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研究2(6)

2019-07-13 18:26

后勤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论文 4建设工程招投标各方行为规范化 比如在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上,招标单位与其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其他评委必须从专家库中抽取,使招标单位无法操纵评标专家对评标办法必须严格进行审查,防止招标单位将倾向性内容写进评标文件,达到操纵招标的目的在定标环节上,如果招标单位不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绝不允许其随意改变评标结果。定标结果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4.2我国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 4.2.1招标代理机构现状

所谓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代为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机构。我国是20世纪80年代初诞生了第一家招标代理机构,随着招投标事业的不断发展,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这些招标代理机构拥有专门的人才和丰富的经验,对于那些很少接触招标,招标项目不多或自身力量不足的项目单位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招标人在代理机构的选择上又绝对的自主权,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影响、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但是目前,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国兴起和发展时间不长,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现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

①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存在着不少低素质的代理公司,有很多的代理公司挂靠现象严重,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较差。这些代理机构在执业代理业务时缺乏诚实信用。招标代理机构与委托招标人之间的配合应该建立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一方面招标人将业务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时应给予其充分信任另一方面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代理,为招标人提供廉洁、优质、高效的服务。但是有些代理机构只要承接到业务就万事大吉,根本不注重服务质招标投标量,抱着只要中标通知书出来就可以了结的心态,敷衍了事,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回标分析、评标报告等重要资料只要从其他项目中拷贝过来就算完事,根本缺乏针对代理项目的特点,开展实实在在的代理工作,结果出现随意省略现场踏勘、答疑等必备的招标程序招标归档资料残缺不全等等。这也导致行业内对招标代理的认可程度低下,“快递员”、“资料员”等的称谓时有耳闻。

②代理费报价混乱。有相当一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不是靠自身优势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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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论文 4建设工程招投标各方行为规范化 来树立品牌,而是靠恶意竞争来拉取客户。收费方面按照管理规定打六七折己算好的,对折甚至更低的报价也不鲜见。过低的报价严重扰乱了招投标代理市场的秩序,降低了市场对招标代理工作重要性的认可度。在低报价收费现象严重的同时,也存在着另一极端的高收费问题。在一些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的项目中,个别招标代理机构利用招标人管理不严甚至与招标经办人串通,私自变相或提高收费标准,以达到高收费日的。

③代理费收取上的混乱。目前有些招标代理机构的报酬不是向招标人收取,而是转嫁到中标单位身上,向中标单位直接收取或变相由其支付。更有甚者,有的招标代理机构要求特定的招标人意向的投标人先支付代理费,而只要该投标人先行支付了代理费,他们就在招标文件的条款上编入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条款。还有个别招投标代理机构为了增加利润,在招标文件工本费、资料费上做文章,使一份招标文件收取一二千元甚至更高,严重增加了投标人的负担。

④非正规的招标代理机构靠一些有“影响力”的人物帮忙拉关系,靠与招标经办人之间私下协议,采取业务费用“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开拓”市场。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能承接到项目,在利益驱动下,对个别招标人的违规操作出谋献策,提供种种便利,按照招标人的意愿对招标文件、回标分析进行“量体裁衣”。上述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导致市场竞争的无序化。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服务大致分为程序性工作和技术性工作。程序性工作主要包括协助招标人报建,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质,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组织开评标,协助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等内容技术性工作主要包括拟订招标方案,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进行标书回标分析,草拟工程合同等内容。不同的项目,其程序性工作是基本相同的,只要掌握了程序,招投标过程就可以基本走下来。有些实力不强甚至是挂靠的招标代理机构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几乎放弃了技术含量,纯做“快递”,同时也大幅度压低了相关收费。而正规的招标代理机构还是从技术性工作上下手,牢牢把好各环节的质量关,提供高质量的差别化服务。正是由于那些“快递”机构的干扰造成了目前招投标代理市场的混乱。面对质量与价格这一矛盾体的存在,相关管理部门只有加大监管力度,才能大力缩减“跑腿公司”的生存空间。当然作为正规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强化管理部门监管的同时,加强自身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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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改进措施

