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5)

2019-06-11 12:04

59、革命伤残军人需要集中供养的条件是什么?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所说的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需要集中供养的,必须是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二) 生活需要狐狸,不便分散照顾的; (三) 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60、安置革命伤残军人有何规定?

新《兵役法》对革命伤残军人的安置,分别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规定。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残情严重,由国家负责供养终身。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61、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属的户口可否由农村转到城镇? 根据有关规定:

(一)对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以来和今后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凡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上述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在城镇安置时,要求将农业户口的配偶及16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16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

(二)要及时为上述革命伤残军人本人、他们的配偶以及子女办理户口和吃商品粮的转移关系,并根据当地条件,由国营或集体单位妥善安排这些伤残军人配偶的工作。

(三)现在革命伤残军人修养院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本人要求分散安置的,可以在本人原籍或配偶居住地的城镇安置。其配偶或16周岁以下的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应同时转为城镇户口。对过去历年来已经回到农村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如有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或配偶在城镇长期分居等特殊情况,必须转移到城镇安置的,也可按上述规定精神办理。

62、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有何优待?

国家对于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历来实行优待。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优先购票,并享受减收票价优待,目前优待具体规定是: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的百分之五十;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的百分之二十。

63、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有何医疗、生活福利待遇?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去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同时也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医疗待遇。

64、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何种医疗待遇?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按国家现行规定应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这部分人的公费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管理,但不得实行包干。

65、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是如何规定的?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66、对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能否实行定额包干? 国家规定,对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公费医疗。但是,最近几年,有些地区对这部分人的公费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即规定每人每年医疗费,交由本人使用。超过的自理。致使一些患重病或伤口复发的伤残军人不能及时就医,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国家对这部分人实行公费医疗,就是为了保证他们的伤、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因此,对这部分人采取定额包干、超过定额自理的办法,是不应该的。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于1983年和1990年两次联合通知,要求各地对在乡二等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不应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切实安排好这部分人的公费医疗费用,并规定“也不应对乡镇实行定额包干医疗”。

67、革命伤残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如何补助?

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一般由本人负担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领取伤残保健金和离休、退休的,由所在单位或发离休、退休费的单位在有关费用内报销;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其所在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在抚恤事业费内报销。对于个别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负担三分之一伙食费仍有困难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也可给予全部报销。

68、革命伤残人员因复发到外地治疗和到外地安装假肢所需差旅费食宿费如何报销?

革命伤残人员因伤口复发,需要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其差旅费食宿费准予报销。具体办法是: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其所在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69、革命伤残军人需要配戴眼镜能否报销?

革命伤残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后,其眼睛视力受到障碍,无论是领取伤残保健金还是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经医院检查需要配置眼镜并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是可以配置眼镜的。眼镜费用,属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报销,属于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人员按本单位公(工)伤的有关规定办理。

70、哪些革命伤残军人可以配置代步三轮车?

按照有关规定,对于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的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可以配置代步三轮车。

71、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有何待遇?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根据国家的规定,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金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家属待遇。

(三)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四)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

72、革命伤残军人在什么情况下停止抚恤待遇?

一是抚恤对象死亡;二是出国定居,一次性给付终结;三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之日起至刑期终结;2、优抚对象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3、优抚对象被通缉期间。一般来说,如犯罪情节不太严重,徒刑执行期满和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可以恢复其伤残抚恤待遇。

73、革命伤残军人在什么情况下取消伤残抚恤待遇?

取消伤残抚恤待遇,是指对违法犯罪的优抚对象,国家和社会不再进行抚恤和优待。这是对优抚对象犯罪的一种较为严厉的惩处。因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使用这种制裁的犯罪作了严格的限定,即:“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这里所讲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司法部门根据罪犯所犯的罪行而认定的。

74、革命伤残军人有重大历史问题的可否予以伤残抚恤?

