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秦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在地方性法规实施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继续有效,并全面履行。三、发包方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方在村民强烈要求下解除合同所承担的违约金,应经村民大会 民主讨论决定。
34、发包方发包“四荒”地,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但分别征求了村民意见,没有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方式,是否合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厂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十八条规定,—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不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处理该类问题的原则:一、发包方发包“四荒”地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征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的同意;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釆取召开会议、分别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二、发包“四荒”地的方式,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采取其他方式承包。发包方发包“四荒”地,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但分别征求了村民意见,没有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方式,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视为合法。 35、“四荒地”如何界定?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洽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 9 99〕1 0 2号)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四荒”界定必须通过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规划。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在根据土地区位和利用条件确定“四荒”具体的治理开发方向后,再进行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待“四荒”完成初步治理后,根据其主导经营内容,依法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土地证、林权证、草原证或养殖使用证等相应的权属证明。对“四荒”一般应先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后进行治理。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36、二轮土地承包订立的承包合同出现纠纷,如何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 我国大部分地区在1995年前后开展二轮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处理该问题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
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处理此类纠纷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所开展的二轮土地承包,符合当时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符合当时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按照二轮土地承包方案履行了民主管理程序,并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应当认定合词有效。如果该合同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或其他条款明显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违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变更。 37、二轮土地承包中,农户与发包方未签订承包合同,或者承包合同丟失、损毁,农户又不愿补签,如何处理?
处理此类问题可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法律规定发包方与农户应当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丟失、损毁,应当按照二轮承包方案和土地承包台账进行补签。若农户不愿补签,乡村干部应当向其宣传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对土地承包关系的保护作用。农户不签土地承包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因缺乏有效的法律证据,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38、户主为国家干部,代表全家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如果该集体经济组织在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按照国家政策进行延包,即土地承包方案符合政策规定,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按照规定进行,没有违背《合同法》等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作为国家干部的户主代表其家庭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当视为有效。因为他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的土地,不享有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便于管理土地承包合同和保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益,建议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该农户应经家庭成员协商后,变更承包合同的签约人。
39、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将甲农户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地写入乙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县政府以此给农户乙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处理该纠纷时是否先要经过行政诉讼,由法院撤销农户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处理该问题的依据: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处理原则: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政府颁证只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农户甲直接行政诉讼,申请法院撤销县政府给农户乙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需要先行政复议,然后再走行政诉讼程序,但对农户乙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并无影响,还要再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其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因此,对于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必先经过行政诉讼由法院撤销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户甲直接申请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农户乙的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即可。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支持农户甲的主张,且裁决或者判决生效后,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颁证机关变更农户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
40、因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承包地,集体经集组织内部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调整分配的,按调整分配后的确权,如没有进行调整的仍按原承包地确权。
41、承包农户家庭消亡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应依法收回承包地,所收回土地可依法承包给新增人口或收归集体经济组织。
42、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农户应对所占用的土地设施进行恢复,不能确权到户。
43、对外出务工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登记?
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而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集体作为机动地代为管理。 44、集体所有的机动地如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集体所有的机动地应主要用于调整和分配给新增人口,集体如有预留的机动地可先按程序通过民主决议分配给新增人口,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也可仍留存集体经济组织。
45、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等人员户口已经迁出,是否继续列为承包家庭的成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参加土地二轮延包及延包后的上述人员,作为家庭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
46、《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农户全家“农转非”迁入小城镇,口头申请将承包地交回集体,现要求返还,如何处理?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一是《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规定:“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凭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二是《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三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四是《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处理此类问题的原则:一是首先确定交回承包地的时间。关于农户全家“农转非”迁入小城镇、交回承包地的问题,国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规定,应按照当时政策规定执行。1997至2001年,执行国发[1997]20号文件规定;2001 至2003年3月1日,执行国发[2001]6号文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和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有不同的规定。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
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
47、《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在城镇落户的家庭如何对农村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48、二轮承包期内,个别地方将外出务工、弃田抛荒或因其它原因口头交还发包方的承包地进行公开招标发包进行消赤减债,现农户要求返还确权,如何处理?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能随意收回承包地,外出务工或者因其它原因抛荒的农户要求返还承包地并确权的要求是合理的。因历史原因,这些承包地的发包收益一般是一次性收取多年并用于消赤减债或者其它村级公益事业,难以由发包方返还已收取的发包款并赔偿撕毁合同的损失。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可采取将这些承包地先确权给原承包农户,待已经形成的发包合同到期后再返还原承包户进行耕种经营的形式进行处理。 49、对以前已经分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对于以前一些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按照《湖南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手续”规定,分户经营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以前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50、对以前已经合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以前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进行了承包土地经营权变更合户经营的承包地,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完备手续存在争议的,应先由当事人依法解决争议后,方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51、家庭承包农户如分户时,新增人口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
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年7号)规定,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