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1 天然香料单元检验内容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检验内容 色状 香气 含量 相对密度 折光指数 旋光度 熔点/凝固点 干燥失重 酸值 重金属(以Pb计) 砷(As) 发证检验 √ √ √ √ √ √ √ √ √ √ √ 关键控制检验 √ √ √ √ √ √ √ 备注 注:发证检验内容、关键控制检验内容根据申证单元产品标准作为判定标准(不同的产品其检验内容有增减)。
(2)判定原则:发证检验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4.4.2.2生物技术香料单元检验内容及判定原则 (1)生物技术香料单元检验内容(见表12)
表12 生物技术香料单元检验内容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检验内容 色状 香气 含量 相对密度 折光指数 旋光度 熔点/凝固点 干燥失重 酸值 重金属(以Pb计) 砷(As) 发证检验 √ √ √ √ √ √ √ √ √ √ √ 关键控制检验 √ √ √ √ √ √ √ 备注 — — 17
注:发证检验内容、关键控制检验内容根据申证单元产品标准作为判定标准(不同的产品其检验内容有删减)。
(2)判定原则:发证检验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4.4.2.3合成香料单元检验内容及判定原则 (1)合成香料单元检验内容(见表13)
表13 合成香料单元检验内容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检验内容 色状 香气 含量 相对密度 折光指数 熔点/凝固点 干燥失重 酸值 重金属(以Pb计) 砷(As) 发证检验 √ √ √ √ √ √ √ √ √ √ 关键控制检验 √ √ 备注 注:发证检验内容、关键控制检验内容根据申证单元产品标准作为判定标准(不同的产品其检验内容有 增减)。
(2)判定原则:发证检验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4.4.2.4香精单元检验内容及判定原则 (1)香精单元检验内容(见表14)
表14 香精单元检验内容
序号 1 2 3 4 5 6 7 检验内容 色状 香味 香气 溶解度 酸值 相对密度 折光指数 发证检验 √ √ √ √ √ √ √ 关键控制检验 √仅烟用 √仅烟用 备注 不含烟用 含烟用 含烟用 不含烟用 含烟用 含烟用 含烟用 — 18 —
序号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检验内容 过氧化值 水份 甲醇 澄清度 溶混度 粒度 原液稳定性 千倍稀释稳定性 挥发性成份总量 蒸发后残留物含量 细菌总数 大肠菌群 食盐含量 铅含量 重金属(以铅计) 砷含量 标签 发证检验 √ √ √ √ √ √ √ √ √ √ √ √ √ √ √ √ √ 关键控制检验 √ √ √ √ √ √ √ 备注 不含烟用 不含烟用 不含烟用 仅烟用 仅烟用 不含烟用 不含烟用 不含烟用 仅烟用 含烟用 不含烟用 不含烟用 不含烟用 仅烟用 不含烟用 含烟用 仅烟用 注:发证检验内容、关键控制检验内容根据申证单元产品标准作为判定标准(不同的香精产品其检验内 容有增减)。
(2)判定原则:发证检验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申证产品不合格。 4.4.3检验程序
4.4.3.1检验机构对送检样品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检验。
4.4.3.2检验机构应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盖公章后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各一式四份(企业、省局、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
5 生产许可证书
5.1《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5.2《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食用香料香精)、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申证产品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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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产品小类。
5.3《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的,其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5.4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拟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小类时,拟增加的产品生产许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5.5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另文公布实地核查补充要求、产品质量检验以及证书变更要求等规定。
5.6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生产许可。
5.7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企业应当在名称变更、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
5.7.1申请变更或补领证书的企业,应当填写《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变更证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申请补领证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7.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3.1.3.1的规定执行。
5.7.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对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填写《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并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和《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并抄报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
5.7.4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符合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准予变更或补领,颁发新的《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规定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5.8《生产许可证书》的注销
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不再从事该产品生产的,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以书面形式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并抄报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注销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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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6.1生产许可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QS标志由企业自行加印。QS标志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6.2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QS表示生产许可,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2位为受理省局编号,中间5位为产品编号,后5位为企业序号。
6.3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6.4对注销生产许可证证书的企业,其编号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再次使用。
7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7.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简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所属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
7.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申请。 7.3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其申请、审查和审批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7.4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书》后,新增所属单位申请生产许可且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合格后,将集团公司原《生产许可证书》收回,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书》,生产许可有效期不变。
7.5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7.6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7.7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理。
7.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
8 分包装企业的生产许可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分包装企业申办生产许可证时,应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内容的规定。针对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分包装过程有别于生产过程的特殊性,现对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分包装企业的生产许可做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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