对于革命伤残军人中被查出有重大历史问题的,能否予以伤残抚恤,可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曾经破坏革命组织,残杀革命工作人员、人民群众,或者犯有严重罪恶,有较大民愤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已有司法机关判了刑的,应当报请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伤残军人的称号及抚恤,并没有收其伤残证。

(二)对于罪恶不太严重,或罪恶虽较严重,但态度比较老实,已经坦白交代认罪服法而被判处徒刑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在他们被判处徒刑期间停发伤残抚恤金,收回伤残证件;期满后可以恢复他们的伤残抚恤,发还其伤残证件。但徒刑期满以后继续被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得发还其伤残证件,也不能享受伤残抚恤和革命伤残军人的政治待遇;但是可以根据他们的残情轻重和生活困难情况,酌情发给救济费。

(三)对罪恶较轻,只被判处管制或受劳动教养处分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在他们被管制劳动教养期间,收回伤残证件,停止享受伤残抚恤和革命伤残军人的政治待遇,但是可以根据他们的残情轻重和生活困难情况,酌情发给生活救济费;期满以后恢复他们的伤残抚恤待遇,发还其伤残证件。对没有受到管制、劳动教养处分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可以同其他伤残军人一样享受抚恤和优待。

75、革命伤残人员被劳教的应如何抚恤?

革命伤残人员因犯错误被劳动教养,在劳动教养期间,仍享受原来的伤残抚恤待遇。即:原来领取伤残抚恤金(保健金)的,仍按其标准发给。但是,过去有的地方对劳动教养的伤残人员停发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不再予以补发。

76、革命伤残人员历史上被捕、被俘后犯有错误可否给予伤残抚恤?

革命伤残人员历史上被捕、被俘后犯有错误可否给予伤残抚恤,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革命伤残人员因战、因公致残后被敌人逮捕、俘虏,如果在被捕、被俘期间有过错误行为(如只履行了一般的自首手续),或者曾经一度动摇,供出了一些不很重要的秘密,或者虽然有过叛变行为(如供出党的组织和党员),但已向组织作过交代,长期积极从事革命工作的,如过去已取得革命伤残人员身份,并持有伤残证件的,可以恢复革命伤残人员资格,

给予换发新证和予以伤残抚恤,过去未予评残发证的,如有档案记载或可靠证明,可按规定补办评残手续。

(二)革命伤残人员被敌人逮捕、俘虏,如果在被捕、被俘期间有严重叛变行为(如叛变后曾积极为敌人工作),或者有过叛变行为而一直隐瞒的,不能按革命伤残人员对待。 革命伤残人员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后被敌人抓去当兵,如果没有明显的罪恶,其伤残抚恤待遇问题也可参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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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在等待小8 2009-4-8 9:47:52 122.193.145.* 举报

伤残评定及伤残抚恤是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后勤机关依法所进行的一项行政活动。它不仅有助于保障革命伤残人员的生活,有利于他们康复,也是革命伤残人员的一种政治荣誉。国家为维护革命伤残人员的权益,制定颁布了专门的伤残评定及抚恤的有关法规、政策。它作为优抚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

1、对革命伤残军人给予评残抚恤和优待有何重要意义?

对因战因功负伤致残的军人给予评残抚恤和优待,早在人民军队创建时就有了这一规定,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又有了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经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了《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暂行条例》,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革命伤残军人为夺取政权、保卫和建设四化负伤致残,不同程度地丧失了工作和劳动能力,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困难。他们是有功于国家、有功于人民。给予他们评残抚恤和优待,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革命伤残军人的关心和爱护,是对负伤致残者生活和精神上的抚慰及补偿。对于加强军队建设、激励军人勇于献身精神有着重要意义。

2、为什么将革命残废军人改称革命伤残军人?

残废军人的称谓是历史上延续下来,我国《宪法》中也写的是残废军人,但是这种称谓不够科学准确,不能反应他们为了革命事业负伤致残的特征。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残废军人残而不废,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继续做贡献。因此,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将原来的残废军人改为革命伤残军人。这与《宪法》中所称的残废军人其含义是一致的,只是名称的改变。与此同时,其他三种残废人员的称谓也做了相应变动。即:残废工作人员改称伤残工作人员,残废人民警察改称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民兵民工改称伤残民兵民工。

3、民政部门主管的伤残抚恤工作的对象有哪些?

在部队负伤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伤残人民警察(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享受劳保待遇的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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