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研究2(4)

2019-07-13 18:26

后勤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论文 2建设工程招投标概述

①资格预审

采用公开招标时,一般都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招标单位应先确定一个预计邀请投标人的数量。各投标申请人递送资格预审文件后,经过综合评审编出汇总表,划分成完全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要求三类,然后从高分向低分按预计数目初步确定邀请投标人的短名单。

②组织现场考察

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招标单位负责组织各投标人到施工现场进行了考察。组织现场考察的目的,一方面是让投标人了解招标现场的自然条件、施工条件、周围环境和调查当地的市场价格等,以便于编标报价;另一方面是要求投标人通过自己的实地考察,以决定投标的策略和确定投标原则,避免实施过程中,承包商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推卸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③标前会议

标前会议是指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投标截止日期前),为解答投标人研究招标文件和现场考察用户所提出的有关质疑问题进行解答的会议,又称交底会。标前会议上,招标单位对哪个单位的解答都必须慎重、认真。因为他说的任何一句话,都有可能影响投标人的报价决策,也就是说会影响投标人报价的高低。

(3)决标成交阶段的工作

从开标到业主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这一期间,属于决标成交阶段。该阶段的工作包括开标、评标、决标和签约几项内容,其中评标和决标工作都是在业主主持下秘密进行。

①开标

开标的方式可有投标人参加的公开开标和没有投标人参加的非公开开标两种,但开标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内说明。公开开标符合平等竞争原则,使每位投标人都知道自己的报价处于哪一位置,其他人的报价有何优势条件。开标程序。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招标单位主持举行开标仪式,所有投标人参加,并邀请工程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当地计划部门、经办银行代表和公证机关,以及项目监理工程师出席。

②评标

评标的目的是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每个投标人的标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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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论文 2建设工程招投标概述 评标比较,且选出最低评标价的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一般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必须具有权威性。一般均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资金提供单位、上级领导单位,以及邀请的有关方面(技术、经济、合同等)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代表各自的单位或组织,也不应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干扰,独立地进行评定工作。招标文件是评标的依据,评标时不应采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考虑因素以外的任何标准作为评审的要素条件。评标工作可分为初评和详评两个阶段。

③决标和授标

a 决标前谈判。业主在评标报告的基础上往往还要与 2~3 家潜在中标人就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价格问题进行谈判,然后再决定将合同授予哪位投标人。

b 授标。中标人接到授标通知书后,即成为该招标工程的施工承包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此时业主和中标人还要进行决标后的谈判,将双方以前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具体落实到合同内,并最后签署合同。在决标后的谈判中,如果中标人拒签,业主有权没收他的投标保证金,再与其他人签订合同。业主与中标人签署施工合同后,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也应当发出落标通知书,并退还保证金。至此,招标工作即告结束。

2.4 国外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展

目前国外建设工程发包多采用招投标方式,虽然各国关于项目招标的具体规定会有所差异,但总的情况基本相同。在招标投标起源最早的英国,目前已普遍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英国政府没有对国内外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的明文规定,外国投标人参加政府合同投标之时,不必注册为本地居民,但应与政府部门保持联系。英国新的政府采购法规定:价值超过 20 万美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对多边协议成员国进行国际招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提出一切必要的招标文件,对国内外采购商使用同等标准。英国的招标方式一般分为两种:公开招标(无限竞争性招标)和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多采用前者。英国联合咨询委员会(National Joint Consultative Committee,NJCC)和国家环境部均认为工程招标以采用阶段招标法为宜(阶段招标法是指在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书完成后进行招标),这可以从其招标法的具体规定中看出,同时英国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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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论文 2建设工程招投标概述 制定有《1977 阶段招标程序规定》等。

