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凡购买食用香料香精产品进行重新包装后,以自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名义在市场上进行销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分包装企业,应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8.2根据本实施细则总则中规定:采购的所有食用香料香精产品都必须是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8.3分包装企业必须有与所分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相适应的分装生产条件和检验、计量手段;有与所分装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工艺文件及其有关设备;有质量管理等有关制度;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或本企业的标准。
8.4所有采购待分包装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都要根据供方提供的标准及合格证在入原料库前进行进货检验(验证),合格后方可入库;进货检验记录存档。
8.5根据本企业工艺文件(如分装操作流程),在分包装车间进行操作;依据被分包装的产品标准进行成品检验,检验合格的日期为生产日期,合格后方可入成品库。分包装成品检验记录存档。
8.6分包装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上应标明“分包装企业”。
8.7分包装企业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应标识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及警示内容和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产品标准规定的有关内容,还应标识分包装企业的单位名称、住所、生产许可标志、编号和“分包装”字样等。
9 监督检查
9.1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严格按照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产品未经出厂检验或者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9.2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对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企业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定期自行检验,并每年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比对报告》;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当每3个月送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9.3企业自获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自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9.3.1获证产品生产以及生产条件的保持情况;
9.3.2获证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记录以及检验比对情况(应同时提交出厂检验报告、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和检验比对报告);
9.3.3《生产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9.3.4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烟草行业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 9.3.5其他相关情况。
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 22 —
9.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企业自查报告和相关检验记录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企业《生产许可证书》副本中签署年审合格意见。未提交自查报告或提交的自查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责令企业在2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进行处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撤回企业《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以书面形式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并抄报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撤回《生产许可证书》企业名录。
9.5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的自查报告抽查并进行实地核查时,被抽查的企业数量应当控制在获证企业总数的10%以内。
9.6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每年对全国食用香料香精生产企业获证前、后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方式以实地核查为主),被抽查的企业数量应当控制在获证企业总数的10%以内。
9.7企业在抽查、监督检查或其质量有被投诉时产品检验有不合格项目,在以上情形发生后的本年度内,企业必须到有合法资质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检验机构进行至少3次连续检验,且应检验合格。检验项目限于不合格项目。
10 违法处理
获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生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将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11 收费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及财政、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11.2生产许可收费包括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11.3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11.4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11.5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11.6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经审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11.7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执行。
— — 23
12 工作人员守则
12.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12.2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2.3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12.4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12.5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12.6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12.7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12.8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3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审查员、从事生产许可产品检验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开展工作,或向企业索贿受贿、刁难企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向司法机关举报。
14 附则
14.1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4.2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解释。
— 24 —
附件1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产 品 品 种:
— — 25
1.食用香料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使用说明
1.1本办法适用于对食用香料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
1.2本办法分为: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生产资源提供、采购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生产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7个部分,即为7章26条46个项目核查内容。分否决项目和非否决项目。
1.2.1“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不合格”三种。其中 “合格”是指全部符合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中食用香料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核查要点内容;“一般不合格”是指出现一部分不符合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中食用香料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核查要点内容;“不合格”是指不符合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中食用香料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核查要点内容。非否决项目共39项;
1.2.2“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否决项目为车间要求(*2.2.4)、设备工装(*3.1.1)、检验仪器设备(*3.2.1)、出厂检验(*6.2)、生产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7.1.1)、(*7.1.2)和(*7.3)共7项,在表中加“*”表示;否决项目不合格一般属于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1.2.3“严重不合格项目”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1.3本办法确定核查结论依据以下原则:
1.3.1否决项目全部合格,无严重不合格项目,非否决项目中不合格项不超过7款(含7款)(两项“一般不合格项目”视为一项“不合格项目” ),判本次实地核查结论为“合格”;
1.3.2出现一项否决项目不合格或一项严重不合格项目,不论是否出现非否决项目不合格,判本次实地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1.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 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