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解答(土流网)(5)

2019-06-11 17:01

合同中的荒地部分无效。如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荒地部分无效且生效后,由颁证机关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并变更或者注销张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70、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答: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注:农业部登记簿样本中“承包地块情况”分别设计了“承包地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两项内容,无论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是否有出入,都应分别填写)。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71、同级人民政府有权注销本级人民政府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征收)、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原发证机关对于承包方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且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而不能在基础法律关系合法存在的前提下,注销承包经营权证,否则,视为违法行政。

72、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村干部”填写,出现错误,如何更正?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变更的书面请求;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第十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

书,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杈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村干部不能代表政府部门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一些地方由村干部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出现了许多错误,引发了权证管理方面的问题。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更正,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发生错误,发证机关依照当事人申请改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是指因土地承 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包括承包方代表的变更、因互换、转让、征收、占用、分户、并户等原因导致的承包地块增减、承包地面积、四至的改变等,发证机关依照当事人申请、已变更的合同等材料或者依据已生效的裁决、判决,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未对土地承包经菅权证更正的程序予以明确,当事人申请更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适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规定。

73、农户承包林地,县政府向其颁发了林权证,但没有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吗?

可以。县政府对农户承包的同一块土地,应当只颁发一张证书,不得既颁发林权证又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是如果是林地承包,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承包方颁发林权证。二是如果一开始是耕地承包,县政府向农户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退耕还林,颁证机关应当收回或者注销先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再颁发林权证。

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

74、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关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6号)等,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未有书面协 议(合同)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向村集体备案,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仅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

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且无争议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

(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禁止给受转经营者(受让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不完善的,相关部门要监督流转双方完善土地流转合同。

75、实践中遇到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处理该问题的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对此作了如下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土地引起的权利本身的交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做出相应的调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交换。该种交换改变了原有的权利分配,涉及承包义务的履行,因此,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家庭承包的土地,不仅涉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也关系农户的生存保障。因此,承包方不能与其他集体经营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处理此类问题的原则: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视为互换,按照相互出租对待,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不发生转移。 76、甲某将承包地转包给本村民小组乙某,乙某未征得甲某同意,将从甲某转包的承包地与本村民小组的丙某互换,甲某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承包地? 处理该问题的依据:一是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二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多数地方处理该问题的原则:支持甲某返还承包地的主张。

77、土地流转时受让方获得土地经营权,能否发证确认其权利,同时受让方可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担保物权?

处理此类问题的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39、40、41、42条。如果是转包、出租、入股,受让方获得的只是土地经营权,而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转移,仍由转出方拥有;至于政府能否给受让方颁发土地经营权证,确认其土地经营权,国家法律未作授权。如果是互换或者转让,受让方

就依法取得了受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用益物权,受让方可以申请登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依法变更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设定担保物权,目前正处于过渡期。现行的《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设定担保物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在规范土地经营权合理有序流转的前提下,允许以土地经营权担保和抵押贷款。

78、土地出租期限有哪些规定?出租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吗?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二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三是《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处理该问题主要有两种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土地承包方面的特别法,应当适用其规定。只要土地出租的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可。比如: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15年,那么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15年。第二种办法是:应当执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各地根据实际酌情把握处理。

79、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处理?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采取互换方式进行土地流转,《土地承包法》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互换须在同一集

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之间进行。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互换承包地进行耕种,不应视为法律规定的互换流转方式。二是采用互换方式流转土地,会引起互换双方与发包方权利义务的变更。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间互换承包地,不仅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也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不应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80、甲某将承包地转包给本组乙某,乙某将转包的承包地与本组丙某互换,甲某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承包地?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第十三条规定:“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可以釆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二是以出租、转包方式流转的土地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同意。三是受让方未取得原承包方同意,与他人互换土地的,原承包方可以要求解除转包合同,收回承包地。 81、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能否入股到土地股份合作社?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二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目前法律政策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问题,仅明确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二是各地根据农户需要,积极探索承包土地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入股方式时,应注意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侵害。 82、某农户将承包地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或单位,其流转合同效力如何?如果村民有意见,该如何处理?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等原则。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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