作用,主要把好两关:一是把好从部队转业或退伍到地方的伤残军人的接收关。要严格登记审查手续,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不予办理抚恤登记手续。二是把好地方评残关。要建立健全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严格按评残规定办事。
在把好上述两关的同时,还应充分发挥领导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1、伤残人员证件从何时统一制发,它的款式如何?
伤残人员证件,最初是建国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统一制发的。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内务部撤销,各类伤残人员证件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名义制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维护国家伤残抚恤工作的严肃性,切实保障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于1981年以民政部名义重新统一印制了各种伤残人员证件,即:《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人民警察残废抚恤证》和《民兵民工残废抚恤证》。其款式均为长方形,红色塑料证皮,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字样。同年,在全国范围内(包括军队和地方)进行了统一换发证件工作。1989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和广大伤残人员要求,民政部依据《军人抚恤条例》规定的有关内容,再次统一印制了各种伤残人员证件,其款式有较大变动。其中,以伤残军人证件的变化最为明显,由原来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改为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证皮仍为红色,封面加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样。其它三种人员的伤残证件也有了新的变化:证皮由原来的红色改为蓝色;证件名称,由《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由《人民警察残废抚恤证》改为《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由《民兵民工残废抚恤证》改为《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字样。1990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将1981年制发的各类伤残证件换发为新证件。
42、确立伤残抚恤标准的原则是什么?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和物价的调整,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也应随之逐步提高。1988年有关部门确定了提高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的原则,即:(一)伤残抚恤金标准。以特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标准(包括现在按规定发给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生活补贴)参考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为基础,其他各个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依次按一定比例计发,同一等级因战、因公和因病致残的抚恤金标准,拉开档次,体现差别。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残情较重,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扶助,这一部分人数较少,抚恤金提高的幅度稍大一些。(二)伤残保健金标准。考虑到虽然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人员在生活和医疗等方面较有保障,但他们的工资收入一般较低,为适当增加营养补助,其标准也适当作些调整。从总体上来说,各个伤残等级之间的抚恤比例应趋于合理。
43、现行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怎样的?
现行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从1988年1月1日起公布实行的。其各个等级的具体标准见下页表。
44、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由哪些部门负责发给?
现役革命军人(含现役军人改任的文职干部和按规定由军队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伤残保健金,由其所在部队发给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也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
45、何谓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88年8月1日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之中。它是由原来的“在乡残废抚恤金”和“在职残废金”变更而来的。随着革命残废军人称谓的改变,“在乡残废抚恤金”和“在职残废金”,既不科学,也不严密,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伤残抚恤金,是对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一种补偿费用。伤残保健金,是对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具有保健性质的一种补助费用。
46、哪些革命伤残人员领取伤残抚恤金? (一)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
(二)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经征得当地民政部门同意,被所在单位解聘,生活低于当地职工生活水平的,可改领伤残抚恤金。 哪些革命伤残人员领取伤残保健金?
(一)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有正式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