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不按规定放在指定位臵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监考人员许可擅自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私自传、接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它作弊行为参照上述第(一)至(六)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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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致人轻伤或重伤,受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或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策划、怂勇、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根据第(一)、(二)、(三)款从重处分;
学生因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除按以上规定接受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偷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公安部门确认有作案企图或行为,但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与偷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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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同级或轻一级的处分;
学生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并按本规程第五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被破坏的财物价值在2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元至2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2000元及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或损坏其它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加重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以上规定接受处分外,还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再犯者,按上述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侵害他人权益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及其它禁烟区吸烟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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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扰乱校园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扰乱、破坏学校组织或经学校批准的群体性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有效公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组织非法传销、参与邪教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侵害他人权益,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宿舍(教室)管理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举止不文明、行为有悖道德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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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及浏览黄色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从事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传播淫秽、反动音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它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任何形式赌博者, 给予下列处分:
(一)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交通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无故旷课、上课迟到、早退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上课迟到、早退者三次折算为旷课1学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制作、输入、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破坏性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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