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2008年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13年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关于解决新增人口承包地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如果当地有机动地和新增土地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农户分户时,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统筹考虑解决。如果当地既无机动地也无新增土地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农户分户时,新增人口承包地问题应在家庭内部协商解决。”
5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由农村居民转为设区市居民后,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在交回发包方之前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如何处理?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由此可见,耕地交回以后发生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归集体所有,而不应补偿给原承包方。 53、关于对正在征地区域的确权登记。
按照城镇规划已明确作为城镇建设规划范围,并正在开展征地工作的区域,暂缓开展确权登记。但是尚未开展征地的城镇规划区域,仍以二轮承包合同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
54、关于“飞地、插花地”问题的处理。
涉及到跨行政区的“飞地、插花地”,先进行统计摸底,列出所属乡镇、行政村“飞地、插花地”的总面积,再由县确权办、国土资源部门与相关行政协调沟通,妥善处理这部分“飞地、插花地”,使其能够正常确权,圆满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55、对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56、夫妻离婚或丧偶妻子要求分割承包地,原承包地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对离婚夫妇的承包地处理上,以法院判决为准,未做判决的,按以下原则办理:作为家庭成员,女方参与了二轮土地承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或丈夫去世后,女方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家庭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应由家庭内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在不
违背国家法律政策、不侵害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按照乡规民约和当地习惯调解解决,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协商一致后,由发包方与双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按法定程序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57、男子丧妻再婚,女方落户男方但未分承包地,原籍承包地被收回,离婚时女方要求分割男方承包地,做何处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规定,该妇女嫁入男方后,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分割男方的家庭承包地。原居住地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已收回的,应返还其承包地。
58、对个别农户被村组以抵偿债务收回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和《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湘办发〔2006〕2号)文件之规定,对个别农户被村组以抵偿债务收回的承包土地,现在若原承包户要求收回原承包土地的,在确权时应还权给原承包户,按原承包土地据实进行确权登记。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问题
59、对二轮延包后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如何确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二轮延包后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60、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61、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占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村、组公益设施建设等占用农户承包地,进行了调整或相应补偿的,占用部分不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如未进行调整或相应补偿的,占用的面积仍按原承包农户进行确权登记。
62、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五保户”尚健在的,将现种植承包地确权到该户;“五保户”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原则上收归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约定的,可以按约定协议执行。
63、在二轮土地承包之前,乡(镇)政府从村民小组征地,成立农场、林场、渔场或做其它用途,现村民小组要求返还这些土地,如何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施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3年1月3日),土地所有权争议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并报同级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64、农户将家庭承包土地转让后,对方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反悔要回原承包地?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建立新的发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如果转让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则转让成立,应当维护受让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方不得反悔要求返还。二是如果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转让合同无效的,转出方可以要求返还承包地。 65、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户外出务工,村委会将其承包地调整给其他农户。该农户要求返还承包地,如何处理?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一是《农村土地承备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
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象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对于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违法收回农民土地承包地的,应当返还农民承包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引导其走仲裁、诉讼程序。
66、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农户把家庭承包地交回集体,集体又发包给其他农户。现要回承包地,如何处理?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二是《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杈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魏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条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首先确定农户交回承包地的时间。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交回的,不能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双方协商解决或按照当时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处理。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交回的,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处理。二是农户交回承包地,应当有书面材料。未提供书面材料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认定为非自愿交回。三是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期内,按照法定程序交回承包地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执行。
67、2005年农户弃地外出,承包地被本村民小组其他农户平分,现返乡要地,如何处理?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地。”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拋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头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 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巳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对于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规定予以保护。二是农户在承包期内弃耕撂荒土地的,发包方不能强制收回,已收回的,应予返还。三是对于被违法收回的农户承包地已平均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返还农僉承包地时,应考虑现实情况,妥善处理。如已开展规模营等不宜返还原承包地的,可由发包方与农户协商解决。
五、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问题
68、原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 [2012]19号)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由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来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县级农村土地 承包管理部门收回销毁,未收回的,应公告作废。
69、二轮土地承包时,因村干部工作失误,将集体的荒地(不属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写入农户张某的家庭承包方式土地承包合同,县政府给张某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8年多数村民要求变更证书,将误填的荒地收回集体,能变更吗?如何变更?
处理该问题的依据: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三章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二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是《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处理该问题的原则:由发包方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农户张某的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即写入农户张某的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