美国的招投标工作方式类似于英联邦所推行的方式,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行为。美国早在 1861 年就通过了一项联邦法案,该法案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联邦政府采购,必须使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该法规对招标的形式、程序给予了详细的规定。美国没有统一的政府和公用事业采购部门,各州政府部门有独立的采购权力,因此各州政府都分别制定有工程招标法,以维护工程招投标的公正性。在美国,工程招标信息均要求发布在使所有承包商都能及时得到准确信息的日报等媒体上。在美国,承包商的资质审查是工程投标中的重要一环,许多州的招标文件中都规定承包工程超过 5 万美元以上的投标必须通过资格预审,资格审查要求投标人向业主递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公司组成人员的名单,政府工程包括政府资助投资的工程,无论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都必须在三家以上的承包商中进行,一般以最低标价者中标,大部分采用单价合同,每月结算一次,对结算中的超支问题,若超出原来定价的 5%,就要由有关方面确定工程是否继续下去,当承包商与业主的矛盾不能协商解决时,可申请仲裁或诉讼,这些均事先在合同中做出相应的规定。

新加坡的建筑工程中有近三分之二为政府工程,据其财政部的采购法规定,超过三万新元以上的工程一律实行招投标,而且必须通过大众媒介刊登广告,以使大多数承包商能及时获得信息。招标者必须是通过新加坡建筑业发展局(CIDB)予以登记注册的建筑承包商或材料供应商,同时规定一切公共设施工程、私人或政府工程、大厦、房屋设备等全部均须专业注册工程师、建筑师来审批签字,这样既保证了工程的可靠性、权威性,同时也有效地防止政府业主的执行人员以此循私舞弊、贪污受贿。新加坡对承包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主要根据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财务状况及工程业绩三方面情况分成八个等级,五大类,而且对外国企业和本国企业一视同仁,但对不同登记类别的承包商有不同的投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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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论文 3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现状与探讨

3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现状与探讨

3.1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现状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实际上最重要的是中标机制、评标方法的完善。在 我国现行制度下,议标制还不成熟,标底的负面作用很大。目前的完善措施只能是完善中标机制和综合评标方法,并逐步向实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过渡。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条件①可以理解为目前较为常用的定量综合评议法如非分制评审法评标定标,即评标小组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标标准,例如投标人的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量化打分,累计得分最高的投标者中标。条件②可以理解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定标,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第二,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第三,投标价应当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这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垄断和倾销的国际通行作法。

有不少世界组织和国家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采购示范法、欧盟理事会有关招标采购的指令、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以及英国、意大利、瑞士、韩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招标方应选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中标。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评标价是一个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它除了考虑投标价格因素外,还综合考虑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业绩等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应尽可能加以量化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加权计算得到。可以认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定量综合评议法与最低投标报价法相结合的一种方法。认为定量综合评议法适用于大型建设工程或是部分技术非常复杂、施工难度很大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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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论文 3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现状与探讨 程,有些世界组织和国家认为最低投标报价法适用于简单的或标准化的采购,认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多数的技术一般、施工难度不大的工程。

3.2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3.2.1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够统一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从一个侧面来说也应该是法制经济,而法制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招投标制推行以来,国家、省、市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招投标及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但是随着《招标投标法》的出台,现行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存在很多与该法不一致的地方,许多地方与《招标投标法》配套实施的办法和意见一直没有出台,有些原来的法规条文与招投标法相抵触,导致无法推进招投标工作的深入开展,无法使招投标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了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代理制,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从实践来看,建设市场存在的问题大部分都萌芽于招投标阶段,招标代理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例如,有的地方或部门自行规定不公平的工程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程序和条件,阻碍其他地方、部门投标人的进入,既影响了工程招投标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公平性,又不利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招投标市场形成。

3.2.2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影响其实践性

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建立以来、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工程招投标正逐渐走向规范化,招投标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正在形成。但是目前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在有些方面还不够明确、不够具体,影响了它在实践中应用的效果。我国投资建设领域的改革正在深入发展,许多新的投资建设方式出现,但现行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缺乏这些方面的明确规定。例如,代建制己经成为我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重要管理方式,代建公司的性质、地位范压环同于单纯的招标代理机构,如果仅仅以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作为代建公司应遵守的规范,那么代建公司在招标阶段与建设施工阶段的职能就会相互脱节,就难以很好地发挥代建制的作用。再如两阶段招标是常用的招标方式之一,现行法律法规却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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