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4)

2020-04-17 00:45

(三)获准提前一年毕业的学生,可随上一年级学生同时毕业和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学位证书;提前半年毕业的学生先由学校发给临时毕业证明书,其正式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将随同一年级学生同时换发。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学期间攻读双学位、选择辅修其它专业,具体办法见《福州大学“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给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部分 研究生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十七条 按国家研究生招生的有关规定,经我校批准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经入学审查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的,须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所在学院请假,并经研究生处(院)批准。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五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研究生招生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包括体检)。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福州大学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

16

学资格。

第五十九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院同意,研究生处(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六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复学,须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附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经研究生处(院)批准后,按新生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十一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研究生处(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的(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的;

(三)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在开学后的两周内不办理有关手续,或未接到经批准的保留入学资格证书而擅自离校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报到后三个月内,经政审复查核实,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的;

(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前一天到校,持研究生证按学

17

校有关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勤、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科技和社会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因课题、论文调研需要出差的,应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或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经批准擅自缺席的,按旷课处理。

请假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请假的应到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填写《研究生请假单》。获准后上联留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下联交学院教学干事通知任课老师。

(二)因病请假,需有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病假三天以内的,由导师、辅导员批准;病假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的,由导师、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批准;病假两周以上的,由导师(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处(院)备案。在一学期内请病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学习周数的1/2的,按休学处理。

(三)一般不允许研究生请事假。如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两天内由导师(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院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处(院)备案。在一学期内请事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无特殊原因,累计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18

(四)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除外)。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的,逾期不返超过两周不销假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年限内,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参加课程考核的情况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籍管理的依据。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考核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论文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或者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考查成绩一般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记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累计学分未超过学校规定退学范围的,可以申请补考或重修。

研究生可到与我校有校际间跨校修读课程协议的学校选修课程,但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院)审批。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六十五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的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规定的课程学习年限内,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重修或补考机会。

第六十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19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在论文答辩之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

第三节 转学和转专业

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和导师变动以及其它特殊原因本单位确实不能继续培养的,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转专业一般应在本一级学科或相关学科的相近专业内进行。

第七十条 符合转学或转专业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校内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学院同意,落实导师后,送交研究生处(院)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向校外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院)审核,经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由省教育厅与拟转入单位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经拟转入单位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先向研究生处(院)提出申请,经确认符合转学条件,征得拟转入学院和导师的同意后,经学校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方可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办理转入手续。

(四)校外转入或校内转专业的,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所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修完相关课程,其前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课程一致的,该课程考试成绩将予承认。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要求的,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

(五)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受理转学、转专业申请,其余时间不

20


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水力学简答题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