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解答(土流网)(8)

2019-06-11 17:01

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遒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曰起计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在伸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持 续发生的,仲裁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时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 号)第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处理此类问题的原则:一、法律明确规定,确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确权纠纷主要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应当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与其相关的利益而没有取得产生的纠纷; 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记载于实际承包的土地四至、面积、地类不符产生的纠纷;因自然等原因造成承包地四至变化要求确认承包地块产生的纠纷。按照中央要求,各地正集中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杈登记颁证工作,在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确权纠纷,要引导当事人及时解决此类纠纷。二、仲裁时效自当事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仲裁对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超过仲裁时效提出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三、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当事人只是失去了请求法律强制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如果 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赔偿损失,当事人完全可以接受。对于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各地仲裁机构应当尽量调解,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四、对于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感,仲裁委员会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遒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遒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仲裁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时计算。

处理此类问题的原则:一、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知道”是指当事人自己明确表示已经知道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事实。“应当知道”是指当事人虽然否认已经知道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事实,但却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的。二、侵权纠纷自仲裁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时计算。例如,农户被抢占承包地的,承包地归还给农户之日起,此侵权行为结束,仲裁时效开始计算。 (四)仲裁当事人和裁决效力

107、被申请人户主死亡,是否应将其户内成员都列为被申请人参加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七条规定,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处理该类问题的原则: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并受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约束的直接厉害关系人。二、农户代表人代表相关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在仲裁活动中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三、家庭承包的,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产生,可能是户主也可能不是户主。不能共同推选的,由户主担任;户主死亡时,可以由户内成员推选其他家庭成员作为代表人参加仲裁。 108、如果仲裁程序违法,裁决是否有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该类问题的原则:一、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内起诉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受理案件后,重新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二、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没有在30日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决书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109、调解书与调解协议书的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询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第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处理该问题的原则:一、制作主体和 生效条件不同。调解协议书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作,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调解书由仲裁庭制作,仲裁员签名并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在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二、法律约束力不同。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产生的是合同效力, 一方当事人反悔时,另一方只能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相关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0、仲裁裁决书已经送达,当事人继续信访,仲裁机构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斯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第三人。直接送达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第三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裁决书所确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信访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处理该类问题的原则:一、按照法律规定,调解书生效或仲裁裁决书送达后,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委员会就该纠纷的法定职责履行完毕。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人民法院对纠纷进行重新审理、裁判。三、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决书依法生效。当事人就该纠纷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由裁决书明确,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当事人在裁决书生效前信访的,仲裁委员会可告知其到人民法院起诉;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信访的,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111、仲裁裁决书生效后,执行阶段,法院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该类问题的原则是:一、仲裁裁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仲裁程序即告终结,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该纠纷的职责履行完毕。二、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程序,经方当事人申请即可启动,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提前达成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三、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112、裁决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提起诉讼,法院没有立案,30日后此裁决是否生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处理该类问题的原则:一、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二、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法院依法未予受理的,因当事人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诉讼,仲裁裁决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 113、仲裁中双方当事人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何裁决?

处理此类问题的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八条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入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 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处理该类问题的原则是:一、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形式多样,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不局限于书面证据和物证。二、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律明确规定不用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外,当事人应当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仲裁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由发包方等提供证据的情形外,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和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三、对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影响查明案件事实的,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114、证人向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庭如何认定?仲裁庭对作假证的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辦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桂据,可以自行收集。第四十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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