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有参加医疗保险者,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书面申请,并附所在街道、居委会或辖区派出所关于休学期间表现的证明(因病休学者还须持学校指定医院病情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学生在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果报考其它院校,应当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七节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预警制度。
(一)学生已选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的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20学分,或者一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10学分,给予学业危机警告,由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二)学生已选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的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30学分,或者一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15学分,由学校劝其退学,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不愿意接受退学劝告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继续学习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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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习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或在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无正当事由,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六)接受学校退学劝告者。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上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校退学决定书下达后一个月之内办理好所有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在校学习相关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做出书面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决定的,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从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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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所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
(一)确有专长(如:获省级以上单科竞赛优秀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将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申请转入上一批次院校者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定向生及委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者;
(四)在原专业学习并已取得90(二年制或三年制为45)以上学分者;
(五)已有一次转专业或转学的经历者; (六)应作退学处理者; (七)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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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要求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本学院内转专业,由所在学院院务会集体讨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院际间转专业的,须经所在学院推荐和拟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学生要求转学到其它院校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及学校同意推荐、拟转入的院校同意接收,上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的,需得到两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一般只能转入相近专业和年级。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期末前(一般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办理完毕。
(五)学生获准转专业后(含经批准由外校转学至我校),执行转入专业相应年级的专业培养计划。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学分应予补修;不符合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可酌情转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九节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七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取得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基本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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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修业年限期满时,已修读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基本学分要求的全部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或论文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凡已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一年以下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学制年限期满,已修读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基本学分要求的全部课程,但取得的学分数未达到应修基本学分的学生,可选择在校修读或离校修读方式继续学业。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学校重新学习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未曾获得学分的课程的修读。凡选择离校修读的学生,应由个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发给离校修读证明,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注册与备案。学生毕(结)业前,应配合学校及时做好电子注册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提前完成学业。凡提前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基本学分且符合毕业规定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提前毕业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需提前一年(如,四年制本科学生拟提前一年者在第五学期,拟提前半年者在第六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学院进行审核后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定出提前毕业的修读计划,报教务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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