①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训。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其次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临安市招标办己要求代理机构将代理的工程经业主签署代理水平后,放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同时还要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要加大招标代理监管力度,提升招标工作质量。一要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认定审批作。凡达不到条件,有挂靠人员的,特别是挂靠在各级主管部门未脱钩,或明脱暗中未脱钩的,招标资质决不能审批。同时对招标代理资质应纳入动态管理范围,应列入年检考核的内容。一旦发生重大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要从重处罚,严重者可上网公布“黑名单”连续两次违规可出示“黄牌”警告,停业整顿,净化投标代理市场。

②加大对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管理。特别是主要招标文件,如《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现在按规定实行报备制。各级招标监管机构收到上述文件后要及时审阅,真正发挥政府招标监管部门的作用,促进招标工作顺利健康发展。同时加强从业资格管理。在资格审批中严格资格标准,做到符合条件的保留、优秀的升级、较差的淘汰,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积极探索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建立专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招标代理队伍的质量。

③组织评标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式和标准进行。不能按招标人或代理人的意志来操纵评标走过场,更不能修改和补充评标办法,要充分发挥评标委员会的作用。要真正体现公正、科学、合理,按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同时建议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年检时应提出本年度招标代理业绩的服务质量投诉情况等作为年检重要依据。

④招标代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在练好内功提高企业素质上下功夫,才能求得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要充分发挥招投标协会的作用,建立招标代理行业的自律准则,不断完善行业内的自我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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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加快欠发达地区招投标代理机构的发展。全国第一批约有228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分布在直辖市和省政府所在地和经济较为发达城市,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县一级可以说符合招标代理乙级的少得可怜。要规范建筑市场,县级招标市场不能忽视。可以探讨研究招标代理能否增加丙级资质标准相对比乙级标准略低一些,这样经济较发达、工程建设较多的县市可试点成立招标代理机构,以便满足全国县市一级招标市场的需求。

4.3我国招投标中投标企业行为的规范 4.3.1我国招投标投标企业的现状

与招标人的情况相类似,多数投标人能够在投标过程中做到遵纪守法,参与合理竞争,但也同样存在着一些问题。投标单位在招投标中相互竞争,处于被动的地位,一切都要响应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为了在竞争中中标,也常采取一些违规的行为。

①串标、围标现象

串标有两种,一种是在投标分组确定后,有的企业为增加中标概率,往往游说同组的其他投标人,如果他串通了3-4家企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综合标底,从而大大增加中标概率。第二种是多家投标企业在投标时就是由一个企业介绍过来的。

②恶意竞标现象

有的投标单位有意无意甚至是恶意低价竞标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投标人抱着以低价中标后再在施工过程中用各种手法索赔,甚至通过腐蚀业主方管理人员以获招标投标得虚假签证补偿的侥幸心理压低报价,企图能在商务标评分上获得优势。

③弄虚作假,借壳挂靠

某些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会想方设法弄虚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还有的不具各相应资质的承包人采取挂靠的形式参加投标,在资格预审中利用挂靠单位的资质等证明材料。采取这种虚假形式中标后,真正承担施工任务的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体施工队。

④中标人违规转包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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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中标人考虑到成本因素,往往将中标项目违规转包给其他企业施工,如中标人派出人员参与利润丰厚的部分主体工程施工,而将另一部分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施工,由此获取分包差价收入。

4.3.2投标企业行为改进措施

①严格把好资格预审关,扩大对承包商的资格预审范围,严格控制投标方的资质,防止投标单位走后门、拉关系,使没有资质或资质不够的投标单位进入评标程序。

②逐步建立承包商的基本资料数据库,以明查暗访形式,对投标方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管,使招标单位能够更好的了解承包商,同时也使投标单位有了监管和督促。

③建立以招投标有形市场为平台的信息公开网,及时公布招标核准事项、招标公告、招标代理机构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促使招投标过程公平、公开、公正。

4.4我国招投标中政府行为的规范

4.4.1我国招投标中政府行为现状及存在问题

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主体,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

①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依法招投标是保证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的有效措施之一,针对目前招投标过程的违法、违纪现象,查处力度不够,这对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不利。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工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是一种同体监督的体制,行业主管部门同下属企业、有形市场和具体的招标管理机构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于实施有效监督。据介绍,这种政企不分,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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