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6)

2020-04-17 00:45

予受理。转专业必须在第一学年内提出。

第七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代培生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七十二条 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连续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需要休养或较长时间治疗的,可申请休学。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因个人特殊原因或困难需暂时中断学业的,可申请休学一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休学程序: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后,经研究生处(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申请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七十四条 经批准休学的,应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待遇,户籍关系不变更。

第七十五条 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的事故负责。 第七十六条 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两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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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院)批准,领取复学通知,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经确认可坚持正常学习的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半年而复学的,随原班学习。休学一学年而复学的,转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节 退 学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且又未申请继续休学的;休学满一学年仍不能复学的;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硕士生学位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及格累计5学分以上(含5学分),或累计8学分以上(含8学分)课程(含选修课)第一次考核不合格。

(三)硕士生一门必修课程(含学位课和限选课)考试不及格,经两次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四)博士生学位课程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累计5学分以上(含5学分),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五)学校经过阶段性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六)不论何种原因,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而未能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要求或未进行论文答辩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自费出国留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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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一)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二)其它原因应退学的。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所在学院应提出处理意见,送研究生处(院)审核,报学校研究决定。退学的,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经批准退学的必须在收到退学决定书或退学文件公布后的15天之内办理好所有的离校手续。

第七十八条 研究生报考同等学历的其它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学习满一年及一年以上,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要求且成绩合格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经批准退学而又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或自动退学的,学校不发给任何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十条 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其原单位。定向、委培研究生,退回其定向和委托单位。

(二)入学前为本校应届毕业生的,由我校毕业生就业中心按本科生推荐就业;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籍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入学前为外校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其本科学习院校。 (三)其它情形,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四)退学的研究生从批准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八十一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书面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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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其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退学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八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授予学位条件的,发给学位证书。

第八十三条 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但毕业论文答辩不合格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经校答辩委员会、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同意,可于一年内补答辩一次,通过补答辩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如答辩仍未通过,则不再补答辩。换发毕业证书以补答辩通过的日期作为毕业时间。

第八十四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或未进行论文答辩的(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的和自动退学的除外),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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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只予以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学习年限

第八十七条 脱产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两年至三年,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硕博连读或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五年。各学院可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和要求确定各专业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兼任助教、学位论文答辩等均在此学习年限内安排。

第八十八条 凡提前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科研成果较突出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提前毕业的时间不得超过半年。需提前毕业的,由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同意,研究生处(院)审核,报学校批准。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其送审论文的评阅意见有一份为不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的,则不能提前毕业。

第八十九条 在职研究生比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学习年限相应延长半年至一年。在职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还应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论文工作可脱产进行。在职研究生一般不得提前毕业。

第九十条 一般需在确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毕业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处(院)审核,报学校批准。硕士研究生至多可延长学习年限一年。博士研究生至多可延长学习年限两年。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其培养业务费、生活补贴费等由导师或其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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