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解答(土流网)(6)

2019-06-11 17:01

(法释[2005]6号)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第十四条规走:“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三是《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要求“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某农户将承包地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或单位,没有违反法律政策关于土地流转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规定,其流转合同合法有效。二是法律规定,土地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某农户将承包地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或单位,如果村民有意见,同等条件下应先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流转土地的要求,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2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可以不予考虑。

83、在土地流转交易大厅公开流转信息算不算土地流转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2005]6号)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法律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流转应当公示。在土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或单位时,为确保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时行使优先权,土地转出方应当对拟流出土地的面积、位置、期限、流转费等内容进行公示。二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在土地流转交易大厅公开流转信息,可以视为一种公示方式。

84、农户之间流转耕地后,原承包方以流转未向发包方备案为由要求终止流转行为,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

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以承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普)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釆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处理此类问题应把握的原则是:农户之间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法律规定,采用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的,需报发包方备案。但不能仅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备案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终止流转合同。

85、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流转期限较长,当地租金上涨后,转出方能否要求增加租金?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二是《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择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客观情况巨大变化,致使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流转期限较长,当事人无法预见流转费用的波动。当流转费用出现大度波动时,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流转费用。二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流转费用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三是双方就流转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当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86、转包和转让有什么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

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杈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良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87、某经营主体租赁农户承包地后未兑现租金,又将土地转租他人,农户能要回自己的承包地吗?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杈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二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时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方如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背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经营主体租赁农户承包地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二是经营主体将租赁的土地进行再流转,未征得原承包户同意的,原承包户可以解除合同。原承包户可以通过解除租赁合同,要回自己的承包地。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受理

88、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地,又要求发包方返还的,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处理该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受理范围是: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杈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处理该类问题的原则: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地,又要求发包方返还引发的纠纷,属于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89、农户因自留地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受案范围?

《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囯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杈性质不变。

处理该类问题的原则:一、在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仍对自留地的性质和使用进行了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规定对农村土地实行承包经营,不再区分自留地的概念。二、当前部分农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中,农民仍习惯沿用自留地的概念。这部分土地产生纠纷后,应属于承包地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受理范围。

90、农户认为县人民政府发证行为违法,申请仲裁,是否受理?

处理该问题的法律依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的纠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鲂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处理该问题的原则: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只能解决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县级人民政府发证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农户要求仲裁县人民政协府发证行为的,不能受理。此类纠纷,应釆取行政复议方式解决。 91、征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纠纷,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受理。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士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处理此类问题的原则: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但对征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引起的纠纷,部分地方已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有相关规定,为方便农民解决纠纷,依据调解仲裁法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受理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适当受理。

92、仲裁中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仲裁庭是否裁决,仲裁庭如何做出损失评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第三十九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三十主条规定,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的,由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仲裁庭组成后变更请求或者反请求的,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处理此类问题的原则:一、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当事人再次提出赔偿请求,属于变更仲裁请求。根据仲裁规则规定,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在仲裁 庭组成以前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准许,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准许。二、仲裁庭对申请人提出损失赔偿的评估,认为需要请专门机构进行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或仲裁庭可以要求鉴定机构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9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已经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不服一直信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能否再受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或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当终止仲裁程序。《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处理此类问题的原则:一、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作出判决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能再次受理该纠纷。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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