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05年9月13日校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明德至诚,博学远志,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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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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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部分 本专科学生
第一节 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七条 我校设有:四年制或五年制本科、二年制或三年制专科(高职高专)、二年制专升本(高等职业本科)五种学制。
第八条 我校实施学分制,本专科教育均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一)学生一般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二)提前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三)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延长修业时间。各类学制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以下简称修业年限)分别为:四年制本科学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为七年,二年制的专科与专升本学生为三年,三年制专科学生为五年。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凡按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所录取的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医院证明),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上报校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书面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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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我校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二)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新生本人要求取消入学资格,必须在到校报到后二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根据情况退还已交的部分学费。
第十一条 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学年开学前(一般为8月底)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体检要求、经复查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规定到校报到并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
(一)未报到者或未缴纳学费者,视为未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参加选课、听课、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
(二)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者,应向学生处等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缓缴纳学费。获批准后,视为注册有效。
(三)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 课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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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各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含理论及实践全部环节,下同)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三大类。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而开设的课程(或课程组),一般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学生必须全部修读。
(二)限定选修课。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为加深专业基础、扩大知识面而开设的课程(组),一般包括:公共基础选修课、学科或专业基础选修课、专业方向选修课等。学生应当从指定的若干门课程(组)中选修规定数量的课程(组)。
(三)任意选修课。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为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全面素质而开设的课程,一般包括:跨专业、跨学科、跨学院以及学校面向各专业开设的选修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志趣和基础按规定自主地进行选读。
第十四条 应修基本学分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应修基本学分是学生完成学业的基本要求。
(一)学生修读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所取得的学分,分别称为必修学分、限定选修学分和任意选修学分。应修基本学分由必修学分、限定选修学分和任意选修学分构成。
(二)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所取得的学分,应当分别达到本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学分、限定选修学分和任意选修学分的要求,且取得的总学分数应当达到应修基本学分要求。
(三)各类学制学生应修基本学分数,以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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