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港股通业务方案指引(4)

2019-06-11 12:05

业务相关内容。建议包含下列内容:

1、组织体系及职责 2、应急处置原则 3、突发事件类型 4、突发事件预防与报告 5、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6、突发事件后续处理 五、港股通业务推广

证券公司应分不同的阶段制定港股通业务推广方案:

建议根据初始准备、培训宣传、正式营销推动等几个阶段进行细化,明确实施的部门、时间、目标客户、及后续总结或考核等内容。

第五部分 结算业务

一、总则 (一) 业务概述

港股通结算业务主要工作包括:账户管理、清算交收、资金划付、公司行为处理、结算风险控制等内容。

公司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划拨,建立规范、完善的营业部岗位责任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深市港股通结算业务与沪市港股通结算类业务类似,对比如下:

比较项目 投资者证券账户 投资者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结算账户 深市港股通 深圳A股证券账户 深圳港股通备付金账户 深圳港股通风控资金账户 深圳港股通卖空冻结账户 — 10 —

沪市港股通 上海A股证券账户 共用三方存管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上海港股通备付金账户 上海港股通风控资金账户

结算汇率 存管方式 半日市的风控资金交收 结算原则 资金划付 结算风险控制 中登深圳结算汇率 参照A股深市转托管 风控资金均在L日完成;其它交易资金在L+2日完成 中登上海结算汇率 参照A股沪市指定交易 的交易的交收均在L+2日完成 半日市前一交易日(L-1日)的半日市前一交易日(L-1日)实行分级结算原则、客户自营资金严格区分 通过三方存管账户体系进行划拨 通过缴纳结算保证金、差额缴款、按金收取等,控制结算参与人交收风险 1、账户管理 (1)投资者账户:

港股通投资者通过深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深圳A股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所使用的资金账户为券商柜台三方存管资金账户。并以中国结算名义持有证券,以香港结算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2)证券公司账户

证券公司以公司名义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国结算)申请分别开立客户和自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卖空冻结账户及风控资金账户。

2、清算交收

(1)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中国结算作为香港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完成与香港结算的证券和资金交收,向香港结算承担交收责任。

证券公司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证券公司就交易达成时确定由其承担的交收义务对中国结算履行最终交收责任。

证券公司负责办理投资者的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投资者应当就交易达成时确定由其承担的交收义务对证券公司履行最终交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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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结算与结算参与人的交收原则

中国结算为结算参与人提供净额清算、担保交收;结算所使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港股通交易的资金及证券交收为T+2;风控、红利、公司收购、证券组合费为T+1交收。

(3)客户自营资金严格区分

公司针对客户、自营的资金,分别开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及中国结算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不同性质的资金独立管理。

3、资金划付

港股通的结算资金划拨,与A股资金类似,通过三方存管账户体系进行划拨。

T+1日10:30收到的红利资金,当日可以将可用资金划出。 T+2日上午10:30之前,将应付资金足额划到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

T+2日18:00收到的应收资金,次日可以将扣除应付资金后的剩余资金(可用资金)划出。

4、结算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新开风控资金账户,用于存放风控资金。风控资金由中国结算从备付金账户中扣收,以人民币缴纳并于T+1日10:30交收。

证券公司以法人为单位向中国结算缴纳20万结算保证金。 证券公司根据中国结算计算的差额缴款资金、按金资金,将资金留存在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中。

如证券公司交收违约,则向中国结算缴纳违约金、罚息;并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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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指定暂不交付的港股通证券,若公司未指定或指定不足的,则由中国结算扣划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

(二)结算职能

内地证券公司作为中国结算港股通结算参与人,应当由公司结算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严格按照中国结算相关管理规定和业务流程全面履行港股通结算参与人职责。

二、账户管理

(一)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账户

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业务,需要开立以下账户: 1、资金账户:

公司为港股通投资者在柜台开立三方存管资金账户,投资者可以沿用现有柜台A股的三方存管资金账户。其功能为用于投资者港股通业务交易资金的控制、结算资金的存放、以及资金流水明细记载。

证券公司对符合港股通准入标准的投资者,为其资金账户设置港股通交易权限。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注销等业务按公司相关账户管理办法、业务流程处理。

客户资金账户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参照现有规章制度执行。 2、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接受投资者委托,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港股通业务证券余额,以及港股通业务的交易申报。投资者可以沿用已开立的深市A股普通证券账户。证券账户的开立、资料变更、注销等业务办理按照中国结算及证券公司相关账户管理办法、业务流程办理。

(二)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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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用于客户参与港股通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及存放,可以与目前的三方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共用。

证券公司自营开展港股通交易,可以使用现有自营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2、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

(1)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港股通客户或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港股通业务的法人资金交收和划付,证券公司应当预留对应的客户或自营的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客户或自营结算备付金的开户申请开立按照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办理。

(2)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港股通客户或自营卖空冻结账户,用于港股通业务中境内券商发生证券卖空时,存放暂扣违约参与人的卖空冻结资金。

(3)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港股通客户或自营风控资金账户,用于客户或自营的港股通结算业务风控资金的存放及划付。

3、公司账户的日常管理及使用

证券公司应当在内部结算管理系统中,对上述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客户和自营资金严格分离,每日完成相关账户余额的核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总分平衡,以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完整。

三、港股通结算 (一)结算概述

港股通交易结算指每日交易结束后,接收中国结算的结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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