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研究2(7)

2019-07-13 18:26

后勤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论文 4建设工程招投标各方行为规范化 服务、代理于一身的情况在许多地方普遍存在,各有关部门既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具体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的甚至还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没有形成制衡机制,没有一个统一的、有权威的、强有力的、比较“超脱”的管理监督机构,对各类招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目前各地开办的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项目交易中心,不少由当地建设部门组建和领导,有的建委招标办主任兼市场办主任,与市场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实质上变成了建设部门的派出机构。

②政企不分,行政干预多。招标投标本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却带有太多的行政干预色彩。对于公款投资项目,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需要行使一定的监督管理。但如果直接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则可能破坏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性,导致大量腐败案件的发生。《招标投标法》颁布的主要作用是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防止行政干预,但有的地方或部门对本地或本系统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而对外地企业、非本系统企业则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限制他们参加投标一些有着这样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凭借其职权,或是向业主“推荐”承包队伍,或是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承包。如,个别地方和单位以招商引资为借口,采取“先开工建设,再补办手续”的形式,直接干预插手招投标,不按正常招标程序执行。又如,各级各种开发区进行封闭式开发管理,有关部门难预监管,对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投标或不公开进行招投标。

③部门和地方保护严重。不少招投标活动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主办单位设下道道难关,卡死外来企业,非亲非故难以公平竞标。一些地区或部门抬高进入门槛,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和范围、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如,缩短投标时间,让省外投标者来不及编制投标文件设小标段,使外省投标者感到不值得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保护性或奖励性条款,给本地、本企业以优惠评标加入多项省内外不同的评分标准通过各个环节的审批加以限制有的不惜在招投标之外与外地投标人私下签订强制性条款,要求投标人在中标之后要把其中多少标额分包给本地企业,甚至要求外地投标人与本地低资质或无资质的企业联合投标等。又如,有的单位新建改建办公楼、宿舍楼或其他建设项目,不通过建筑市场交易而象征性的组织工程招投标或根本不搞招投标,为有关部门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及招投标活动提供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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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论文 4建设工程招投标各方行为规范化 会,个别主管部门或政府主管领导打招呼介绍、指定施工队伍,有的工程所在地村民不让干工程就阻挠施工、而地方领导为保护地方利益睁只眼闭只眼,甚至对破坏施工环境的现象听之任之。我国的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基本上是一些原来计划经济时代的行业主管部门改制后的企业仍有这种性质,实行工程招投标后,要求这些主管部门放弃其原来的一些管理职能,但这需要一个过程。这些行业主管部门的原下属施工企业,也不愿失去原来的“保护”,在这样的保护下很难实现最低价中标。

④行政管理条块分割。当前招投标活动,省、市、县的项目,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各省、市、县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监督,而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彼此没有联系,仍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方式,即按照行业属性,按照各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头监管,各行其是。如,上木工程包括装修、水电安装招投标监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备招投标监管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工程水利、通信、民航的招投标监管则由各专业行政部门负责,如果投资中涉及到政府采购,则还需在接受各行政部门监管的同时,接受政府采购部门的管理,而涉及到国家重大项目的投资和综合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解释等还必须由国家发改委处置。如此多的部门对同一性质的行为进行管理是十分罕见的,不仅被监管人无所适从,而且各行政部门之间的程序和政策都有所不同,经常造成重复管理,互相推诱等情况,降低行政效率。

4.4.2改进措施

①调整政府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一要彻底清理与市场开放原则相违背的带有地方保护性质的“土政策、土规定”,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创造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环境,实现各级建设类企业的自由流动、自主投标,使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

②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区别工程规模和工程性质,制定系统的招投标示范文本,完善示范文本体系,以便招投标人参照使用。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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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论文 4建设工程招投标各方行为规范化 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首先要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③目前我国计划发展、财政、审计三部门都设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机构,职能各异,工作侧重点不同。可以考虑将三部门结合在一起,成立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使其独立于招标人、投标人之外行使执法监督权力,工作范围包括定标底、开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将事后监督的工作方式改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

④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誉档案。研究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企业中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情况。收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的数据库,并形成信息网络,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工程招投标监管中的作用。

⑤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成“程序规范,功能齐全,手段多样,质量一流”的服务型的有形招标投标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除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外,其主要职责是能保证招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进场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特别是要保障法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程序规范合法。

