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

2020-04-17 00:45

规定为准。一般要求:四年制本科180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230学分左右、三年制专科130学分左右、二年制专科90学分左右、二年制专升本90学分左右。

第十五条 学分计算

(一)一般理论教学的必修课与选修课以及单独设课的实验课,课程学分=课程总学时/18;

(二)体育课、上机实习课,每30学时计为1学分;

(三)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美术课、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一般为每周1学分;

(四)学校为鼓励学生在学期间参加科研实践、社会实践、学科竞赛等,专门设臵奖励学分。奖励学分经认定可计算为选修学分,具体办法见《福州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学分管理实施办法》;

(五)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的学分数均应为0.5的整数倍数,并按0.2舍、0.3入为0.5,0.7退为0.5、0.8进为1进行取舍。

第四节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应认真阅读本专业培养计划,并在导师指导下确定个人的学期修读计划,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一般不宜低于15学分或超过30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未经选课不得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擅自参加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八条 学校允许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并经批准后免听、免修有关课程。

(一)免修。对通过自学已基本掌握下学期将要开设的某门课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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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学生,可在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须交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等),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参加学院安排的免修考试。每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

(二)免听。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内书面提出免听某门课程的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期中测验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资格。学生一学期申请免听的课程数一般不得超过二门。

(三)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学生均不得免听与免修。

第五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该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方可获得学分与绩点。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情况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考核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面试、实际操作、论文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成绩应适当参考作业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考试成绩一般要采用百分制,或者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考查成绩一般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记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必修课或限定选修课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前参加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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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的补考;

(二)任意选修课不及格者,一般不安排补考,可选择重新学习或改修其它规定的课程;

(三)凡补考不及格或补考缺考者,一律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 (四)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一律参加重新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评定学生奖学金、申请辅修、获得学位等的重要依据。学分绩点与考核成绩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成绩绩点=课程成绩除以10减去5(注:绩点单位为0.1,绩点小于1时作0对待)。

(二)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 考核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成绩绩点: 4 3 2 1 0 (三)考查成绩采用两级制的,暂不计算绩点。

(四)通过补考后所获得的及格以上(含及格)成绩,成绩绩点均计为1;重新学习课程所获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的方法计算绩点。

(五)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确因疾病(提供医院证明)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可向所在学院书面提出缓考申请。缓考申请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提出,经所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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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后生效。缓考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核(一般为补考)时进行,不另行单独组织。缓考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予以记载。缓考不及格时,必须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不再安排补考。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一学期一般只能申请缓考两门课程。

第二十四条 重新学习者应缴纳重新学习学分的学费,以补偿额外增加的教学开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重新学习申请手续。未经办理申请与缴费手续或未履行选读某门课程规定手续的学生,不能进入该课程听课、考试等教学环节。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过程中,未办理请假等有关手续而缺课的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计划时数的1/3或未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量者,视为平时成绩不及格,所修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学生考试旷考,其成绩以不及格计,并在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旷考”字样;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籍处理时以0分计,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作弊”字样,并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其该课程补考资格,必须参加相应课程的重新学习。

第二十六条 我校实行进入毕业实践环节资格审核制。凡在进入毕业实践(毕业实习、设计或论文)前,累计未修读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学分总数(含已修读但未取得学分)超过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基本学分的1/10者,不能进入毕业实践环节。自行进入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七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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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可凭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由其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校体育部安排的保健活动,视具体情况确定体育课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其它学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成绩,经校教务处批准后,可予以承认。取得的学分按我校的规定予以认定,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中断学习时间以一学年或者一学期为期,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二年学制的不超过一次)。各类学制学生的修业年限均含休学时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要求休学,应当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批。获批准后,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之日起两周之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并按时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擅自离校处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医疗保健中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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