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港股通业务方案指引(6)

2019-06-11 12:05

第六部分 合规与风控管理

一、合规与风控管理体系与制度

从本质而言,证券公司与客户的关系,仍然为代理证券买卖关系,从这一点来看,证券公司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与国内A股的代理证券买卖业务无异。因此,对于证券公司而言,港股通业务主要存在由于业务流程缺陷、人为操作失误、业务系统故障等的操作风险,客户违约不偿还透资金额的信用风险。当然,证券公司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有关规定,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为此,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港股通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全面与完善的港股通业务制度,釆用业务系统前端控制,监控系统监控风险隐患等手段,督促整改,及时报告风险事项等措施,管理各类风险。

(一)风险管理体系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港股通业务风险管理工作应当纳入证券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并实施授权管理制度,各部门与分支机构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二)风险管理职责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各级风险管理组织的职责。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架构,自行安排风险管理职责的具体承担部 门。

(三)业务制度体系

为管理各类业务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港股通业务的各项制度与操作规程,规范各业务环节的具体操作,明确业务系统前端控制的方式,监控系统监控风险隐患与督促整改,以及风险报告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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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事件处理预案

港股通业务突发事件是指在开展港股通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性重大风险情况。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挥、条块结合、预防为主、防处并重、依法处置、稳妥缜密、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工作原则。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针对各关键业务环节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接收、记录、传递、处理、报送、跟踪、存档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制度和工作流程。具体包括深港通业务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方案,业务异常情况及应急预案,应对资金交收违约、特殊天气的处理流程等的应急预案等。

二、事中风险管理

由于业务流程缺陷、人为操作失误、业务系统故障,均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发生。由于证券组合费的收取,如果客户资金账户资金不足,可能造成账户透资。如果客户信用较低,则证券公司面临客户不归还欠款的信用风险。由于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在港股通股票交易中出现联交所认定的情节严重的市场失当行为的,有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釆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港股通业务服务。证券公司面临合规风险。

为管理上述风险,证券公司需从港股通各个关键业务环节入手,明确控制措施。

(一)交易过程的风险管理

(二)客户投诉处理、回访与档案管理 (三)风险监控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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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隔离墙 (一)物理隔离 (二)人员隔离 (三)业务信息隔离 (四)利益冲突防范 四、合规检查与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港股通业务内部报告机制,以便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港股通业务实际开展情况。

五、合规考核及违规处罚

证券公司应当将港股通业务的合规运作状况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并进行合规考核与问责。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合规事项大小和严重程度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釆取不同的合规问责措施。合规问责措施是公司进行合规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合规培训

证券公司港股通业务岗位人员应当经过合规培训后方可上岗。证券公司合规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港股通业务合规培训,促进相关部门员工理解港股通业务内外部业务制度,帮助相关部门员工识别业务流程的合规风险点。

第七部分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基本原则

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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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对港股通业务的会计核算基本原则拟同A股业务。

二、相关会计科目设置 (一)对于结算备付金

建议证券公司应当在科目设置上增加“结算备付金——客户——港股通业务(深)”和“结算备付金——自营——港股通业务(深)”两个科目,用以核算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港股通结算备付金客户与自营账户的变动,科目余额应与中国结算账户中的结算准备金金额一致。

(二)对于结算保证金

根据中国结算目前的制度安排,每家券商需缴纳20万的结算保证金,证券公司应当在科目设置上应增加“结算保证金一一港股通业务”科目,科目余额应与中国结算账户中的结算保证金金额一致。以上科目设置和沪港通要求一致,但在目前沪港通实务中,结算保证金缴纳至港股通风控资金账户,于“存出保证金-自有资金-自营港股通风控资金账户(深)”和“存出保证金-客户资金-客户港股通风控资金账户(深)”科目中核算。没有用到“结算保证金一一港股通业务”科目,建议放在“存出保证金-自有资金-自营港股通风控资金账户(深)”和“存出保证金-客户资金-客户港股通风控资金账户(深)”科目中核算。

(三)对于风控资金

T+1日10∶30中国结算会根据T日风控资金清算结果进行“风控资金”的交收,故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在中国结算开立的风控资金帐户,增加“风控资金——客户——港股通业务(深)”和“风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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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港股通业务(深)”两个科目,用以核算按人民币缴付的差额缴款、按金及集中抵押金三类风控资金,科目余额应与中国结算账户中的风控资金金额一致。

(四)对于交易清算往来款

港股通业务的交易清算资金交收日为T+2日,不同于A股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在科目设置上增加“交易清算往来款——港股通业务”科目,用以单独核算港股通业务,具体核算一级法人清算结果、二级客户清算结果、及两者间的比对,其比对差异结果为券商佣金净收入。以上科目设置和沪港通要求一致,但在目前沪港通实务中,交易清算资金交收在有时间差的情况下,在“应付款项-清算中转”科目挂账;一般情况下,券商佣金收入直接从客户备付金账户划至自有备付金账户,不涉及“交易清算往来款—-港股通业务”科目。

(五)对于港股通交易佣金收入

建议证券公司应当在科目设置上增加“手续费收入——港股通业务(深)”科目,用以核算券商对客户收取的佣金收入。

(六)对于港股通交易费用支出

建议证券公司应当在科目设置上增加“手续费支出一一港股通业务(深)”科目,用以核算券商可能支付交易结算机构的交易费、交易征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及股份交收费。

(七)备注会计核算的内容

需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陆续出台的港股通业务规则做进一步的细化,遵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 科目设置的运用

以下科目设置的运用和会计处理仅供证券公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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