⑥规范和完善建设市场规则。建设市场规则是有关机构制定的或沿袭下来的 由法律、法规、制度所规定的市场行为准则,其内容包括:

a 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的进入需遵循一定的法规和具备相应的条件,对不再具备条件或采取挂靠、出借证书、制造假证书等欺诈行为的应采取清出制度,逐步完善资质和资格管理,特别应加强工程项目经理的动态管理。

b 市场竞争规则:这是保证各种市场主体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的行为准则,为保证平等竞争的实现,政府必须制定相应的保护公平竞争的规则。《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及与之配套的法规和规章都制定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并通过不断的实施将更加具体和细化。

c 市场交易规则:交易必须公开(涉及保密和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外);交易必须公平;交易必须公正。

⑦加快企业改制步伐,努力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政企不分是导致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的根源所在。政府监管部门不能既管市场,又管队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各级建设类企业,要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与政府监管部门彻底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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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论文 4建设工程招投标各方行为规范化 钩,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法人。

⑧加大招标方式的改革力度,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行合理低价中标,逐步废除便于操纵的“谁接近标底,谁中标”的招标评标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评标过程中的人为自由裁量权。

⑨加大政务公开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严肃查处不依法行政和执法者违法的问题。第一方面要抓住重点严格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首先是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建立资信综合评价机制,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建设。其次是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直接关系到招标代理行业的生存与发展,正规合法的收费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决不允许以提供回扣为附加条件来承揽招投标代理业务。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做好招标文件和招标代理合同审核工作,严禁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条款和行为认真审核招投标代理的收费情况,对违反国家收费标准或签订“阴阳”招标代理合同的要进行处理。对于在标文件二本费、资料费上做文章的招标代理机构,要予以制止,如有不正常多收费的,要监督其退还多收部分金额。对拒不改正者须作为不良记录载入其业绩并通报批评,促进招标代理机构按国家标准规范收费,确保招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

⑩加强对评标工作的监管。加强对评标工作的监管可以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同时展开。软件方面首先要加强评标工作的制度建设,规范评标工作的程序和内容。针对商务标标书的回标分析工作,管理部门要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规程,并督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为评标工作做好技术准备在评标过程中,严格遏制授标意向的传递,保证良好的评标氛围督促评委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公平。硬件方面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在评标过程中提供两方面的硬件设备一方面是用电脑设备进行回标分析,便于评委提高评标效率,保证评标结果的准确另一方面是用录音录像设备,全过程记录评标过程,以便对参加评标工作的各方行为进行约束,达到管理部门的监管目的。第三方面要充分发挥公正度评价和标后评估作用。为规范建设工程评标行为,提高评标的质量和水平,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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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论文 5案例中不规范化及对策分析

5案例中不规范化及对策分析

5.1案例一 5.1.1案例概述

2003年3月,XX市。XX市重点工程XX公路工程第X标段进行公开招标,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了资格预审。

2003年4月,在XX市某大酒店里,XX市重点工程XX公路工程第标段的全体入围企业共计7家入围企业齐聚一堂,只是会议召集人不是业主单位,也不是招标单位,而是入围企业中的一家一一XX建工公司。会议讨论的议题是如何投标。经过激烈的争论,大家取得共识业主单位没有时间进行第二次招标或者寻求其他单位承包,项日报价即使高一点业主单位也不得不接受。经过反复协商,7家单位一致同意XX市重点工程XX公路工程第X标段由XX建工公司中标,中标利益均沾,7家共同签署协议书规定XX建工公司拿出中标金额的1%作为其他六家投标公司的合理利润一一即每家分得90万---各家利润于投标前由XX建工XX公司先预付1/3,正式中标后一次结清。

次日,XX建工公司依协议预付了180万的利润。

各家投标人按约定方式投标报价,投标结果也如预期的,XX建工公司中标,XX建工公司中标后,又依约支付了360万,总共540万。

5.1.2案例中不规范化及对策分析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串通投标事件。

首先,投标人决定中标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本案例中,入围投标企业,形成了一个垄断集团,不但左右了投标报价,而且还“决定”了中标企业。他们齐聚一堂,密谋于室,协议“合理利润”,决定中标人,不但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反不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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