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起上诉,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对二审判决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三、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进行信访的,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信访部门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94、农户家庭成员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农户家庭成员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涉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变更,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二)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及运行
95、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如何设立?
处理该问题的法律依据是: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第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 产生。二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组织设立,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 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三是《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第九条规定,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确定仲裁委员会人 员构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规定,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草拟仲裁委员会章程,拟定聘任仲裁员名册,拟定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及经费预 算,筹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第十一条规定,布、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议,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 由全体成员参加,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议通过仲裁员名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任命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处理该问题的原则是: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按照法律规定严格组成。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依法独立运行,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指导。
96、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如何裁决纠纷?
处理该问题的法律依据是: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符合条件尚人员中聘任仲裁员。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受理。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 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件裁员仲裁。第二十二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仲裁庭组成后,首席仲裁员应当召集其他
仲裁员审阅案件材料,了解纠纷的事实和情节,研究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查核证据,整理争议焦点。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自行调查取证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首席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评议,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处理该问题的原则是:一、当事人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二、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三、仲裁庭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开庭、独立审理案件,并依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四、裁决书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公章后,送达当事人。 97、如何保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权威性?
处理此类问题的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第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第十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侵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处理该问题的原则是:一、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仲裁委员会是实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活动的主体,是在各级人民政府指导下充分发挥政府、民间团体和社会力量积极作用的具体承载机构,即不同于行政机构,也不同于司法组织,必须依法规范设立,才能保证其运行合法有序,充分发挥纠纷调处作用。二、仲裁程序严格依法规范执行。调解仲裁是适用法律政策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的活动,结果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程序法,规定的调解仲裁程序是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严格按程序开展调解仲裁活动才能保障裁决结果公平公正。三、仲裁庭认定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支撑,作出的裁决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就有关纠纷事实存在争议的,仲裁庭应通过开庭、自行调查取证、鉴定等方式查明争议事实。根据查明的事实,正确援引法律政策,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杈利义务,不能撇开法律政策,随意裁决。四、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仲裁员素质和办案水平。调解仲裁活动不仅要求程序合规,还要对当事人杈利义务作出实体判断,专业要求高、实践操作性强,需要仲裁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承包实际和法律政策的具体规定,并准确运用于调解仲裁的实践中,妥善化解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98、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的关系?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是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法定人员组成的纠纷调解仲裁机构,依法履行聘用、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监督仲裁活动的职责。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不直接参与仲裁活动。仲裁庭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按照当事人的选择组成的案件审理裁决组织,实行一案一庭,案结庭散。仲裁庭在审理案件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干涉。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加盖仲裁委员会公章后,作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送达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庭的裁决负责。
99、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是当地政府负责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行使土地承包管理行政职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在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加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行使登记、审查仲裁申请,监督管理仲裁程序,编制仲裁员名册,组织仲裁员培训,管理仲裁文书和仲裁挡案,管理仲裁工作经费,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等法定职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行使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法定职责时,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要求,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依法规范开展工作。 100、仲裁员与仲裁工作人员的关系?
根据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员是仲裁委员会按照法定条件招聘的专门负责审理仲裁纠纷案件的人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裁判者和调停人,由农经人员、法律工作者以及当地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居民等人员兼职组成。仲裁员依法独立行使杈力,居于案件的主持人和裁判者的地位,对案件进程和裁决结果起决定性作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必须接受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及国家政策的培训,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持证上岗。仲裁工作人员是承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现有工作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实行定岗定责,完成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在各地实际工 作中,绝大部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被聘任为仲裁员,承担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仲裁工作、仲裁员三重职责,各项职能因授权不同,具有严格的限定和工作规范,不能相互混淆、相互代替。 101、仲裁员经过什么程序才能合法工作?
一是取得仲裁员资格。仲裁员应当符合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或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等条件之一,经仲裁委员会正式聘任,取得仲裁员资格。二是持证上岗。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工作的意见》规定,受聘用的仲裁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持证上岗。三是按照法定程序成为组成仲裁庭组成人员。经当事人选定,或在当事人不能选定时,经指定成为仲裁庭组成人员,参与案件调解仲裁。在这些条件具备的前提下,仲裁员可依法规范开展调解仲裁工作。
102、仲裁庭可否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倩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仲裁庭根据开庭审理认定的事实和法律政策规定,可以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做出认定。
10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过程中,如何及时解决抢收、抢种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最长不超过九十日。在案件审理期间,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
止取土、占地等行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处理该类问题的原则是:一、仲裁庭作出先行裁定,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庭应当自收到先行裁定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纠纷审理过程中,发生 抢收、抢种情况,如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仲裁庭不得主动进行先行裁定。二、仲裁庭作出先行裁定,必须是针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纠纷,先行裁定书应 当载明先行裁定申请的内容、依据事实和理由、裁定结果和日期,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三、仲裁庭作出先行裁定后,先行裁定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04、县人民政府未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纠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受理范围和第四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裁决依据的规定,可以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进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菅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征收)、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和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处理此类问题的原则:一、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方式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政府对农户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前提是农户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失效的,政府应及时收回承包经营权证。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合同纠纷做出裁决后,当事人要求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申请。 (三)仲裁时效
10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纠纷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受理范围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